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账户解冻,公司恢复运转
江苏阜宁:联合法院建立涉企财产保全案件“五查”机制
本报讯(记者管莹 通讯员赵红艳 俞景)“公司基本账户解冻后,我们足额发放了工人工资,也为他们补缴了社保。”近日,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辖区某阀门公司开展回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检察官分享了好消息。
2023年11月,刘某因与某阀门公司及李某存在合伙纠纷,向阜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阀门公司及李某偿还投资及应得利润2100万元。根据刘某的申请,法院裁定对某阀门公司、李某的所有账户在210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因冻结时上述账户余额不足2100万元,对不足部分,法院又裁定对李某在某阀门公司持有的股权中,以价值相当的金额予以查封。同年12月,李某、某阀门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
“企业所有账户包括基本账户都被冻结,没办法给工人发工资、交社保,我该怎么办?”2024年6月,李某向阜宁县检察院求助。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每个公司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基本账户用于办理公司的日常收支、薪资发放、税务缴纳等业务。基本账户被冻结,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工资发放和信誉等造成不良影响。
阜宁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案件卷宗,来到某阀门公司实地走访。最终查明,某阀门公司实缴资本1.02亿元,拥有40余项知识产权。此外,公司经常招聘残疾人员工,残疾人员工约占员工总数的45%。如果无法及时支付工资,将严重影响这些员工的正常生活。
“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确保胜诉当事人收益最终兑现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从调查情况来看,某阀门公司经营稳定,保全裁定未明确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承办检察官分析。
那么,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存在不当?阜宁县检察院认为,一方面,某阀门公司的基本账户后续一旦有资金流入,再加上李某被查封的股权金额,可能会构成超标的保全;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在某阀门公司有大量机械设备可以作为保全财产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对企业所有账户尤其是基本账户予以冻结,并不恰当。
2024年10月,阜宁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解除对某阀门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组织刘某和某阀门公司、李某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法院裁定对某阀门公司的基本账户予以解封,同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机械设备予以“活封”,允许公司继续保管和使用被查封的设备,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不影响申请人权益的前提下,某阀门公司恢复了正常运转。
今年2月,法院认为刘某涉嫌虚假诉讼罪,裁定驳回其起诉,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针对该案反映出的问题,阜宁县检察院与法院就涉企财产保全的启动条件、范围、措施等达成共识,并建立了涉企财产保全案件启动必要性审查、标的合法性审查、措施灵活性审查、置换便利性审查、程序规范性审查“五查”机制,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