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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精准适用法律规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时间:2025-11-12  作者:查洪南?黄星斗?李昭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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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生猪屠宰企业消除停业风险

四川彭州:精准适用法律规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我们已经进行了人员调整,并按照成都市生猪进场‘六符合’规定完善了检疫、检验、消毒、抽检制度,确保淡季每天进场1100余头,旺季1400余头生猪全部符合规定。”10月29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对一家生猪企业负责人王某进行电话回访,王某介绍了企业的整改措施。

2024年12月,彭州市农业农村局发现,某生猪企业对进厂(尚未屠宰)的一批次生猪未查验动物检疫证明,涉嫌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的查验登记制度。该局遂将线索移交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由于该企业在五个月前曾被行政处罚,此次涉嫌再次违反规定,可能因“拒不改正”面临停业整顿。但是,关于“拒不改正”的认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该市农业农村局存在分歧:两次违规情形是否有区别?第一次违规后整改并通过验收,五个月后再次违反规定,是否应认定为“拒不改正”?

该企业是彭州市唯一规模化的屠宰企业,若“拒不改正”情形确定、处罚落地,不仅会直接影响企业生存,甚至会影响全市肉品供应和民生保障。今年1月,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邀请西甲直播参与该案的法律适用研讨。

检察官听取案情介绍后,基于对法律条文的精确理解,指出该企业上一次违规,系进厂生猪耳标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而此次违规系未严格执行进厂生猪查验制度,因此,不能简单地以一年内两次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为由认定企业“拒不改正”,要结合具体的违规情形和过往整改情形综合认定。

“第一次行政处罚后,该企业积极整改,彭州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了抽检并通过了验收,消除了危害后果。”据此,检察官认为,这次违规虽然和上次属于同一违规类型,但是情节上确有差异,不应被认定为“拒不改正”。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在守住食品安全法律底线的同时,要准确适用法律,综合考虑执法效果与企业生存发展利益。”彭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消除后果、消除影响的,可以从宽处罚。”彭州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补充道。本次案发后,该企业及时组织人员对已卸载未屠宰的生猪进行了补检,检疫结果合格;同时企业内部对品控负责人给予了罚款、降职降薪的处罚。

最终,与会各方达成一致:建议由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企业未严格执行进场查验制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日前,该行政处罚已落实。

(本报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黄星斗 李昭)

[责任编辑: 马菲菲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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