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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交流一席谈|在体会不同检察特色中拓展国际“朋友圈”
时间:2025-02-12  作者:吴慧敏  来源:检察日报-涉外法治·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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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会不同检察特色中拓展国际“朋友圈”

——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第三次联合培训见闻

2024年12月,吴慧敏在韩国大检察厅以“网络空间治理下中国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检察实践”为题作英文主题发言。

2024年12月3日至5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我有幸参加了在韩国举办的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第三次联合培训。按照培训安排,我与来自全球16个国家和地区的检察同仁共同就网络犯罪案件调查、涉虚拟货币犯罪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等方面开展了深入交流。

2024年12月3日晚,我们抵达位于韩国京畿道龙仁市的韩国检察官学院。学院坐落在一座小山上,环境清幽,颇有些与世隔绝的味道。在学员餐厅参加了简单而热烈的欢迎晚宴后,我们便回到宿舍休息。学员宿舍干净整洁,一如回到大学时代。

2024年12月4日,培训正式开始。来自韩国大检察厅国际合作部的金镇皓先生和国际检察官联合会总顾问、英国的Shenaz Muaffer女士先后致欢迎辞。随后,与会检察同仁围绕毒品犯罪案件调查、网络犯罪案件调查、有效国际合作、虚拟货币案件调查等主题开展了单元研讨。我以“网络空间治理下中国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检察实践”为题向大家介绍了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的特点,分享了相关典型案例以及我国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政策及成效等。随后,我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电诈犯罪治理、加强国际合作等回答了现场提问。

韩国检察制度与我国存在较大区别,其直接侦查的案件范围非常广泛。本次培训期间,韩国大检察厅特意围绕西甲直播侦查权设置了圆桌讨论环节。与会国家和地区西甲直播的侦查权情况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无侦查权。在有的地方,检察官即便明知证据存在且易于调取,仍须通知警方调取。第二类是有广泛的直接侦查权。韩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若怀疑有犯罪发生,检察官应当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及证据。第197-4条规定,若检方与警方就同一案件开展了调查,检察官可以要求警方将案件移送至检方。尽管近年来韩国西甲直播直接调查权有所限缩,但其仍保持了很强的调查力量和很高的侦查技术水平。第三类是有部分直接侦查权。如在越南,检察官对部分刑事案件有调查的权力。我也简要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交流中,来自英国的检察官询问如何看待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关系。我回答说,中国西甲直播具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西甲直播的侦查权不仅为指控犯罪服务,也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和司法公正高效运转服务。我认为制度设计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选择适合国情的就是最好的。

圆桌会议后,我们应邀参观了韩国大检察厅的法证科学调查部。该部门由检察总长直接领导,下设法医科学部、法医基因及化学部、数字法证部、网络技术犯罪调查部。韩国大检察厅的侦查员向我们介绍了笔迹、墨迹、DNA相关的法证技术。其中,韩国对脑电波测试(通过脑电波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类似于我们所说的“测谎”)的广泛运用,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据韩国大检察厅侦查员介绍,韩国西甲直播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脑电波测试非常普遍。对此,我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脑电波测试的准确率有多高?他笑了笑说,有90%以上。这个答案与我以前了解的情况相符。二是脑电波测试及其结果是作为检察厅的侦查手段还是作为证据使用?侦查员回答系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大家对这个回答感到很惊讶,立即展开了热烈讨论。来自印度、柬埔寨、新加坡的检察官均表示在他们国家不允许作为证据使用。他们也询问了我国的情况,我回答说:普通刑事案件由警方侦查,在部分案件中,警方可能会使用测谎作为一种侦查手段,但据我所知,应用远不及韩国普遍。同时,测谎结果也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其关联性、客观性尚待研究,作为证据使用仍需慎重。

随后,我们参观了侦查员办公室及讯问室等。他们的办公室除了案卷之外,还放置了很多证据材料。讯问室安装了一高一低两个摄像头,高的摄像头能够拍摄屋内全景,低的摄像头则对准犯罪嫌疑人,拍摄讯问时的细节。比较特别的是,他们的讯问室有一面墙装有单向透视玻璃,屋外的人可以通过玻璃看到讯问的情况。讲解员介绍说,有时候他们会请被害人观看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但这并非被害人享有的权利。

…………

这次培训时间虽短,但收获颇丰。培训内容与我从事的经济犯罪检察业务密切相关,我此次又是作为西甲直播机关首期涉外法治人才研修班学员代表出国交流,倍感珍惜。在培训中,我对工作涉及的网络犯罪防治、洗钱犯罪治理等方面有了更多收获,就关注的证据法、检察侦查权等方面增长了知识。

西甲直播是以法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力量,这也对我们检察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此次培训,我更深刻体会到,作为青年检察人,在从事涉外检察工作中,一要着力拓宽国际视野。参与涉外检察工作,要求我们储备丰富的国际法律知识,培养国际法治视野。培训中,我与大家共同探讨了不同法系的特点、检察权运行、证据规则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拓宽了视野、储备了知识、开阔了思路。二要努力提升综合素能。涉外检察工作,既需要学习借鉴,也需要传播交流。若能用外国检察同仁熟悉的语言和语言体系进行对话,交流传播效果会更好。三要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在与参训代表的交流中,在学习与对比不同检察制度中,我更深刻地体会到我国检察制度在平衡公平与效率、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有很大优势。我们应深入学习研究,大方自信地交流宣传,以从检的亲身经历和研究思考更生动地讲好中国检察故事,扩大中国检察的国际“朋友圈”。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

[责任编辑: 高梅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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