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感谢检察官所做的工作,为我们彻底解决了一件烦心事。”近日,河北省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向邢台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表达诚挚的谢意。
2021年4月21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违法行为,遂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食品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开发区检察院、法院、群众工作局《关于联合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在立案前,开发区法院将可能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移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说,该院在接到案件线索后,对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办案检察官向食品公司了解情况得知,该公司在接受检查时的确存在未按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问题,违法事实清楚,但目前各项计划均已上报完成,也并未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食品公司认为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过重。
随后,办案检察官和市生态环境局就该案进行了座谈。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对人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未及时整改;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进行异议申辩,且罚款数额也是按照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较低档划定的,因此该处罚决定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没有问题。
经向双方了解情况,办案检察官初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违法。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办案检察官决定到食品公司实地走访。
检察官在走访中发现,食品公司之所以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没有及时完成整改,是因其找评估公司制定计划等延误了上报时间。该公司向检察官出示了寻找相关评估公司的材料和合同,证明该公司确实是一接到整改通知书就马上启动了整改。此外,由于食品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未主动和行政机关沟通,而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致使市生态环境局未能详细了解导致食品公司延误上报时间的真实原因,以及整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该食品公司在当地属于中小企业,公司生产的食品也在当地较为知名,如果因上述原因导致受罚,不仅公司发展会受限,而且受疫情防控影响,公司的生存也将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八条之规定,检察官分析认为,食品公司存在的违法情形属于该条款所罗列的12种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之一,且属于首次出现,并未产生环境污染后果,也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该案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今年1月13日,我们就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听证会邀请法官参与听证,人民监督员、律师等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开发区检察院在坚持严格听证环节、严守法律尺度的基础上传递司法温度,保障各方权利。听证员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争议双方的陈述理由后,从依法行政、保护民营企业、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的角度,依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形成一致意见,为市生态环境局的后续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听证会后,邢台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听证意见并经层报审批后,决定撤销对食品公司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开展法治教育,引导其今后依法经营。
(本报记者肖俊林 通讯员王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