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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阳谷:再审检察建议纠正未折抵刑期
时间:2021-05-24  作者:卢金增?贾伟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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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反映被多算23天刑期

山东阳谷:再审检察建议纠正未折抵刑期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贾伟)“我所服刑人员王清风(化名)今天收到法院送达的刑事裁定书了,上一次判决书的刑期终于纠正了。”日前,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了该县看守所值班民警打来的电话。

事情要从今年2月24日说起,阳谷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该县看守所的电话,看守所民警称正在服刑的王清风向其反映,一审判决书上的刑期并没有将他之前被羁押的时间进行扣除,特将此情况转达县检察院。

随即,检察官从档案室调阅2020年9月王清风交通肇事案的卷宗。卷宗内判决书显示: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清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清风犯交通肇事罪,因系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2020年9月2日,阳谷县公安局将其带至办案工作区限制人身自由开始起算。

由于本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逮捕的,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在送往看守所之前要完成核酸检测等流程,所以公安局执行逮捕的时候,先限制人身自由,待所有工作完成,五天后正式送往看守所,这五天时间计入刑期。这份判决书计算刑期时,已经将这五天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进行了折抵,王清风坚称未折抵刑期在哪儿?

检察官随即到法院调阅2019年的卷宗,发现2019年王清风故意伤害案审理过程中,阳谷县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决定并由该县公安局对王清风执行逮捕,后于2019年7月18日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当日将其释放。在该案中,王清风被羁押23天。

根据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在2020年12月3日的原审案件判决书计算刑期时,并未将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被羁押的23天折抵,属于刑期计算确有错误。

今年2月25日,阳谷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对该案进行审判。阳谷县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建议,对本案决定再审并于4月8日作出裁定,重新确定刑期起止日期,将王清风因故意伤害罪被羁押的23天刑期进行了折抵,并在当日向被告人王清风送达了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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