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张洁)3月12日,邹某、张某等4人危险作业案在案发地——湖北省郧西县涧池乡下营村公开开庭审理。鉴于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邹某、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江某、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3年3月,邹某、张某组织江某、刘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相关安全生产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盗采绿松石活动,将违法所得售卖获利。10月,邹某等4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7日,该案被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1月25日,郧西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邹某等4人提起公诉。
郧西县是十堰市三大著名绿松石产区之一,县内涧池乡、观音镇等地拥有丰富的绿松石资源,但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矿区地质结构被破坏,政府依法将相关矿区划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严禁绿松石开采。但当地少数村民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为追求经济利益擅自盗采绿松石,严重影响了矿山安全管理。为推动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社会效果,该院与法院协商后,决定到案发地公开审理此案,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并邀请周边100余位村民现场旁听庭审。
“邹某、张某等4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矿山资源和环境,还容易引发矿山安全事故。”庭审中,公诉人对盗采绿松石的严重危害、危险作业罪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详细阐释,警示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筑牢矿山安全防线。
“本想偷挖石头赚点钱,没想到触犯了法律。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退缴违法所得、真心悔过,以后再也不盗采绿松石了。”邹某当庭忏悔道。
“这次家门口的庭审给我们上了一堂法治课,私自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盗采绿松石危害严重,绝不能为了这点小利干违法的事。”庭审结束后,一位旁听的村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