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余通电话消了三方怨气
山东青岛城阳区:找准症结一揽子解决民事刑事纠纷
卖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生产,却因收不到货款损失惨重;促成“交易”者不仅没得到好处反而倒贴,还险些身陷囹圄;“买家”也因毫不知情,陷入讼累,影响经营。这是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
记者近日了解到,该院依法能动履职,通过百余通电话,耐心细致地与三方沟通,寻找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让这桩糊涂交易终归明了,促成三方达成和解。
不存在的交易
王某是青岛一家以制造、加工电子元件为主要业务的韩资企业的品质经营部副经理,负责产品检验及质量体系运营。2020年夏天,孙某找到与王某同村的彭某,二人在不知王某具体职务职责的情况下,多次向王某请客送礼,试图通过王某促成向韩资企业供应某电子元件。王某起初拒绝了二人,但在利益诱惑下最终还是同意了“合作”。三人约定将利润的25%分给王某。
随后,孙某与彭某合伙投资成立了一家电子公司,按照王某的图纸并在王某的指导下生产某电子元件。经王某多次检验成品合格后,2021年2月,王某将盖有韩资企业公章并有公司负责人签名的《交易基本合同书》及附件交予孙某的电子公司签章。
合同签订后,王某使用韩资企业邮件,以采购部名义向电子公司下订单。2021年3月,电子公司安排送货,王某安排收货。因预期利润可观,电子公司遂大量购进原材料,王某也在二人的催问下陆续下单。2021年3月至8月,电子公司累计送货4次,合同货款达500余万元。
2021年5月起,孙某、彭某因公司资金短缺拖欠工人工资,多次催促王某让韩资企业尽快支付货款。王某一直推托,直到2021年9月、10月,才从其个人银行账户分多笔转账15万元给电子公司。孙某、彭某觉得事有蹊跷,私下找到韩资企业其他工作人员询问,这才得知该企业账上并无与电子公司的交易信息,亦无送货情况。为安抚二人,王某携带韩资企业公章、财务章等印章和写着第一批货款金额的电汇凭证,一同前往银行网点,但因王某非财务人员,银行拒绝受理相关业务。
2021年11月初,电子公司向韩资企业开具供货发票,韩资企业财务人员拒绝受票并表示公司不知此事。孙某、彭某随即向韩资企业询问,被告知双方交易系王某个人行为,且企业不久前发现王某盗窃公章,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方齐喊冤
2023年7月,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所谓的韩资企业4次收货都是王某自导自演,收到的货物由其以家人货物为由,请求同事暂放企业仓库。而王某向孙某、彭某发送的关于新客户延迟付款说明的邮件、财务转账视频等,均为王某伪造。此后,王某还盗窃了韩资企业公章,前往银行上演了一场“障眼法”。
如此这般操作,王某到底意欲何为?
讯问中,王某表示,起初也曾联系过韩资企业负责人,负责人回应称公司购进部件需经总部同意,且只需要二三十万元的货物。据此,王某认为,只要向总部申请,且电子公司所供产品是合格产品,就有希望被韩资企业接收,故而私自签订合同并下单,合同所盖公章为王某以其职责内事项登记而使用,公司负责人签名也是其代签。考虑到一年用不完可以多用几年,王某未对下单量作统筹,也没有想到孙某、彭某二人会为了追求更大利润,大量购入原材料进行生产。怕事情败露的王某只好不断下单,由其个人垫付货款,还盗用了企业公章。
办案人员进一步查阅卷宗发现,2021年11月,电子公司将韩资企业起诉至区法院,法院以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也维持原裁定。2023年2月,电子公司再次起诉韩资企业,诉请以财产保全形式冻结了韩资企业资产。
电子公司觉得最冤枉,认为韩资企业公章、仓储管理不规范,应该负责;韩资企业负责人则坚称是员工内外勾结,企业平白无故被冻结500万元的资产,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王某也觉得冤:“一分钱没挣到,还倒贴了15万元”……
一举多得解疑难
2023年10月,该案被移送城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分析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但案情又超出了普通经济纠纷的范畴。承办检察官向该院检察长胡亚林详细汇报了案件证据情况、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后,建议继续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提前做好调解准备工作。
这一办案思路得到了认可,胡亚林表示:“要综合考虑办案效果对辖区营商环境的影响,办案人员要秉持公正立场,一揽子解决民事刑事纠纷,确保治病去根。”
据此,承办检察官在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同时,主动对接案涉三方,寻求调解突破口。调解之初,检察官首先组织王某与电子公司当面对话,并电话联系韩资企业诉讼代理人,认真听取各方意见、诉求,表明客观公正立场及解决问题的初衷。
百余通电话、6次晤面、5个月的密集联系,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地与三方开展沟通交流,全方位释法说理,寻找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促成三方最终达成和解,签署调解协议。
“为保证彻底消除矛盾,我们充分考虑各方顾虑,持续推动各方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协议完全履行完毕后,两方企业解除了讼累。”承办检察官介绍说。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该院综合考量在案证据,认为王某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遂依法对王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报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张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