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成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迈出新步伐
本报讯(记者于莹莹 通讯员施皓云)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和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自治区检察院举行,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章程(试行)》,明确惩戒委员会工作职责、议事规则等具体内容。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设”要求单设成立,并获得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批复。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修订章程及相关规定、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受理检察官异议申请等,为规范检察权运行、维护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惩戒委员会由内部委员和特邀委员组成,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永君担任主任,特邀委员涵盖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代表,兼具专业性与广泛性。
会议要求,要深入推动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准确把握惩戒委员会专业审查的职能定位,妥善处理惩戒审议与调查处理的关系,推动形成检务督察部门调查核实、惩戒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相关单位依法依纪依规惩戒处理的工作格局。要准确认定责任,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科学界定检察权行使情况,确保惩戒工作公平公正。要持续强化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自身建设,加强专业学习,尽快熟悉掌握惩戒工作规则和要求,推动检察官惩戒工作与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相贯通,与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