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案件是办出来的,但也离不开科学管理。检察委员会作为西甲直播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全维度提升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检察长等履职全覆盖的业务管理中枢。检察委员会应当聚焦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充分发挥管理协同联动的抓手作用,以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决定的执行和督办等节点,串联起办案检察官及办案部门自我管理、检察长宏观管理等权力与责任的联系,实现检察委员会业务决策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全院高质效履职办案。
建立会前案件审核关联。议题,包括需要讨论决策的案件和事项是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要依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下称《规则》)第8条和第9条,分别明确了六项案件议题和八项事项议题。《规则》第8条第1款第6项将“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作为兜底条款,说明提请上会的案件议题通常具有重大、疑难、复杂性。从案件到议题是一个“过滤”的过程,议题审核既关系是否启动检察委员会会议,议题质量也直接关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决策质效。《规则》第13条规定,检察长决定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移送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案件、事项及其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由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修改、补充。办事机构可以对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供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参考,并作为附件编入会议材料。由此可见,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负有对上会材料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核以及对法律问题提出意见的职责。有必要将检察委员会工作流程置于案件办理全流程重新审视,以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梳理案件办理各节点权责清单,形成更为完备的会前审核流程。比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核”以及《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行使办案职权”的规定,可确定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对拟提交案件审核作为案件上会前置条件,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在全面审核议题材料基础上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核意见。再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业务机构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规定,可确定业务机构负责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作为上会必备要件,并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作为议题附件材料。
建立会中案件筛查关联。检察委员会不仅实现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决策的民主集中,也实现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筛选汇总。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议题,聚焦案件难点、堵点、问题点,通过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共同讨论,研究讨论案件办理关键点以及案后工作重点,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三个管理”的统筹推进。建立案例预选机制,将上会案件是否具有案例培育价值作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内容,并形成案例培育方案,在检察委员会中一并讨论。涉及不同检察业务融合的案件,明确邀请相关业务骨干检察官列席参与讨论,确保交叉业务履职更充分。此外,还可建立负面案例剖析机制,针对议题审议过程中发现案件办理中补证不到位、文书论证不到位、案例检索不到位等问题,可在检察委员会中予以通报、进行反思剖析。持续开展案件跟踪,定期对案件捕后不诉、诉判不一、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情况进行研判,针对其中存在问题的负面案例集中反思剖析。
建立会后正反激励关联。案件办理质量的高低,归根结底在于办案人员的能力以及态度。可将检察委员会业务决策过程置于全链条司法责任体系中予以考虑,实现“对案的质效评价”落实到“对人的正反激励”。通过规则学习、会议传达等方式,强调检察官作为检察委员会案件议题启动的第一责任人职责,通过建立检察官主动提请上会案件责任豁免机制,鼓励检察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动提请上会研究,促使属于议题范围的案件实现应上会尽上会。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明确提请、审核、决定各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实现责任认定、划分和承担的明晰。将检察委员会议题的汇报与演示,作为文书说理能力以及出庭能力建设的重要载体,并对检察官案件汇报予以过程性评价。实现对于案件办理情况的跟踪,根据案件后续走向对相关人员办案工作进行评价,对形成典型案例的承办检察官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中予以正面激励;对于存在应提请上会研究却未提请造成负面影响、对检察委员会决议不执行等情形的检察官予以追责惩戒。
(作者为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