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三个管理”重要决定,并于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旨在构建检察业务“大管理”格局。作为市县级西甲直播,应当就如何落地西甲直播的部署开展基层探索。在具体实践中,应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工作理念,明晰“三个管理”的内涵逻辑和辩证关系,准确把握五个具体路径。
一是宏观数据分析与微观检查评查相互结合。业务管理侧重从宏观层面开展业务质效分析研判,聚焦整体业务态势、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应从宏观层面开展数据统计和业务质效分析研判,监测辖区内办案数据异常或规律性、趋势性问题。案件管理侧重从中观层面对案件进行流程、实体等方面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应开展好案卡填录、流程监控、案件分配、办案组织、办案期限、文书审批等方面工作,确保案件从“入口”到“出口”始终处于设定的管理轨道,能够实时观察案件办理状态。质量管理侧重从微观层面通过抓好案件审查、认定、处理等办案环节,开展个案质量检查评查,检验宏观业务数据波动,重在检验业务数据背后的案件质量,确保办理的每一个案件符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的要求。每项宏观业务数据都由一件件微观案件、一条条流程监控组成,只有落到具体案件上的数据才是有管理价值的数据。因此,在保证业务数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精细化打造“每案必检”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机制,既是高质效办案的直接抓手,也是基层西甲直播落地“三个管理”的“中轴线”。
二是过程管理与结果运用相互作用。科学管理是过程性活动,通过规划执行、观察评估、改进反馈相互作用,在循环往复中实现预期管理目标。具体到检察业务,通过管理实现数据、案件、人员、权责有机统一。在此过程中,员额检察官通过归档检查完成自我管理,业务部门通过专人检查、交叉检查完成内部审核,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数据统计和质量评查指出问题,检务督察部门通过跟踪反馈厘清司法责任,检察委员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同时分析研判案件中反映的社会普遍性问题,为党委政府依法决策提供参考,从而形成“三个管理”完整闭环。这个过程中,宏观数据、微观案件检查评查始终处于开放状态,可以实时调整修正。“三个管理”也要坚持问题导向,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主线,强化检察履职办案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挥对高质效办案的指引作用,形成可视化履职办案评估体系。
三是统一组织和分类管理相互区分。高质效是衡量检察办案的标准,其中质量、效率、效果是不可或缺的三个基本元素,共同组成“三个管理”成效综合评估系统的基本框架。同时,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应当坚持统一组织与分工负责,市县两级院应统一办案标准和流程设计,防止重复检查评查。在业务类型上,“四大检察”高质效办案的具体标准各有侧重,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案件的管理重点各有不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的检查评查方法也应适当区分,体现检察管理差异性。同时,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执法司法水准各有差别,不宜使用同一套标准评估所有业务类型,需要树立系统思维,各部门分工负责、分类设置检查评查标准,让检查评查标准更加贴近业务类型和基层实践,防止机械管理。
四是正向管理与反向管理相互促进。科学管理需要正向管理和反向管理相结合。正向管理侧重于通过正面的鼓励和奖励激发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反向管理侧重于通过指出问题和提供改进机会促使司法人员成长。具体到案件质量评查,需要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为高质效办案提供客观量化路径。在办案质量方面,对于案件实体、程序发现重大瑕疵、严重错误,或者该发现的检察侦查线索没有发现、采取不当监督方式引发申诉信访的,认定为不合格案件,旨在测评法律效果,提升案件质量。在“监督成效”方面,在评定为质量合格案件的基础上,如果获评典型案例、优秀法律文书、优秀庭审,或是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领域产生良好效果的,认定为优质案件。引导检察人员辩证看待办案质量和监督数据关系,把更多精力放在检察环节高质效办案上,提升法律监督权威性。
五是评查队伍与评查流程相互协同。公正高效的管理离不开专业化的评查队伍和精细化的流程设计。评查人员业务能力和责任心极其重要,需要专门化的业务培训,严肃检查评查责任,储备专业化评查人才。案件评查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四大检察”领域案件,具有较强的分析、沟通能力,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案件评查,重点发现真问题、真线索。借助大数据评查系统、人工智能软件等,实现自动识别类型化问题,初步评估案件基础质量和监督成效,提高评查管理质效。检务督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定期对评查质量进行专项检查,评估质量评查效果。坚持“一次性”查深、查透、查实的流程设计,按照检察官自我管理、部门负责人内部审核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检务督察部门责任管理,检察长、检委会最终管理的流程,实现不同主体、不同层级、不同形式的检查评查。根据业务类型和专项工作需求,统一调配市县检查评查人力资源,合理确定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随机评查案件比例和反馈周期,完善内部衔接协调,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评查,防止“空转”管理,构建高效检查评查工作体系。
(作者为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