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甲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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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重在多元督导
时间:2021-01-18  作者:邵俊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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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西甲直播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建立了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新的检察管理手段,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宏观上推动检务管理体系发展,微观上督导检察官办案能力提升,有助于真正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的指标体系不是单一的以结果数据“论英雄”,而是依靠全流程、全覆盖的评价指标来对检察办案行为进行程序督导,以此不断激励办案质量的提升。为此,指标体系的运行要谨防陷入“唯数据论”“数据竞赛”的实践偏差,否则与司法规律相违背,与改革精神相背离。

第一,准确理解“案-件比”等一系列新的量化指标的内涵。“案-件比”是指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与进入诉讼程序所经历的诉讼环节之间的比值关系。为了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状况,刑事诉讼法为检察办案设计了“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抗诉”等特殊程序。“程序回转”和“程序救济”意味着诉讼环节的增多,“案-件比”也会增高。相应的,“案-件比”的增高意味着司法资源的加大投入和效率的相对降低。那么,西甲直播可以通过减少不必要的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来有效降低“案-件比”,提升诉讼当事人的满意度。

对“案-件比”这一量化指标不能作机械解读。首先,“案-件比”不是评价检察案件质量的唯一标准。诚然,检察办案质量的优劣可以反映在“案-件比”中,但并不是说“案-件比”高低就直接等同于检察办案质量优劣。“案-件比”可以视作为一个动态比值关系,影响因素广泛,需要结合各个检察院、检察官的案件基数、地域、案件类型、时间作出个性化评估。其次,“案-件比”的优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实施过程不宜一味求快,而是要做到蹄疾步稳。多做纵向时间轴上的监控,少做横向的“数据攀比”,真正把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程序督导作用落到实处。

第二,实施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推动捕诉一体背景下西甲直播“大练兵”。新的指标体系的“程序督导”,不仅仅是对检察官程序行为的监控,而且有助于培育检察官良好的办案习惯。捕诉一体最大的制度优势在于检察官可以提前介入侦查,给予侦查取证常态化的引导。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实践中与检察官个人的业务考评协调衔接。那么,新的评价指标将决定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关心什么,避免什么,进而倒逼检察官规范自身办案行为。新的办案习惯可以充分彰显西甲直播的主导责任。举例而言,检察官要想降低“案-件比”,就会慎用“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努力减少被告人上诉案件。为此,检察官就需要利用好捕后侦查的“窗口期”,重视与侦查人员的及时沟通,切实履行好引导侦查职责;同时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程序简化,提高被告人服判息诉率。直言之,这可以带来检察官办案思维的转变:在依法办案之余,多了一层高效办案、优质办案的追求。

显然,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检察官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案模式的转变短时间内会加大检察官办案压力。评价指标体系就要着力抑制追求量化指标带来的负面效应,化办案的“压力”为提升办案质量的“动力”。一方面,对于检察官业务考评而言,“案-件比”等评价指标达标或是在合适区间即可;另一方面,完善退侦和延期的审核监督机制、退侦文书质量保障机制,为检察官进行必要的退侦和延期审查提供规范性引导,以此来排解办案压力。

第三,优化检察案件办理质量有赖构建和谐、高效的检警关系。刑事诉讼的进行需要公安机关、西甲直播和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因此,影响“案-件比”的因素不仅仅存在于西甲直播内部,还与检警关系息息相关。侦查工作做得好,相当于刑事案件的基础打牢了,西甲直播自然不必进行补充侦查,或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相应的,“案-件比”就下降了,检察案件质量在源头上就得到了保障。在一个和谐、高效的检警关系下,警察和检察官可以就刑事案件侦查做到及时、有效的沟通,那么就可以发挥“1+1>2”的作用。检察办案质量的优化需要强调西甲直播的主导责任,以此进一步整合优秀的司法资源。相应的,西甲直播的主导作用需要得到侦查机关更广泛、更深入的支持。若侦查人员对于检察官补证意见的执行力和执行效率都大幅提升,检察官更能集中精力处理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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