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意见为何“一高一低”?
河南浚县:依法监督纠正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同案异评”问题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何芳莉 路肖肖)“我今天参加志愿服务了!”近日,陈某再次向河南省浚县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吴莎莎报告情况,这是他被附条件不起诉后,第三次参加志愿服务。
2024年9月,16岁的王某与李某(案发时不满16周岁)先后两次约架,各自纠集了16岁至17岁的刘某、陈某、张某等人参与聚众斗殴。冲突中王某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今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以王某、刘某、陈某、张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浚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对4人取保候审。
审查卷宗时,承办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立案后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王某等4人开展调查评估,4份评估意见显示,张某、王某、刘某“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低”,陈某则因未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高”。
然而,承办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和陈某情况相同。评估意见为何“一高一低”?是否存在不当考量致裁量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承办检察官还发现,在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陈某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评估依据发生了变化。经了解,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将调解结果告知社区矫正机构,但社区矫正机构表示对同一人不再进行重复评估。
调查评估意见关系到涉案未成年人个性化矫治方案的制定,其合法性、同一性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针对“同案异评”问题,受理审查起诉当日,浚县检察院便向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发出监督函,指出调查评估工作中存在标准失衡、评估结论失当的问题,建议对陈某重新开展调查评估。4月24日,社区矫正机构重新对陈某开展调查评估,修正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低”。
5月28日,浚县检察院对王某、刘某、陈某、张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为4人制定个性化矫治方案。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同案异评”问题,检察官对辖区33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案件开展专项审查,锁定5个共性问题:评估量化标准缺失导致自由裁量幅度过大、调查信息不全面影响结论客观性、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个别案件存在程序违法、评估时限超期。
随后,浚县检察院向司法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6月5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回复,表示将积极完善调查评估沟通衔接机制,制定《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报送规范》,明确委托接收、信息核查、意见出具等全流程标准;对司法所开展实务培训并下发《工作提醒函》,统一赔偿谅解、社区影响等关键情节的评价尺度,推动类案问题系统整改;严格落实调查评估期限要求以及相关保密制度,确保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