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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知到方法:中国式现代化对涉外法治的指引与要求
时间:2025-02-12  作者:何志鹏  来源:检察日报-涉外法治·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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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概念,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各个领域都有着深刻的启迪作用。对于涉外法治而言——

从认知到方法:中国式现代化对涉外法治的指引与要求

□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概念的提出,对于认识涉外法治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意味着对法律规范的认可和支持。所以,涉外法治必然要求积极地进行法律规范的创立、实施、监督、应用和遵守。

□中国式现代化概念虽然落脚在“现代化”,但强调的却是“中国式”。这也使得我国涉外法治具有更加鲜明的中国特征。

□涉外法治这一概念的提出,展现了我国对于自身法治状况的清醒认知以及对自身法治探索的认可与期待。

□我国提出的涉外法治系列目标与我国长期的对外交往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也将进一步体现我国社会关系法治化的实践原则、实践构想和实践探索。

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概念,是对我国所进行的国家社会建设和发展的界定,同时也是对未来发展前景与道路的规划,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各个领域都有着深刻的启迪作用。对于涉外法治而言,这呈现为认知和方法层面的指引与要求。

第一,中国式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种形式,体现出所有现代化的要素。当我们将现代化理解成一个国家从传统的、封闭的、落后的状态走向革新的、开放的、进步的状态之时,我们并不仅仅把现代化视为国家和社会在“现代”这一时间要素上必然体现的特征。不同国家和社会在同一时间段呈现的状态有诸多差异,因此,现代化需要与国家有形的发展模式及无形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中国式现代化也同样体现着这些有形的发展模式和无形的发展理念。现代化最核心的有形模式包括大工业化的生产、大规模的普遍的市场经济、制度化的教育体制和体系化的科学研究结构。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相辅相成、循环共进,拉动一个国家摆脱传统落后的局面,走向繁荣富强。与这种直接、有形的机制相联系的,还有一系列制度机制,尤其是国家的民主制度、法治制度、人权制度,代表国家摆脱落后、不断革新,走向文明。而在民主、法治、人权的制度构建之上,现代化还有着非常重要的理念支撑,即“开放”与“包容”。

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概念的提出,对于认识涉外法治具有重要意义。涉外法治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样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特征。人们对于法治有着不同的理解,有人赞赏狭义的法治,即“形式法治”,有人则比较倾向广义的法治,即既包括良法也包括善治的复合法治、实体法治标准。无论如何,法治都意味着对法律规范的认可和支持。所以,我们的涉外法治也必然要求积极地进行法律规范的创立、实施、监督、应用和遵守。

第二,中国式现代化概念虽然落脚在“现代化”,但强调的却是“中国式”。也就是说,我国的现代化理念、现代化指导方针、现代化道路、现代化模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所进行的现代化存在差异。其中,有可能是我国具有一些其他国家和地区没有的特征,也可能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具有类似的特征,而我国更加明显。

我们强调“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我国庞大的人口规模既带给社会巨大的压力,也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要考虑让人们达到温饱、过上小康生活;同时,也正是这样的需求创造了巨大的市场,正是这样的努力形成了宏大的生产能力。

我们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即我们注重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有效和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得整个社会在环境友好的主旋律下稳步前进,避免为了本代人的利益而牺牲后代人的资源和机会,同时也避免片面强调后代人的发展而牺牲掉本代人的机会。

我们强调“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就意味着我们反对在世界上发动侵略战争、抢掠式的斗争、赢家通吃的竞争,而是希望各国都能在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共同认知基础上实现共商共建共享;通过开放的经济往来实现互利共赢;在合作的过程中推进民生发展。这体现了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所确立的目标、所采取的方式、所选择的道路。在理念和路径上,我国的涉外法治建设也同样体现着自身特色。例如,反对非法单边制裁,鼓励以协商谈判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希望在国际制度竞争中取得优势的是那些能够体现民主与和平、体现各个国家平等和独立的规范架构,而不是倡导文明冲突、破坏多边主义、试图维护强权政治的霸权秩序;反对为了增强本国的软、硬实力而不断对其他国家打压的运行模式。我国希望每一个国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实现自身利益和意愿;通过多边主义的方式推进国家之间的合作,实现一个和平安宁的国际法律秩序。这些都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且我国正在持续倡导并配合着一系列具体工作规划。例如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这些使得我国涉外法治具有更加鲜明的中国特征,也使得我国的国际关系相关主张受到全球更高程度的关注。

第三,中国式现代化尽管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但并非一个刻意标新立异的概念,而是体现了我国在改革、发展、建设、国际交往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探索的道路、寻求的解决方案。中国式现代化具有明显的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历史文化导向的意味,其并非基于思想观念设计出来的概念,而是基于在现实中遇到的压力、挑战而进行严肃思考、反复探索,积累经验,构建形成。因此,中国式现代化有着扎实的历史基础、社会基础、文化基础、实践基础。正是因为其实践性,中国式现代化才经得起历史的淘洗和时代的检验,成为中国建设与发展的底气。

相应地,我国的涉外法治作为一个与其他国家对外交往的法律规范、法律实践有所不同的法治战略布局和工作规划体系,也同样建立在我国历史实践与探索的基础之上。其中,不仅包括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相关经验与教训,更包括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进行国际交往并推进和平共处、合作互利关系的过程中积累的实践经验所形成的法律主张;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涉外法律规范建设、涉外法律组织机构建设、涉外法律运行机制设计与实施各方面积累的经验,以及我国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形成的法治主张、法治原则、法治话语。这就意味着,我国提出的涉外法治系列目标与我国长期的对外交往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也将进一步体现我国社会关系法治化的实践原则、实践构想和实践探索。

第四,中国式现代化概念的提出,在观念和态度上表明了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学习和模仿其他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来实现自身的现代化,是走向现代化的一种方式,但这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其他国家的道路和足迹并不能完全为我所用,例如,有的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采取了殖民掠夺的方式,而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仁”、协和万邦等理念无法协调。二是每个国家、每个地区都有自身物质资源特征和文化资源特征,各国和地区的地域、人口、资源环境以及历史文化背景都存在差异,因而,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现代化模式难以取得成功。三是一国要想建设真正能够达到实效的现代化,就必须根据自身特质找到适合自身的道路。只有找准自身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探索出解决方案,才能够真正实现让人民满意、让民族富强、让国家稳步发展的现代化。四是虽然现代化过程中不应照搬照抄他国的做法,但也不能故步自封、自以为是,而是需要汲取他国有益经验和教训,为自身现代化进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可参考的解决思路和理论、观念。

按照这样的思路来分析涉外法治的工作方法,我们就会发现,涉外法治这一概念的提出展现了我国对于自身法治状况的清醒认知以及对自身法治探索的认可与期待。我国从近代系统接触现代国际法,并逐渐发现完全认可和接受西方的国际法很难实现我们的民族独立、自由和解放。为此,我们既注重汲取现代国际法中积极有利的因素,例如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同时又努力寻找能够体现中华文化的世界格局的思想观念、理念等,从而提出一种与既有的任何版本都不同的法治概念。

涉外法治既包括中国法中的涉外条款及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也包括外国法在我国适用过程中的衡量,以及我国参与国际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和司法活动的相关立场。我国立场基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以及国内秩序需求和国际秩序需求,必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在认可这种特殊性的同时,我们也努力与其他国家求同存异。这个立场早在万隆会议上就已经明确,对于中国维护自身利益、塑造国际社会良好秩序,已经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积极正向的推进作用。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 高梅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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