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隔千里,也得为违法行为“买单”
苏州相城:向异地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促行政处罚落实
被不起诉人的住所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均在远隔千里的外地,如何落实行政处罚?日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通过向异地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为一起跨越千里的涉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画上句号。
G公司是美容减肥领域企业,连锁门店遍布全国多座城市,其持有的M商标系注册商标。2022年6月,在广州开办按摩器材厂的陈某接到了网店店主刘某(另案处理)的订单,刘某指明要求陈某的企业为其生产一款带有G公司M注册商标的减肥腰带。陈某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接下订单并开始生产,共计向刘某生产、销售印有M注册商标的腰带700条,销售金额6.65万元。
2022年5月,G公司报警称刘某的网店侵权。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时,发现生产厂家是广州陈某经营的按摩器材厂,遂于2023年9月12日将陈某抓获。经鉴定,案涉商标与G公司持有的M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案涉腰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同年12月,陈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移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考虑到涉案金额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陈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于2024年7月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随后,相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将该案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在对该案审查过程中,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听取了公安机关和受害企业的意见,了解到近年来,多地存在假冒G公司M注册商标的减肥腰带情况,且假腰带因质量问题导致一些消费者受伤或引发火灾,G公司不仅遭受经济损失,品牌形象也受到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陈某的违法行为威胁了消费者安全、扰乱了市场秩序,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应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然而,陈某的住所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均在广州市花都区,与苏州市相城区相隔千里,如何落实跨省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对陈某实施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花都区市场监管局,那么,对其处罚的监督是依据属地原则由花都区检察院实施,还是直接由相城区检察院负责?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当时,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尚不明确。为此,相城区检察院和花都区检察院多次进行线上会商,逐步确定了操作流程,决定由相城区检察院直接向有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
2024年9月,相城区检察院依法向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同年12月2日,该局对陈某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1月26日,西甲直播发布了《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明确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流程细则、适用条件、异地协作办理等内容,为一线办案提供了参考和指南。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该工作指引的各项规定,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相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洁表示。
(本报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董济汉 卜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