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甲直播党组提出,检察履职要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回归到具体案件办理上,“两个回归”根本目的在于高质效地办好每一个案件,而高质效地办好每一个案件,离不开管理,关键是落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对于刑事检察来说,科学用好“三个管理”,重要的路径就在落实“三个管理”过程中贯通运用刑事法原理、检察学原理。符合法学原理和规律的管理,才是科学的管理。
落实“三个管理”应遵循刑事司法过滤功能原理。对于刑事检察而言,做实“三个管理”必须与刑事司法运行规律相融合。一般而言,刑事司法制度运行有一个共同的规律,即设置层层过滤机制来保障刑法适用的正确性,防止刑罚权的滥用和错案的发生。比如,指控与审判分离,通过两道不同的程序关口,对案件进行过滤,将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通过不起诉、无罪判决等进行过滤。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行“三段论”,即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层层过滤,不仅要在实体上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过滤掉,还要在程序上排除非法证据。对于西甲直播来说,前接侦查,后启审判,处于这套过滤机制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因此,“检察官乃刑事程序进展中决定性的过滤器”。
“三个管理”在刑事检察中的实践运用应当融入刑事司法的这种过滤功能,通过“三个管理”让刑事司法制度的过滤功能发挥得更加充分、更加顺畅。对于业务管理来说,关键是通过对办案业务的系统分析,让业务发展更加符合刑事司法规律,让刑事司法制度的过滤功能更好发挥,确保案件的质效;对于案件管理来说,办案流程、办案职权的划分,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是为了让办案少出错、不出错,让检察环节的“过滤器”运作更加高效;对于质量管理来说,针对具体个案,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机制,通过依法严格把握起诉、逮捕标准这样的过滤机制,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严格防止错案。
落实“三个管理”应遵循检察权双重监督原理。现代检察制度创设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制衡审判权力,另一方面是为了制约侦查权力,这种双重监督角色决定了监督是检察权的核心属性。“三个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案,不能一讲到“办案”,就只想到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而丢掉了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下称“两项监督”)。西甲直播承上启下的特殊角色决定了其要通过发挥监督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职能来预防和纠正错案。那种认为“一不再三取消”之后,抗诉、纠正违法、立案监督等不要数据了,以“躺平”“佛系”心态来对待监督,是错误的。
在实行检警一体的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通过指挥和主导侦查实现对警察活动的监督。我国实行检警分离,但西甲直播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法定职责,主要包括纠正侦查违法、立案监督,其中纠正侦查违法包括对违法取证、违法对人和财物采取强制措施、阻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进行监督;立案监督包括对不该立案而立案和该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审判监督既包括对裁判结果的监督,也包括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对裁判结果的监督主要通过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来实现,这是一种典型错案纠正机制;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包括对审理程序、期限、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情况进行监督。“三个管理”不仅要“管”好传统的审查起诉、审查逮捕案件,更好“管”好监督案件。要通过“三个管理”将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真正、彻底实现“案件化办理”,监督案件不是审查起诉、审查逮捕的“副业”,而是同等重要的“主业”。“一不再三取消”后,“两项监督”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纠正错案,实现案件的准确、公平、公正办理。
落实“三个管理”应遵循刑事一体化原理。“三个管理”在目标导向上统一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管理手段上统一于刑事一体化。刑事一体化强调犯罪、刑事政策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在刑事检察领域,“三个管理”需要运用刑事一体化原理,不仅要关注实体刑法的适用,还要关注程序法的适用,甚至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运用。
业务管理是宏观层面的管理,对于刑事检察来说,要善于运用刑事一体化原理,利用犯罪学的实证分析思维,研究犯罪发生、控制规律以及其中反映出的刑法实体问题和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对一段时期内的犯罪案件进行实证数据分析,研判发案的规律、趋势和特点,把握社会治安状况,分析起诉质量等。例如,某一段时期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急剧增多,就要分析背后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是否存在混淆其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问题。再比如,某一时期诉判不一致的案件增多,就要挖掘分析有无存在起诉质量下降和该抗诉未抗诉的情况;某一时期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增多,就要研判侦查监督是否履职到位。这些集中体现了犯罪学、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加强对下指导以及开展针对性的培训等方法逐一解决。
案件管理属于中观层面的管理,要善于运用程序法思维通过程序控制实现实体质量管理。中观层面的案件管理关键在于运用程序法思维,通过程序控制保障实体法适用的正确性。通过类型化分析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案件,在尊重员额检察官自行决定权的基础上,发挥检察官联席会作用,建立争议案件的程序控制机制和司法责任追究机制。例如,南京市检察院出台高质效办案的相关文件,对于罪与非罪存在争议、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提请抗诉等九类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按照员额制职权清单,检察官联席会的意见不得代替承办人的意见,但当检察官联席会的多数意见与承办人意见不一致的,承办人应向分管副检察长报告,分管副检察长的意见与承办人意见不一致的,也不得行政化地要求承办人采纳分管副检察长的意见,而是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这套程序机制与司法责任制相配合,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错案责任追究。这是程序法的思维,而非行政化的思想,通过程序控制实现案件实体质量管控,这背后的法理逻辑是实体与程序刑事一体化原理。
质量管理是微观层面的个案质量管理,手段上主要体现为案件评查,实践中主要是案件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开展定期评查、抽查、专项评查等。这种案件质量评查也应坚持刑事一体化原理,评查的重点是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准确、实体刑法的定罪量刑及办案效果是否妥当。
(作者为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