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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完善逮捕制度
时间:2025-03-25  作者:程雷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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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工作旨在综合运用定性与定量各类科学方法,对社会危险性要素进行科学审查,最终实现捕或不捕的决定建立在科学、客观的证据基础之上,从而增强逮捕的科学性、公正性。

□逮捕程序的正当化与社会危险性评估改革之间具有紧密联系,逮捕条件的正确适用需要通过正当化的程序实现,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评估过程与结果需要正当化的逮捕程序予以呈现、检验。

逮捕制度是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的重要支撑制度,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衡量指标。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以来,逮捕制度的修正都是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逮捕制度的逐步完善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历史缩影。

进入新时代以来,在西甲直播法治思想的指引下,西甲直播在宪法、法律框架下,运用一系列机制建设工具,充分回应我国新时代犯罪态势的剧烈变动,与时俱进适时调整逮捕制度的运用策略,不断完善法律实施机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充分运用、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的不断深化,推动逮捕制度更好落实。

在逮捕制度相关的各项改革中,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是近年来逮捕制度改革的重点,自202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这项改革探索以来,伴随着前期试点经验的逐步累积与完善,制度治理的效能逐步释放。而且,近年来对刑事诉讼法逮捕制度的修改重心主要放在社会危险性要件上。但无论立法如何完善、细化,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评估都只能因人而异、因案而异,立法机关只能规定社会危险性大致考量因素与考量方向,司法解释也只能细化考量因素,无法替代司法人员逐案逐人展开的司法裁量过程。若社会危险性条件与支撑证据材料被忽视,会直接导致构罪即捕和逮捕的实体化倾向,即逮捕成为“定罪的预演”“刑罚的前奏”,完全背离逮捕制度设计的初衷。这种背离甚至会引发整个强制措施体系的系统紊乱,包括拘留的异化、取保候审的虚置等。

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工作旨在综合运用定性与定量各类科学方法,对社会危险性要素进行科学审查,最终实现捕或不捕的决定建立在科学、客观的证据基础之上,从而增强逮捕的科学性、公正性。伴随大数据时代、信息社会的到来,量化方法愈发成为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方法,即采取司法实证研究与统计学、大数据技术相结合的方法,明确社会危险性包含的人身危险性要素、诉讼可控性要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大数据画像,确定在社会危险性评估中案内、案外的客观数据要素及相关影响权重,为批捕决定的作出提供客观的决策建议模型。这些量化评估工具的引入,尽管需要一个数据积累、指标打磨、算法优化的发展过程,但这种探索使得长期以来高度主观判定的过程更加客观化、科学化、标准化,符合司法裁量权的规范发展方向。该项改革创新的重要价值在于充分激活了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立法价值,将整个逮捕制度的执法司法重心调整至立法者最为关心的领域,从而充分全面地落实立法意图。

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制度目标是逮捕的科学应用,而非一味地追求降低羁押率,换句话说,其追求的是当捕则捕、不应捕的坚决不捕,而实现这种科学目标的方法是依据客观、充分的信息与支撑材料,辅之以可量化、可验证的方法与评估工具,最大化降低裁量主观性。当然,量化评估或者定性评估不是一味地排除自由裁量权,而是要求裁量权遵循科学的方法与公开、透明的过程。目前试点过程中,试点单位适用的有效评估工具,就是源自对办案人员既往优秀司法经验的总结。

社会危险性评估改革工作聚焦人的危险性评估,契合刑事司法治理的主要目标。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司法流程都是围绕人的危险性展开的,最终目标是消除人的危险性。从审前风险评估,到量刑的核心问题是风险评估,再到服刑人员的再犯风险评估,整个刑事司法流程就是围绕着最难把握的风险展开了一次次评估与矫治过程。对风险的监控、评估、防范、消除过程是刑事司法最具挑战性当然也是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的工作,从这个角度观之,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改革触及了刑事司法改革的深水区,意义重大,值得持续发力逐步推进。

社会危险性评估改革工作需要系统集成,具有牵动整个逮捕制度改革的重要功用,是逮捕制度改革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时,逮捕的法定条件设置较高,要求“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基本等同于定罪的标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时,为适应废除收容审查带来的强制措施体系重构,进一步回归逮捕强制措施属性,逮捕的证据条件调整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强调了社会危险性条件在逮捕条件中的重要作用,在第79条列明社会危险性的五种考量因素,试图通过明确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内涵与外延限制逮捕的适用;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将认罪认罚纳入社会危险性的考量范围,以配合认罪认罚试点入法的需要。从逮捕条件法条的变迁过程可以得知,社会危险性条件始终是刑事诉讼法调整逮捕适应实践的重要抓手。

逮捕条件包括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规范审查,离不开逮捕程序的协同推进优化。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增设社会危险性五种考量因素时就同步增加了第86条的内容,即西甲直播在审查批准逮捕中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西甲直播不断探索通过听证或诉讼化审查的方式增强逮捕审查程序的公开度、透明性与多方参与性,充分符合逮捕权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从而在符合司法规律的轨道上推动着逮捕功能的充分履行。

逮捕程序的正当化与社会危险性评估改革之间具有紧密联系,逮捕条件的正确适用需要通过正当化的程序实现,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评估过程与结果需要正当化的逮捕程序予以呈现、检验,防止司法人员过度依赖数据,陷入“隧道思维”。公开的司法化审查过程有助于控辩双方围绕评估工具与评估结果提供各自的见解与主张,共同检验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缺乏社会危险性评估工具,正当化的程序也会陷入“认认真真走程序”,无法实现实质化审查的目标。

社会危险性评估过程也面临关联制度支撑的制约,突出表现在相关评估信息的全面性与准确性。长期以来,报捕审查的卷宗材料主要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对于社会危险性信息与材料往往缺乏收集,后续的评估及审查判断也就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改变这一困境的出路在于,负责批准逮捕的西甲直播应当充分认识到社会危险性条件在逮捕条件中的重要地位,当然从根本上看,要破除逮捕实体化倾向的固有观念,回归法律本然的要求上。在未来立法上,应当明确侦查机关的刚性义务,即侦查机关报捕材料中应当提供与社会危险性评估指标相关的信息与材料。

推行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也要注意做好评估标准的适用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正确适用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特别是量化评估标准对于减轻过度的司法责任压力具有积极意义,增强了承办人决策的科学性依据,在司法责任追责设计上也应当充分考虑到量化评估机制的引入与豁免、减轻司法责任之间的关联。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 高梅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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