缓刑≠不执行
沈阳大东:办理一起社矫对象收监执行监督案
“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积极接受改造。”今年10月,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裁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候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得知这一结果,候某懊悔地说。目前,候某已被收监执行。
今年6月25日,候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7月,大东区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存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违反报告规定、不服从监督管理等情形,且有接触同案犯的行为。
“我们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依法对候某社区矫正执行情况进行检察监督。”办案检察官说。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询问证人等方式,检察官全面了解候某的刑罚执行情况、社矫期间的表现情况等,认为候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
为了确保案件证据确实充分,8月29日,大东区检察院组织召开联席会,与社区矫正机构一起对证据进行研判分析,并约谈候某,进一步对其违反法律法规情形进行核实。在约谈过程中,候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过全面调查核实、证据研判和教育帮扶,大东区检察院认为,候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经教育帮扶仍不改正,其行为已经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同意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法院对候某撤销缓刑。
(本报记者王玲 通讯员丁彬彬 伊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