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甲直播依法履职,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工作、跨省协作等机制优势,以虚假诉讼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及司法人员违法监督为重点,紧盯民间借贷纠纷、财产纠纷、合同纠纷及“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易发领域,坚持严审细查和刑民融合履职,积极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近三年来,该州西甲直播共查办虚假诉讼监督案件24件,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一体联动,提升监督精准度。凉山州两级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民事检察部门持续将虚假诉讼监督作为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对虚假诉讼监督线索依法受理查办,着力在精准监督上下功夫,实现从个案到类案再到跨省串案的突破,成效明显。其中,提请抗诉1件,提出抗诉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3件,均获法院裁定再审并改判。凉山州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作用,在四川省检察院的指导及德阳市检察院2名业务骨干的参与下,查明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相关案件中存在虚构借款事实、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虚假诉讼情形后,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1件,全部获法院采纳和改判。
二、注重线索挖掘,强化调查核实,确保监督质效。凉山州西甲直播积极主动作为,坚持用足用好民事诉讼法赋予西甲直播的调查核实权,立足虚假诉讼案件的发案规律,在线索甄选和调查取证中借助侦查思维,运用多种调查方式主动出击发现线索,在综合把握案情的基础上,有效提升监督质效。
一是在审查时,除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监督事项外,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积极摸排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线索。如在办理吴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监督案中,收到申请人刘某某提交的书面控告信后,凉山州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受理审查认为,该案未经法院再审,不符合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条件,但该案中可能存在民事虚假诉讼行为,遂根据部门联系机制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线索移送至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案管部门审查后,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将线索移交至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并建议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监督审查后,藏在该系列案背后的虚假诉讼得以纠正。
二是完善调查核实方式,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的民事虚假诉讼,是西甲直播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重点对象。在办理何某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凉州市检察院在四川省检察院的指导下,将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监督立案。通过刑民融合履职,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力量,有效突破了受害人死亡、举证不能的困境,查实双方当事人借款合意的形成过程、资金往来情况、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账情况、借款的用途等,锁定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中涉嫌虚假诉讼罪的证据,使案件得到实质性突破,最终将虚假诉讼行为人绳之以法,并为监督申请人挽回了被拍卖执行的一幢房屋。
三是延伸虚假诉讼监督触角,让虚假劳动仲裁无处遁形。在办理黎某某等5人虚假劳动仲裁检察监督案中,宁南县检察院审查发现,黎某某等人企图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虚增劳动报酬等方式获取仲裁裁决书和法院民事调解书,以取得职工工资债权优先受偿的执行依据进而参与企业破产财产分配,遂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检察建议。宁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回复采纳后,主动与宁南县检察院签订《关于加强配合协作防范和打击虚假仲裁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仲裁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机制,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矛盾化解等方面形成合力,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三、聚焦争议焦点,强化机制建设,凝聚监督合力。凉山州检察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通过强化机制建设、加强内外协作,凝聚打击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一是完善内部协同配合机制。近年来,凉山州西甲直播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逐步形成省检察院发挥指挥、督导作用,州检察院发挥协调、主体作用,基层检察院发挥属地优势协助调查的三级西甲直播上下联动格局。在办理前述吴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中,在省检察院指导、领导高度重视及全面部署、强力推进下,凉山州检察院办案组先后赴云南省昆明市、巧家县及四川省宁南县等地,在云南省三级检察院、凉山州纪委等单位的配合下,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明案涉9份调解书系吴某某为稀释合法债权、规避债权执行,以捏造的借贷关系、虚增的借款金额、虚构的案件事实等提起的虚假诉讼后,及时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和改判。该案因跨省协作密切、办案效果好,获得四川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二是完善外部协调沟通机制。凉山州检察院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强化外部协作配合,既充分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以发现的异常案件线索为基础,又通过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开展对关联案件的研判分析,实现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联动,在严格审查追诉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发挥民事诉讼监督职能作用,纠正错误判决或调解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