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切实提升检察理论研究质效,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检察学知识体系,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和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紧密结合课题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和验收,坚持以西甲直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西甲直播法治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鼓励理论创新,为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
第三条 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注重扶植青年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决定课题选题拟定、课题立项与结项、课题经费分配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以下简称理论所)具体负责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职责如下:
(一)拟定课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拟定课题选题建议和专项课题委托事项;
(三)办理课题的立项、结项、中期检查与重大事项变更;
(四)指导、协助课题研究,组织、协调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择优编辑出版课题成果,加强课题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分为年度课题和专项课题。年度课题是每年向社会发布,通过招标立项的课题,包括重大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专项课题是针对临时性、紧迫性、必要性研究任务,通过委托设立的课题。
第六条 年度课题的选题由理论所向检察实务界和法学界等征求意见后提出选题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批,向社会发布课题申报公告。
专项课题的选题由理论所提出选题建议,初步确定拟委托的课题主持人,经领导小组审批,通知受委托人按规定申报。
第七条 课题申报条件:
(一)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的前期研究成果,能作为课题主持人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青年课题主持人不得超过40周岁;
(二)申请人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组成课题组联合申报;
(三)课题申请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所在单位承诺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经费的管理;
(四)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须属于公布的选题范围,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五)主持本课题未结项的,不得再次申请主持课题;
(六)主持过或正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教育部、中国法学会等相近内容课题的,不得申请主持课题。
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立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至理论所。
第九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一)课题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研究思路清晰、论证充分、方法可行;
(二)课题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理论性和应用性,能够为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提供有益指导和参考;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备完成课题研究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
(四)课题申报材料齐全,填写规范,内容真实,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第十条 理论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提交立项评审。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理论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匿名评审,根据评审情况提出立项建议报领导小组。第二阶段为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立项课题名单及课题主持人。
第十一条 拟立项课题名单及课题主持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公示期满,向社会发布立项公告。
第三章 课题实施与检查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后,理论所向课题主持人寄发《立项通知书》。课题主持人应按照本办法和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确保课题研究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重大课题的研究期限为1至2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年;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的研究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专项课题的研究期限在立项时指定。课题超出期限未能完成的,由理论所提出终止课题意见。
第十四条 课题主持人应根据课题研究计划,合理安排进度。如需调整课题名称、课题主持人、课题管理单位、经费管理单位,或者因客观情况致使课题无法完成的,应填写《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向理论所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确保课题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原创性和学术质量。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应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力求在研究思路、内容、方法及结论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第十七条 理论所对立项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一般在立项半年内通知课题组开展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课题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等。课题主持人应填写《中期检查表》并及时提交相关材料。理论所召开中期推进会,组织专家评议、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中期检查合格的课题,理论所拨付阶段性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题,理论所视情通知课题主持人限期修改或提出终止课题意见。
第四章 课题结项与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课题结项要求:
(一)重大课题的研究报告不得少于3万字,应有成果在权威报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
(二)一般课题的研究报告不得少于2万字,应有成果在知名期刊上发表;
(三)青年课题的研究报告不得少于1万字,可通过公开出版、发表成果,或者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转化为省部级以上法治决策等方式申请结项;
(四)专项课题的结项要求在立项时指明。
所有课题的研究报告、成果均应当紧扣课题主题,关联性不足不予认定。
上述权威报刊、知名期刊的范围,按照《检察系统权威、知名报刊名录》确定。核心期刊的范围,包括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和来源集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相关期刊目录按照课题研究成果发表当年的期刊目录确定。
“转化为省部级以上法治决策”包括转化为省部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工作部署或刊发在中共中央内刊上。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报告、成果出版、发表或报送时,应第一顺位注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成果字样,未按规定注明不予认定。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填写《结项申请书》《成果要报》,与课题研究报告以及研究成果一并提交至理论所。
第二十二条 理论所每半年开展一次课题结项评审。理论所对课题研究报告进行查重,对通过查重的课题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进行匿名评审。通过评审的标准是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和学术价值,实践中具有指导性和应用价值,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专家根据课题研究报告的情况,提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课题研究报告通过评审的基础上,理论所对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以及与课题的关联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报告通过评审、课题研究成果符合要求的,理论所提出准予结项意见;课题研究报告未通过评审或课题研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理论所视情通知课题主持人限期修改或提出终止课题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结项、终止均由理论所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对于课题结项的,理论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寄发《结项证书》,并择优刊载《中国检察》《检察理论参考》或者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对于课题终止的,除因客观情况致使课题无法完成的,限制被终止课题主持人在课题终止后两年内再次申请主持课题。
第五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从检察理论课题研究经费中拨款,由理论所向立项课题的经费管理单位拨付,课题组按照经费管理单位财务规定报销和领取经费。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分为基础经费和优化经费。
重大课题资助基础经费5万元,一般课题择优资助基础经费3万元,青年课题择优资助基础经费1万元。部分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需自筹基础经费。
课题研究报告获评优秀且课题研究成果符合以下条件的,资助相应额度的优化经费:课题研究成果出版为高质量检察理论专著的,资助优化经费5万元;课题研究成果刊发在权威报刊上的,资助优化经费3万元;课题研究成果刊发在CSSCI来源期刊(法学类)上的,资助优化经费2万元。每个课题只优化一次,按最高额度计算。
专项课题基础经费和优化经费参照年度课题标准,在立项时指定。
第二十七条 课题立项时核定基础经费,结项时核定优化经费。
课题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课题阶段性经费,即课题基础经费总额的50%;
课题通过结项评审准予结项的,拨付剩余的50%基础经费。符合优化经费要求的,无需课题组申请,由理论所直接核定并公示后,一次性拨付优化经费。
课题被终止的,剩余经费不予拨付。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加强课题研究的保密管理,严格课题主持人的保密审查责任,确保课题研究报告、课题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时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理论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课题的管理事宜依照原办法执行。
附件:1. 各类表格下载(202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