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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西甲直播法治思想、西甲直播文化思想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法脉蕴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演进与多元影响
时间:2025-03-27  作者:王立民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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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几个重要侧面把握其内涵和价值——

法脉蕴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演进与多元影响

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立民

王立民教授的部分著作。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由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技术等构成,蕴含着独一无二的法律理念、法律智慧、气度与神韵,是中华民族的文化血脉。

◆在中华法系成熟、进一步发展与定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的成员国大量输入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随着这种输入的展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力也就远播域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积累和传承下来的,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求相契合,能够被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由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技术等构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独一无二的法律理念、法律智慧、气度与神韵,是中华民族的文化血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体学思践悟西甲直播法治思想、西甲直播文化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意义非凡。笔者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再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几个重要侧面做进一步探索。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成长与演进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步成长与演进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先秦时期是产生阶段。先秦时期主要指秦朝建立以前的时期,包括夏、商、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一些具体法律制度的初步形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逐渐萌生。

夏朝制定了法律,建立了法律制度,禹刑便是其中之一。夏朝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军事法等。例如,刑法中设有“不孝罪”。设立这一罪名,旨在打击子孙侵犯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从而养成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形成一种和谐的家庭、社会氛围。禹刑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开端,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的一些法律原则、罪名设置和刑罚体系等,对商朝的汤刑、周朝的九刑以及后世封建王朝的法律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开辟了一条治国理政的新路,主张“敬天保民”“以德配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得到长足发展,其中包括“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与以这一思想为指导形成的一系列刑法原则,如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不罚无罪,不杀无辜;疑罪从轻,众疑赦之等,以及用刑适中、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此外,还确立了司法中的“五听”制度(即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其目的在于避免误判,实现司法公正。这些思想、观念、原则、制度纷纷在西周时期崭露头角。

春秋战国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社会的大变革时期,学派林立,学术思想丰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乘势成长。较为突出的有儒家的礼法思想、“民贵君轻”的民本理念,法家的“以法治国”“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法治”思想等。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诞生,凸显了当时不俗的立法技术,其篇目形成一个重点打击“盗”“贼”犯罪,先实体“盗”“贼”,后程序“囚”“捕”,再拾遗补阙,设“杂”篇,最后设总则“具”篇的结构逻辑。虽然其中也有不足之处,但在当时的世界立法史上,已十分领先。

综上,先秦时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立法技术纷纷出现,实现了从无到有,开启了法律文化的漫长发展历程。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形成阶段。秦朝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秦朝信奉法家的法律思想,力推“法治”,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一度成为一种主流思想。此外,律令体系格局的形成、司法官责任制度的确立等,都丰富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不过,由于当时的“法治”思想片面强调“法治”,忽视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在治国理政中造成失误,成为导致秦朝灭亡的因素之一。

汉初吸取秦亡的教训,改变了治国理政的策略,特别强调“德主刑辅”,走礼法结合的道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演进到一个新的节点,涌现出许多礼法结合的成果,如矜恤老幼妇残的原则、体现慎刑思想的录囚制度、“天人合一”的秋冬行刑制度等。汉朝的法律文化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魏晋南北朝时期重点传承汉朝的法律制度,并在汉朝基础上有所进步。在礼法结合的大潮中,一系列规定面世,包括矜老恤幼原则、反映慎刑思想的死刑奏报制度、促成律典篇目与内容简约的立法技术等,都是当时的法律成就。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全力发展,产出了一系列创新成果,建构了这一法律文化的体系,丰富了其内涵,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处于初步形成阶段。

隋唐时期是成熟阶段。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朝是当时亚洲最强大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的一个强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强大国力的加持下,达到成熟的程度,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方法无一不如此。在此,笔者以法律思想为例,予以深入分析。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思想在唐朝多有反映,特别是在唐朝前期。唐太宗及其侍臣通过各种途径提出礼法结合的治国思想、民为国本的民本思想、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老幼疾减免刑罚的恤刑思想等。这些思想在《贞观政要》中多有记载。

一是关于礼法并用,强调治国需要礼法结合的思想。中书侍郎岑文本认为,治国必须用礼,而且“礼义为急”。被誉为唐初四大名相之一的王珪认为:“人识礼教,治致太平。”魏征则提出法的重要性:“法,国之权衡也。”他们还都认为,治国必须礼法结合,魏征对此进行了阐释:“设礼以待之,执法以御之,为善者蒙赏,为恶者受罚,安敢不企及乎?”由此可见,礼法结合的治国思想被广泛认同。二是关于民为国本的民本思想。唐太宗表示:“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国以民为本”。王珪认为:“以百姓之心为心”。不仅如此,唐太宗还从反面形象地表述了不以民为国本的危害,即“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三是关于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和老幼疾减免刑罚的恤刑思想。唐太宗的慎刑思想和恤刑思想集中于死刑制度方面。他表示:“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还说:“自今以后,门下省覆,有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死刑攸关人命,唐太宗通过死刑制度,凸显慎刑与恤刑思想。魏征则直截了当,他赞成“明德慎罚”思想,并说出“惟刑恤哉”的经典表达。

宋元明清时期是沿革阶段。隋唐时期成熟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宋元明清各朝均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些朝代大量沿袭唐朝的法律文化,使其成为本朝代的主流法律文化。同时,又根据情势和变化,与时俱进地予以一定变革,以适合时代发展的需求。

宋朝时期理学兴起,认为“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源,在社会治理领域体现为政治经济制度和与其相统一的伦理道德观。宋朝的理学对元明清时期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一种主流思想。那时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同样受到影响,更注重学理的阐述与研究。

宋朝的理学家朱熹在接受礼刑并用、礼法结合思想的同时,又进一步提出关于德礼政刑之间关系的思想。他认为,在德礼政刑之间,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又互为表里,不可或缺,即“其相为表里,如影随形”;在德礼之间,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即“德者义礼也,义礼非礼不行”;在政和刑之间,政是治理工具,刑是辅助治理的方法,即“先立个法制如此,若不尽从,便以刑罚齐之”。朱熹扩大了礼刑、礼法的研究范围,在一个更广阔的范围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开辟了一条新的研究道路。

此外,元朝的政治家耶律楚材赞同以往的慎刑思想,同时又根据本朝代一度司法不统一的情况,主张“九州成一统,刑赏归朝权”;强调对死刑的慎重,指出“囚当大辟者必待报,违者罪死”。明朝的政治家张居正也赞同慎刑思想,并根据明朝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他认为,百姓“逃亡为乱”的重要原因是权贵造成的,即“豪强兼并,而民贫失所”“贪吏剥下,而上不加恤”,因此要对百姓慎刑,没有必要以“严刑峻法虐使其民”,而要“情可顺而不可徇,法宜严而不宜猛”。明清之际思想家王夫之同样赞同慎刑思想,并针对清朝的司法情况提出“明慎用刑”主张。这一主张要求司法官断狱要“尽理”“原情”,定罪量刑必须“酌理参分”,避免滥刑。可见,唐朝的慎刑思想在后世得到沿革,后世既传承了这一思想,又未让其僵化、保守,而是守正创新。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唐律中的映象

中国古代是成文法国家,律典是其主要法律渊源,其中蕴含了丰富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唐律是中国古代律典之王,在众多律典中脱颖而出。唐律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全面性、成熟性和实践性等主要特点。这些特点在与唐代以前法典的比较中显得尤为突出。

唐律中的法律思想含量。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思想反映了法律观念、理念、精神等一些属于法律意识方面的内容,并对法律制度与法律技术具有指导、决定意义。唐律中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法律思想可以分为“明示”与“暗示”两大类。

唐律中明示的法律思想是指用语言直接、明确表达的法律思想,可谓一目了然。礼法并用思想是其中重要的法律思想。在唐朝,礼与法在国家治理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唐律认同“礼者君之柄”的说法。同时,又没有忽视法的作用,认为治国不能没有法律,即“刑罚不可弛于国”,其具有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的双重作用,“禁暴防奸”和“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礼法不仅在治国理政中不能缺少,而且还关系密切,如同黑夜与白天、春季与秋季相辅相成一样,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以明示的方法烘托出礼法关系与礼法并用的思想。

唐律中还有暗示的法律思想,其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种隐藏在律文中、通过律条规定反映出的法律思想。以恤刑思想为例。这一思想主张对老幼疾孕妇等特殊人群构成犯罪的,给予一定优待、照顾。其中,对老幼疾人群恤刑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从轻处罚。唐律规定:“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这一规定仅适用于老、幼、疾人群,对他们网开一面。且唐律还道出了其中的原因,“律以老、疾不堪受刑,故节级优异”。从律文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体会到蕴含其中的恤刑思想。

唐律中的法律制度含量。唐律中除了深厚的法律思想,还有相对成熟完备的法律制度。唐律中包括了一些刑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既在法律思想指导下形成,又相对独立,发挥着打击犯罪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这种制度涉及立法、司法等领域。

在立法领域,有上奏立法不适时的制度。唐律要求官吏在工作中,发现有不适时的立法,要上报相关部门,然后开会议定,上报皇帝,“称律、令及式条内,有事不便于时者,皆须辨明不便之状,具申尚书省,集京官七品以上,于都座议定,以应改张之议奏闻”。官吏如果不执行这一制度而擅自修改法律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起到完善国家立法和提高官吏责任心的双重作用,可谓一举两得。

在司法领域,有死刑的三复奏制度,即在死刑执行前,要经皇帝三次同意,方能执行的制度,“皆三覆奏讫,然始下决”。违反这一制度的司法官要受到处罚,“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人命关天,须极其慎重对待。唐律规定的三复奏制度从司法角度体现了慎刑思想,具有积极意义。

唐律中的法律技术含量。唐律中的法律技术主要是立法技术,其对于唐律体例、内容等的形成都发挥了重要的技艺作用。唐律体例上的一个重大创新是设立了“疏议”,它起着解释、补充律文的作用,以致律文更为周全,也更易为人们所理解。唐律设置的“疏议”分为两类,即前言“疏议”与律文“疏议”,它们的功能不尽相同。前言“疏议”设置在每篇的开头,主要是表明唐律的指导思想、揭示制定刑法的重要意义、梳理律典制定与发展的过程、说明“疏”的内容、解释《名例》列为首篇的原因等等。律文“疏议”则紧跟律条之后,数量上明显多于前言“疏议”。它们通过对律文中字、词、句的解释,明确基本概念,阐明句子含义,避免误读律文。同时,还对律条中的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作必要补充,使人们对唐律规定犯罪的认识更为清晰准确。唐律因体例上增加了“疏议”而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唐律更易读易懂,也更易依律司法。

唐律关于量刑加、减的规定是法律技术的另一种运用。唐律在律条的前部都标明完整的量刑,往后的律文则根据需要简化量刑的表达,用加、减刑来说明具体量刑。这可以简约律文,避免烦琐,利于实施。例如,《唐律疏议·卫禁》“阑入宫殿门及上阁”条规定:“诸阑入宫门,徒二年。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其中的“各加二等”就是一种加刑的方法。如果不用这一加刑方法,就要增加律条,整个律条就显得累赘。用了加刑的方法,律文可简约许多。唐律中的减刑也是如此。例如,《唐律疏议·职制》“上书奏事误”条规定:“诸上书若奏事而误,杖六十;口误,减二等。”用了减刑方法后,此律文就显得简约,但又不失立法者原意,同样可以表达减刑后的量刑。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影响遍及周边国家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任何法系都由母国与成员国构成,法系的母国是法系的发源地、核心国,法系的成员国通过输入母国的法律文化,将母国法律文化融入本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中。它们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方都形成不了法系。中华法系由中国与成员国朝鲜、日本与越南等一些东亚国家组成。在中华法系成熟、进一步发展与定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的成员国大量输入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随着这种输入的展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就外溢至中华法系的成员国。笔者在此以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恤刑原则为例,予以分析。

中华法系成熟于隋唐时期,特别是唐朝。唐朝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通过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外溢至朝鲜、日本两国,它们大量借鉴唐律中的相关规定。朝鲜在参考借鉴唐律以前,法律较为简单,主要是以不成文的命令与习惯为表现的氏族法。新罗统一朝鲜半岛以后,大力追崇中国文化,唐律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外溢至朝鲜。《高丽史·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唐律中的恤刑原则是朝鲜借鉴吸收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一。唐律中的恤刑原则体现在多个方面,尤其是对老、小、残、孕妇等人群的恤刑。例如,《唐律疏议·名例》“老小及疾有犯”条对老、小、残疾人减、免刑作了规定;《唐律疏议·断狱》“妇人怀孕犯死罪”与“拷决孕妇”条分别对怀孕妇女产后一百天能适用死刑与怀孕妇女产后一百天才能刑讯等作出规定。朝鲜吸收唐律中的恤刑原则,将其适用于犯流奔丧与犯死罪怀孕妇女等方面。朝鲜刑法规定,“诸流移人未达前所,而祖父母、父母在乡丧者,给暇七日发哀,周丧承重亦同”“诸妇人在禁临产月者,责保听出。死罪产后满二十日;流罪以下满三十日”。朝鲜的这种吸收借鉴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外溢,其不仅提高了朝鲜法律文化的水平,还使其成为中华法系的成员国。

日本自从参考借鉴唐律以后,法律水平也上了一个台阶,《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先后颁行,其内容大量来自唐律。《养老律》中《名例》《卫禁》《职制》《贼盗》诸篇律文“与《唐律疏议》殆完全相同”。此外,唐律中关于老、小、残疾人的减、免刑规定也被日本袭用,只是个别地方有所修改。例如,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日本则把其中的“十五”改为“十六”。日本参考借鉴唐律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改善了本国法律文化的质量。《养老律》沿用至明治维新时期。

隋唐以后,中华法系进入进一步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一方面,唐律中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被宋、元等朝代所继承,从而得到发扬光大;另一方面,唐律与唐朝之后的朝代制定的一些法典中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继续外溢至中华法系成员国,包括新的成员国越南。

朝鲜在中华法系进一步发展阶段,曾参考借鉴元律。元律受唐律影响较大,唐律中的很多规定被元律所吸收,唐律所规定的恤刑制度就体现在其中。元律对老、小、残疾和孕妇都有相应的恤刑规定,《元史·刑法四》记载,“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废残疾罚赎者,每笞杖一,罚中统钞一贯”“诸孕妇有罪,产后百日决遣,临产之月,听令召保,产后二十日,复追入禁。无保及犯死罪者,产时令妇人入侍”等。

越南制定的《国朝刑律》等法典,也吸收了唐律等法典的内容,其中含有恤刑原则。《国朝刑律》全面借鉴《唐律疏议·名例》“老小及疾有犯”条的规定,也对老人、幼童、残疾人群犯罪减免刑罚。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希望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与重要原则,能够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重要贡献。

[责任编辑: 高梅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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