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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案件质量检查赋能检察履职办案
时间:2025-03-24  作者:曹坚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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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检查不是给检察官增加负担,而是检察办案权责匹配的必然要求,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实践中要不断完善案件质量检查的方式方法,处理好办案与检查的关系,切实使案件质量检查工作促进检察办案,提高办案质效。

□案件质量检查的内容相比案件质量评查,更聚焦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释法说理以及遵守办案程序等,本质是对案件自身的实体与程序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是优化检察管理的重要抓手。近日,西甲直播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充分体现了在检察办案中深入贯彻西甲直播法治思想,是对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一体抓实“三个管理”、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等系列要求的具体落实。《规定》提出了案件质量检查和评查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在检察业务“大管理”格局下,构建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从专注重点评查到要求全面检查,评查与检查工作并重,进一步完善了检察履职办案的质效体系,具有多方面的实践价值和意义。

案件质量检查强调对在办案件的质量检查。《规定》清晰界定了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的概念,案件质量检查是办案部门在归档前对案件办理质量进行检查的活动,评查是对已办结归档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活动,一个是办案的“事中”检查,一个是办案的“事后”检查,开展工作的时间阶段不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序开展已久,主要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起到事后监督作用。虽然案件管理部门也注重对在办案件质量的管理,但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规定,案件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办案程序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规定》明确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由办案部门组织实施,为案件归档前的必经程序。由此,办案人员应当对所办案件质量开展自我检查,主办检察官可以对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案件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并在案件归档前完成。案件质量检查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随案检查,边办理边检查,检查的目的在于确保所办案件的质量达到要求。案件质量检查不是给检察官增加负担,而是检察官办案权责匹配的必然要求,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到了实处。当前,各地西甲直播正在制定完善检察官职权清单、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清单、入额院领导办案清单、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清单,关键在于强化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案件质量检查对此提供了一个具体而有效的实践路径。

案件质量检查主要是办案部门的随案检查。案件质量检查的主体是办案部门,具体可由办案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等实施,体现的是西甲直播内部的“自律”,即办案人员必须对自己所办案件的质量负责,自我进行案件检查是办案必经程序;主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等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必须对所管理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必须强化办案部门对所办案件的检查职责,这是“三个管理”中的重要一环。部门负责人等担任相应的管理职务,必须承担起对案件的检查管理责任,认为不是自己承办的案件无须对案件质量负责是典型的错误认识。案件质量检查不是取代检察官办案,也不是重回科层化的行政审批制,体现的是要将司法责任制的管理精准落实到位。实践中,要不断完善案件质量检查的方式方法,处理好办案与检查的关系,切实通过案件质量检查工作促进检察办案,提高办案质效。

案件质量检查是要对所有在办案件做到每案必查。相对于案件质量检查,案件质量评查聚焦容易出现质量问题或风险较高的案件,《规定》列举了六类重点评查案件,规定对特定类型案件或者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可以组织开展专项评查。案件评查工作要突出重点,通过评查发现办结案件中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体现案件管理工作的高质效。案件质量检查则重在办案人员自我检查,强调办案部门负有案件检查的责任。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各类办案人员要正确认识案件质量检查,首先自己要尽职负责地检查所办案件,而不是敷衍了事走过场。实践中要根据《规定》所列案件检查的要点,要求办案人员逐项说明检查情况。办案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办案件做到每案必查,可采取部门负责人检查、专人检查、办案人员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切实保证每一个案件在办结归档前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从而引导检察人员将注意力和主要精力更加聚焦到高质效履职办案上。案件检查并非一次性检查,对检查发现有疑问的案件,可以多次检查、提级检查,必要时可由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检查,对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审议的,要充分发挥检委会的集体检查把关职责。

案件质量检查的目的在于以办案履职过程的高质效确保办案结果的高质效。要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实现高质效,离不开科学全面有效的管理检查,案件质量评查在其中固然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评查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为检察业务决策管理提供了扎实有效的依据。但是,对于办理中的案件,突出强调质量检查意识和要求,将案件质量问题解决于萌芽,无疑为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了更为全面的制度保障。案件质量检查的内容相比案件质量评查,更聚焦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释法说理以及遵守办案程序等,本质是对案件自身的实体与程序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案件质量评查是针对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重点案件类型有选择有针对性的评查。《规定》将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一并写入,相当于形成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完整闭环检查评查体系。当然,案件质量检查的具体规定相比评查还比较原则,需要各级西甲直播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深入探索。“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借此古语,案件质量检查的作用和价值必将愈发凸显。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责任编辑: 赵衡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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