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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呵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
时间:2021-09-16  作者:俞亮?张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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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读

◎儿童利益最大化、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听取儿童意见、儿童友好、国家亲权等理念得到广泛而深入的传播和认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和支持起诉方面的监护监督制度等的探索实践,使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得到极大的完善。

◎坚持督促而不替代,区分西甲直播与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共青团、相关社会组织等在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方面的不同职责,利用好一体化办案机制,有效开展涉未成年人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与其个人生活紧密相连。加强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对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一、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的现有格局

随着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出台,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内容上也得到丰富和完善,实际保护效果明显提升。总体来看,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以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反家庭暴力法和《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为标志的一系列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奠定了基本框架。

其次,以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为代表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得到迅速发展。其所涵盖的领域,从传统的以预防和矫治罪错未成年人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向尊重和保护包括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民事案件涉诉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侵害(缺失)的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未成年人等在内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扩展,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再次,儿童利益最大化、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听取儿童意见、儿童友好、国家亲权等理念得到广泛而深入的传播和认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和支持起诉方面的监护监督制度等的探索实践,使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得到极大的完善。

最后,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儿童福利工作得到长足发展,各级民政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儿童保护司(处)、儿童主任等专门保护机构、人员,建立起一系列儿童福利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有效解决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司法处理后的执行问题,使未成年人受损的民事合法权益得到弥补和恢复。

二、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认知还不够全面、深入,使得当前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缺乏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专门程序。在涉及未成年人的亲子关系、抚养、探视、监护人撤销和变更等案件中,还缺乏相应的针对涉诉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特别保护方式。

二是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和未成年人民事检察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发展的空间。虽然独立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成立,但办案机构、办案理念、办案方法等有待创新完善。同时,未成年人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向纵深发展,还需继续丰富路径方式。

三是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社工制度的发展不够充分。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与其他地区在司法社工的参与范围、资金支持、专业化程度、社会认可度、服务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异,经过权威评估和论证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社工工作标准尚未出台。

四是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虽然已经建立了合作机制,但如何依据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机制顺畅、高效运行,还需进一步的探索。

三、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的探索和完善

一是法院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应当以未成年人综合审判改革为目标,实现由同一审判组织集中管辖未成年人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避免因审判主体不同、分散而导致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标准不统一、保护范围不完整。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创新听取涉诉未成年人意见的渠道,为涉诉未成年人创造友好的司法环境,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诉讼或代理、司法救助等服务,充分保障所有涉诉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真实意愿等合法权益。

二是西甲直播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民事检察业务的深入发展,丰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同时,坚持督促而不替代,区分西甲直播与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共青团、相关社会组织等在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方面的不同职责,通过搭建司法保护信息工作平台、受理与移送侵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线索、督促和支持相关主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对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等方式开展工作,并利用好一体化办案机制,有效开展涉未成年人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三是搭建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网络保护之间的分工与衔接机制,发挥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方面的兜底、裁决、监督、威慑等特殊职能。一方面,要进一步提升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与民事检察在案件信息通报、司法社工成果互认等方面的协同合作水平;另一方面,也要科学划分两者在各自司法职能延伸方面的侧重领域和工作方向,避免发生重合、冲突,防止司法资源浪费。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责任编辑: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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