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贾宇发言表示,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频仍,折射在司法领域,就是相关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难题,不能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努力,更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一要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共赢多赢。在立法价值上要注重三个平衡: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平衡有效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个人安宁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要坚持三项原则: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二要构建立体保护,强化他律自律。首先要健全基本法律,要在《民法典》各分编中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权利属性以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原则;要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的专门化、系统化保护。其次要分领域制定规章制度,在金融、通信、电子商务、教育、医疗卫生、传媒等重点领域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形成既反映实际需要又整体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再次要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引导重点行业、领军企业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建立个人信息开发利用从业规则,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节省社会公共管理成本。三要实行差异原则,突出规制重点。从问题导向出发,区分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将信息使用作为重点规制环节。四要体现域外效力,加强国际协作。今天,必须将国内立法置于国际大环境当中去考量,注重法的域外效力与国际法、国际条约相协调,注意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签订双边多边国际协议等途径,共同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