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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的逻辑矛盾及处理
时间:2021-01-13  作者:姚树举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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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应遵循不矛盾律,排除逻辑矛盾。如此,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笔者结合刑事法、证据法原理及司法实践,运用逻辑推理和论证方法,从逻辑矛盾这一维度探究刑事错案成因,以期有效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

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逻辑矛盾,是刑事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在事实认定上,证据之间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逻辑矛盾。一是单个证据自相矛盾,即同一证据内容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矛盾;二是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三是证据内容与案件已知事实之间相互矛盾。另一方面,法律适用存在逻辑矛盾。例如,根据法律规定,关押期间怀孕妇女做人工流产的,仍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能适用死刑。但是,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这一量刑结论与禁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判处死刑之间,存在逻辑矛盾,系法律适用错误。为有效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应当探究逻辑矛盾的内在成因,发现、分析、解释并排除逻辑矛盾,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第一,遵循程序公正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一,为了确保证据真实性,应当保障取证程序合法。在刑事错案中,被告人虚假供述等证据通常系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如果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严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其二,不得为了消除逻辑矛盾,而隐藏、毁灭无罪证据、罪轻证据。在逻辑上,无罪、罪轻证据与有罪、罪重证据之间系矛盾关系。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不得隐藏、毁灭无罪、罪轻证据,以消除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矛盾。其三,不得先供后证。先供后证可能会人为地消除证据之间的逻辑矛盾。例如,在张玉环案中,原审认定的被告人有罪供述虽能与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但系先供后证。此外,对于言词证据,应当注意审查高度一致的情形。比如,证人串供造成证言之间的虚假一致。

第二,确保思考的公正性,平等考虑相反证据和主张。首先,不得预设立场并选择性地收集、运用证据支持己方主张。既要依法收集审查有罪证据、罪重证据,又要依法收集审查无罪证据、罪轻证据;对于相反证据、主张,应当积极考虑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能够削弱、反驳认定结论。其次,对于矛盾证据、相反主张的分析判断,不得先入为主,避免陷入经验主义误区。原因在于,两个互为矛盾关系的命题,虽然能够判断其中必有一真一假,但尚不能确定孰真孰假。要判断孰真孰假,必须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分析判断。再次,对于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应当由法庭依法认定,不得轻率地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主张解释为不具有关联性。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第三,运用逻辑推理和逻辑论证,发现案件事实的逻辑矛盾,排除虚假证据。一是运用逻辑推理揭示案件事实认定的逻辑矛盾。例如,在聂树斌案中,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日期是被葛某批评的当日或者次日。根据办案机关调取的出勤证明,运用演绎推理推出原审判决关于被告人作案时间的认定,与在案证据存在逻辑矛盾。二是运用矛盾关系推理排除虚假证据。在逻辑上,两个互为矛盾关系的证据,不能同真,必有一假。譬如,在陈满案中,既然能证明案发时被告人仍在宁屯大厦,那么其不可能同时又在案发现场。三是运用逻辑论证揭示逻辑矛盾。比如,运用归谬法揭示事实认定的逻辑矛盾。根据归谬法原理,假设某主张成立,如果根据逻辑推理规则推出矛盾,那么假设不成立。

第四,增强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说理性,自觉避免逻辑矛盾。只有充分说理,才能有效揭示、自觉避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矛盾。定罪量刑说理既要确保理由的真实性、可接受性和关联性,又要满足逻辑论证的融贯性。其一,确保理由的真实性、可接受性和关联性。如果证据虚假、未经查证属实,或者法律适用错误,不得作为论证理由和依据。同时,遵循关联性原则,确保理由能为主张的合理性提供逻辑支持。其二,确保理由的融贯性。定罪量刑说理的前提不能包含逻辑矛盾。理由不得自相矛盾,理由之间、理由与主张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确保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此外,定罪量刑说理可能隐含着说理主体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前提,因此,还需要审查隐含前提是否存在逻辑矛盾。其三,充分阐明犯罪事实认定过程,分析论证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和采信过程。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罪轻证据和辩解意见,无论是否采信、采纳,都应当充分体现、阐释和说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排中律,对于相互矛盾的理由、主张不能都予以否定,必须肯定其一,否则,说理就会犯“两不可”的逻辑错误,违背思维的明确性,造成含糊其词、模棱两可。

司法实践中,坚持以庭审为中心,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审查据以定罪的单个证据内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逻辑矛盾,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是否符合逻辑规则,全案证据能否得出被告人有罪的唯一结论。如果案件事实认定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应当不折不扣地坚持和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建立健全以案件质效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和防错纠错机制,实现执法司法办案精细化,注意审查、核实和分析案件细节,确保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办案人员应当掌握并能熟练运用逻辑推理和论证方法,进一步提高判断力,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大限度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充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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