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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化:依法监督促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达成和解
时间:2025-05-14  作者:王同叶?赵苗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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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完成的劳务该如何支付费用

江苏兴化:依法监督促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达成和解

“村委会已将剩余的劳务款打到我的账户里了,我不用再打官司了!”近日,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的当事人翁某进行电话回访时,翁某激动地说。

2020年5月,翁某通过招投标程序承接了某村沉船打捞工程。施工期间,村里的项目负责人安排翁某在打捞沉船的同时,顺便对河道及沿岸进行垃圾清理、河堤整治、废弃猪圈拆除等。完工后,沉船打捞工程顺利通过验收,某村依约向翁某支付了相应的报酬,但对于翁某“顺便”完成的合同外劳务,双方在工程量及报酬金额方面始终未能达成共识,某村村委会因此一直未向翁某支付这部分劳务费。

无奈之下,翁某找到项目负责人协商,双方根据前期工程量估算认定合同外劳务报酬为4.34万元,并在做工明细表上签字确认。此后,翁某多次与村委会对接仍无果。

2023年11月10日,翁某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某村村委会、项目负责人连带支付4.34万元劳务费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村委会支付相关款项,项目负责人系职务行为无需支付。村委会认为,合同外的那部分工作存在劳务重复计算、劳务费虚高等问题,遂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10月15日,法院驳回了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2024年11月21日,村委会代表向兴化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调阅了法院审判和执行卷宗,到案涉村庄实地走访调查,并组织争议双方在村委会进行面对面沟通,核实案件细节。

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翁某在诉讼阶段对合同外劳务量的陈述不准确,做工明细表上存在重复计算劳务量的情况,导致判决支持的4.34万元劳务费及利息明显偏高。交流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双方当事人都有和解意愿,当即引导双方和解。但双方经反复协商,对劳务费数额的认定仍存在分歧。

“无法达成和解,只能通过再审纠错加另案起诉的方式维权,但这样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还可能激化矛盾。目前,双方诉求差距不大,可以再努努力。”承办检察官经充分研判后,决定通过组织检察听证,促使双方矛盾化解。

今年2月19日,兴化市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特别邀请有农村建筑工程工作经验的3名听证员参加,对此次劳务合同纠纷的焦点问题进行听证和讨论,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报酬应当依据实际付出的劳动量以及市场合理价格来确定。翁某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相应报酬。”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阐明法律规定后,又向翁某核对做工明细表上涉及的工程量。翁某坦言,自己在法院庭审时的陈述的确有偏差。

随后,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继续开展释法说理,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也纷纷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补充。双方当事人终于打开了心结,都愿意各让一步,最终以3.3万元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3月24日,3.3万元款项全额到账。

(本报通讯员王同叶 赵苗)

[责任编辑: 刘文晖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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