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网络犯罪有蔓延之势。同时,网络犯罪体现出有别于传统犯罪的特质,从而导致传统刑法规范无法规制的新型网络危害行为问题日益凸显。基于此,笔者建议立足网络犯罪的态势及规律、特征等基本问题,从适度区分传统刑法解释学理论出发,逐步构建与网络犯罪治理要求相一致的网络刑法解释理论、规则及配套措施,提高刑法解释的有效性与科学性。
第一,明确网络犯罪刑法解释的特定理论场域。刑法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是因为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有的抽象用语具有多义性,加之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性,为了让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案件,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就网络犯罪而言,可区分不同类型细化刑法解释的限度,实现分类分级的区别对待。例如,对于网络“对象型”犯罪,倾向于扩张解释,即按照立法精神,结合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进行解释。网络“空间型”犯罪是正在发展且日渐独立的网络时代特有的或专属类型。但是,从长远来看,刑法解释空间毕竟有限,网络刑法立法应是首选。
同时,要重新审视网络犯罪刑法解释的基础依据以及立场选择。首先,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理解与解释网络犯罪时,需要将新型网络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转化为目前刑法规范可以包含的情形。其次,运用传统理念与方法解释网络犯罪时,应充分考虑网络犯罪的特质,总结类型化规则,确保解释结论能够在新旧刑法知识体系下实现逻辑与规范评价的双重等置性。最后,由于网络犯罪急需规制而偏向“入罪”的解释结论容易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既要承认“入罪”解释倾向的现实合理性及必要性,也要通过立法完善等方式消除刑法解释合理性的隐忧。
第二,针对网络犯罪,应当着重从技术的原点出发,形成刑法解释的特定规则,将技术与规范融入更加协同的轨道,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要根据网络犯罪特点进行解释。在解释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时,对数据、个人信息等是否为刑法中的财产类型、网络的“破坏”行为是否为实行行为等问题,都需要结合网络犯罪的特点,按照“最大限度激活刑法解释潜能”的原则,作出合理的扩张性解释。
要确保解释结论与技术逻辑的实质相符。以旧的刑法规范解释新型网络犯罪,必须坚持“技术逻辑”的解释理念。“技术逻辑”可以指导解释方法的选取与解释限度的取舍,也可以验证解释结论的妥当性。技术逻辑是基础性的解释方法论与理念。“技术逻辑”可以使“刑法规范”与“技术性犯罪”有效对接,从而让二者在“新型网络犯罪”为何符合“传统罪名”上达成一致。
要平衡技术中立与刑法解释的宽容度。刑法解释应坚持必要的宽容性,容忍技术风险及其异化问题。对于技术中立语境下实施的以下危险行为需慎重对待:技术自带的危险,将技术风险融为生产生活要素,技术风险与人作为主体的滥用技术风险相互交错。基于“技术逻辑”的解释理念,突破技术中立精神而恣意“入罪”应当被禁止。
(作者分别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