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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白沙:656万余元存款被重新冻结
时间:2025-03-26  作者:杨帆 宋幸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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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企业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中,依法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获采纳,督促法院重新冻结了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名下存款656万余元,有效维护了申请监督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4年8月26日,白沙县法院受理原告海南某铝业公司(下称“铝业公司”)与被告建筑公司、白沙某地产公司(下称“地产公司”)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案。在诉讼过程中,铝业公司向白沙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建筑公司、地产公司名下价值656万余元的财产。同年9月5日,白沙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在656万余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公司、地产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名下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一年。建筑公司、地产公司不服该裁定,向白沙县法院申请复议,请求解除冻结或查封措施。该县法院经审查,先后作出两份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两家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铝业公司不服该民事裁定,于2024年11月9日向白沙县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认为法院作出解除冻结或查封的民事裁定违法,且截至2024年12月2日,法院未及时给出合理的答复,严重损害了该公司利益。在不断上访的同时,今年2月11日,铝业公司向白沙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铝业公司所述属实。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申请复议系当事人合法正当的权利,白沙县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本质是为了避免债权人权益损失的一种事前救济措施,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受偿权的实现,每一分每一秒都对诉讼双方当事人存在实质性的影响。本案中,白沙县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答复,在当事人数次催促后仍未进行改进,已严重侵害企业利益,存在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2月26日,白沙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审查并回复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利。收到检察建议后,白沙县法院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于今年3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民事裁定并重新冻结建筑公司名下存款656万余元。

(本报记者杨帆 通讯员宋幸)

[责任编辑: 樊悦池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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