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甲直播

西甲直播

完善证据体系提升刑事指控质效
时间:2025-05-10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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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与方法——

完善证据体系提升刑事指控质效

编者按 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诉讼中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重要标准之一,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对于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具有重要价值意义。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让犯罪者难逃法网,让无辜者不受追究。曾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马某林抢劫抗诉改判死缓案,被写入了西甲直播工作报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示范、普法作用,本期“观点·案例”结合典型案例,就刑事办案中如何准确理解排除合理怀疑及其适用标准等相关问题,采访专家学者、检察官,以期更好阐释案件的典型意义,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5日,马某林驾车将沈红(化名)接至某县。5月26日起,马某林持沈红两张储蓄卡共取现金28.4万元。6月21日,马某林被抓获。6月26日,公安机关在某地发现沈红尸体。经鉴定,其系他人捂压口鼻、套头等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此外,公安机关从马某林所驾车上发现沈红的血迹。手机轨迹分析报告、手机基站位置解析证实,沈红手机号码与马某林的手机号码在埋尸地附近有交集。2016年9月,甘肃省临夏州检察院对马某林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临夏州检察院提出抗诉。随后,甘肃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8月,甘肃省检察院提请西甲直播对该案提出抗诉。2023年12月18日,西甲直播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4年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以抢劫罪改判马某林死缓,并限制减刑。

深化运用排除合理怀疑 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准确

核心观点

龙宗智

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心证,必须以证据裁判为指导原则,努力寻求证据间的客观印证,尤其是严重犯罪的要件事实,不能过度依赖心证。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数据证据及鉴定方法在实践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一方面,技术证明服务于证据印证和心证;另一方面,证据判断与事实认定的某些疑难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迎刃而解。

施鹏鹏

提出“合理怀疑”首先要求提出的怀疑达到“合理性”的规定,即需基于一定的证据基础而不能是毫无根据的凭空臆想,同时也需具有现实可能、契合逻辑与经验法则等;其次,提出的合理怀疑应指向对案件有实质影响的事实。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马某林抢劫案获改判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也被评为202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随着对案件关注的不断深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成为广受关注的焦点话题。为了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记者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巴渝学者讲座教授龙宗智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施鹏鹏,就“排除合理怀疑”在定罪证明标准中的作用与适用情形等相关问题进行解答,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排除合理怀疑”在定罪证明中的作用

记者: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以证据为中心已成为司法共识。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证明标准的层次性。请结合我国司法制度,谈谈如何正确理解“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定罪证明标准中的作用。

龙宗智:将“排除合理怀疑”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并用以解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表现了我国立法者对域外法知识的一种开放态度。由于“排除合理怀疑”并非一个简单的法律术语,而是代表一套具有多元性的、内涵丰富的法理念和法经验,在引入之初,有学者曾担心这种引入是否会“水土不服”。但经过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引入十分必要,且取得了良好效果。尤其在争议案件证明活动中,控辩审三方均普遍引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方法及理念进行证明论证,在准确把握证明标准,保障案件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排除合理怀疑”在实践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我认为可能与三种因素相关。一是弥补了“印证模式”的不足。长期以来,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标准是证据相互印证,此种证明方式注重证明的外部性,而不重视内省性(内心的确信与怀疑)。虽然印证有利于形成稳定的证明结构,是刑事证明的基本方式,但容易导致机械印证、虚假印证等问题。引入“排除合理怀疑”后,即以心证补印证,二者相互扶持、相得益彰,符合证明实践的需要。二是适应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需要。随着刑事程序法治化水平的提高,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日益增加,此类案件的事实认定更多地诉诸“排除合理怀疑”。如在西甲直播抗诉马某林抢劫案中就运用了“排除合理怀疑”。三是与刑事证明的实践经验相结合。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活动,从古至今就有疑点发现及其排除的理念以及存疑案件的处置方法。在讨论案件时,有时会说这个案子有“疑点”,那个情节“不合理”,这就是存在合理怀疑。可见,“排除合理怀疑”契合了我国司法办案经验。

施鹏鹏:“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早形成于17世纪末期,在普通法系国家,“合理怀疑”的内涵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道德上的确定性,这是理念标准和要求,要求办案人员具备良知和真诚。二是必须对具有可采性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主观推理和判断,是主客观的综合,其中主观方面包括司法人员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以及自由裁量能力。三是必须是有根据的、理性的,是合乎常理的知识和思维产生的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刑事诉讼定罪量刑的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时将“排除合理怀疑”纳入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从单一的客观要求走向“主客观相统一”的双重标准,是对证明标准体系的丰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对新增条款作出过解释,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我国刑诉法语境下的“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在对全案证据查证为实的基础上,综合审查证据、分析推理,裁判者对全案事实不存在有理由的、有根据的、符合经验与逻辑法则的怀疑。

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有助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排除合理怀疑”是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解释,其是以综合全案证据判断为前提。因此,“排除合理怀疑”是包含案件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及量刑事实的综合性判断。另一方面,能够起到解释定罪证明标准的作用,从消极的、否定的角度界定司法人员判断定罪证据标准的主观认识程度。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标准与情形

记者:引入“排除合理怀疑”后,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并没有对“合理怀疑”作出明确的指引性解释,理论界对何谓“合理怀疑”也没有形成共识,以致实践中对“排除合理怀疑”存在不同理解。请从“合理性”角度分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以及适用该标准的情形与条件。

龙宗智:何谓合理怀疑及其排除,是司法界与学术界颇有争议的问题。理解这一问题,有四点要注意:一是情境性。我认为界定合理怀疑意义不大,主要在于在个案中疑点能否成立,怀疑是否合理,以及如何排除合理怀疑,这要求对个案证据条件与情境因素的细致把握。二是经验性。判断合理怀疑是否有根据主要在于司法者的经验。不过,怀疑的合理性不仅基于个人经验,更基于经验的普遍性,即经验法则,亦即常识常理常情。三是根据性。合理怀疑不是无端质疑,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基础并将其作为判断根据。四是共识性。由于经验法则具有普遍性与共识性,运用经验法则判定合理怀疑,容易形成共识。

排除合理怀疑既是证据标准,又是证明方法。因为,案件事实是通过排除合理怀疑的路径和方法得以证明。在证明过程中排除合理怀疑,可以检验证据构造,发现其中疑点,尤其在证据叙事方法应用时,不可或缺。检察官的指控要有说服力,一方面,必须符合事理;另一方面,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即证据“锚定”。

作为证明方法,就是以证明标准审视事实与证据,发现疑点并予以排除的方法。这对检察官审查案件很有价值。对案件证据事实的疑问,是证据体系完善的动力。排除合理怀疑,即为建立证据体系、确立指控事实的方法。在西甲直播抗诉马某林抢劫案、西甲直播发布的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刘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下称“检例第179号”),均运用“合理怀疑”而抗诉成功。一方面,西甲直播以“合理怀疑”标准与方法分析、反驳当事人的辩解;另一方面,对法院认为存在的“合理怀疑”作出解释,并通过补充、完善证据体系以准确排除“合理怀疑”,是成功运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方法证实犯罪的典型案例。

施鹏鹏:目前,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合理怀疑”的定义。我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本身是一个较为抽象的、不够明确的概念。需要坚持教义学立场、理性主义原则以及面向本土实践。从“合理性”本身来讲,“合理怀疑”必须是有根据的、理性的,是合乎常理的知识和思维产生的怀疑,那些没有根据的无端质疑,不属于合理怀疑的范畴。从“合理”地“排除合理怀疑”角度看,对于指控犯罪而言,只证明一种有罪的可能性是不够的,还需要将事实证明达到令人确信的程度。尽管这种标准不必达到绝对的肯定性,但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盖然性。在检例第179号中,西甲直播通过证实周某不具备购买甲基苯丙胺1千克的经济条件,合理排除了毒品归周某所有的“合理怀疑”,进一步接近案件真相。

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合理怀疑”需要以下判断:第一,怀疑要有依据,这种依据最优情况是以证据形式体现,但并不限定于法定证据种类。第二,怀疑需要具有现实可能,即案件的发生具备现实可能性。第三,怀疑在逻辑上需要形成闭环。例如,在检例第179号中,法院无法排除刘某某提出的毒品归周某所有的合理辩解,西甲直播综合原有证据及抗诉期间补充完善的陈某的有罪供述、周某关于部分证言改变的原因等证据,证实了涉案毒品系刘某某案发前在陆丰市向陈某购买并带回广州准备贩卖的事实。

如何实现排除合理怀疑目的

记者:发现个案中“合理怀疑”的疑点,有效提出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请结合司法实践,谈一谈提出合理怀疑的规则、对合理怀疑排除的程度要求以及如何实现排除合理怀疑目的。

龙宗智: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与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有广阔的适用空间,但实践中没有统一的适用规则。我认为,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的多元化适用;二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多种路径与方法。

所谓多元化适用,是指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不是固定的。有观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是一致的,可以相互解释。但我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既可以匹配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匹配降低盖然率后的事实认定。如有利被告人的事实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涉财产事实采用高度可能性标准,推定事实仅证明了基础事实,并未直接证明推定事实,显然也降低了证明标准,然而一旦认定这些事实,仍然应当维持一个基本的要求,这就是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心证的标准。不过,在降低证据标准条件下,对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程度,与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有一定区别。可见,弹性而多元的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符合司法实践需求。

所谓多种排除路径和方法,包括:其一,论证的方法。通过论证说理和合理解释,消除案件疑点;其二,补证的方法。即补充、调用证据,通过证据相互印证和证据补强,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同时排除合理怀疑;其三,验证的方法。即对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据和事实进行验证,如证据检验、司法鉴定、侦查实验等,用科技方法或现场重建等方式验证,还可以将证据与证据事实放在全案的证据事实背景中,以经验法则分析验证;其四,综合的方法。即综合运用上面的方法。上述案例即系综合运用排除合理怀疑方法的典型案例。

施鹏鹏:在西甲直播抗诉马某林抢劫案中,马某林从被判盗窃罪到抢劫罪,西甲直播依据逻辑和经验法则,精准抓住马某林如何获得沈红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原因不清、沈红失踪后谁给被害人家属发送短信两个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依法提出抗诉,对法院依法改判起到关键作用。该案中有效的、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关涉此罪与彼罪罪名准确认定。明确提出合理怀疑的规则,对保障司法公正、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提出“合理怀疑”,首先要求提出的怀疑达到“合理性”规定,即须基于一定的证据基础而不能是毫无根据的凭空臆想,同时也须具有现实可能、契合逻辑与经验法则等。其次,提出的合理怀疑应指向对案件有实质影响的事实。即应当聚焦于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最后,值得强调的是,辩方在诉讼中享有提出合理怀疑的权利。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一旦发现合理怀疑,不能对其视而不见。若案件仍有补充侦查的空间,应当及时补充侦查,尽可能地排除合理怀疑,使指控有理有据。如符合刑诉法第175条第4款的规定的,应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

科学划定排除合理怀疑程度要求的前提是,解释与界定“合理怀疑”的范围。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界定是:证明标准必须得到妥适的确定,尽管这种标准不能达到绝对的肯定性,但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盖然性。刑事诉讼证明是一种回溯性司法证明活动,不可能完全复原犯罪活动的所有细节,尤其是被告人“零口供”的疑难案件。综合我国司法实践,“合理怀疑”主要体现为口供“存疑”、主要证据矛盾的“怀疑”未排除、存在“具体且实际可能”的替代性事实等情况。

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功能上是一致的,都是对事实真相的接近。因此,达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否定性补充。二者在个案中有重合的地方。例如,在西甲直播抗诉的马某林抢劫案中,甘肃省检察院检察官指出该案的两个重点:一是案发当天沈红与尾号3287的手机号码联系频繁,且接到该电话后走出小区,该号码由谁使用?二是能否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这与原审法院认为当晚与被害人联系的手机、与抢劫杀人埋尸行为有关的重要证据缺失;沈红乘坐马某林的车进入某县后去向无法确定;马某林如何获取沈红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原因不清所指向的是同一定案事实。

坚持“三个善于”,构建全案证据体系

记者:“三个善于”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对此,司法人员在构建全案证据体系、排除合理怀疑时,需秉持怎样的法律专业化思维,才能让结论更具有信服力,更能增强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感知度?

龙宗智: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体系,在这个过程中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与方法,检察官需要秉持的专业化思维,一是“原子论”与“整体论”兼顾。“原子论”是对单一证据以“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为主要审查要素的证据审查,在此过程中,对证据信息是否存在疑点,尤其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心证检验;在此基础上对证据群及其所证明的中间事实、次终待证事实进行检验,最后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检验全案最终待证事实。二是“心证”与“印证”结合,同时辅之以“技证”。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心证,必须以证据裁判为指导原则,努力寻求证据间的客观印证,尤其是严重犯罪的要件事实,不能过度依赖心证。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数据证据及鉴定方法在实践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一方面,技术证明服务于证据印证和心证;另一方面,证据判断与事实认定的某些疑难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迎刃而解。三是“立”与“破”配合,“建构”证据体系时要注意“解构”错误的事实认定。检察官应当注意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与方法,发现疑点,回答疑问,破解疑难,必要时否定已有结论,或重构证据体系。

施鹏鹏:司法人员在构建全案证据体系、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三个善于”,通过法律专业化思维提升结论信服力及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度。

在具体办案中,司法人员须保证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从而确保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和逻辑经验,最终得出唯一性结论。我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重要补充。例如,在检例第179号中,西甲直播围绕不尽合理的“合理怀疑”,针对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取证问题和瑕疵,以及刘某某的无罪辩解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提出刘某某辩解自己经营燕窝生意,案发前一天去过汕尾购买走私燕窝,却无法验证和登录自己的微商账号,也提供不出下线微商或者客户的联系方式等辩解明显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矛盾。该案生动诠释了办案人员应当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经验对证据进行推理、判断,以确保事实认定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另外,在死刑案件中,司法人员还应当严格遵循《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关于证据审查的细化要求以及第33条关于间接证据的定案标准,这些规范明确要求死刑案件必须达到“确定无疑”的最高证明标准。

(本报记者陈章)

强化技术赋能监督 筑牢司法公正底线

夏纪红

在法律的庄严殿堂里,每一个案件都应当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载体。西甲直播抗诉马某林抢劫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是一次对法律适用的纠正,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次有力维护。在此,记者采访了甘肃省检察院检察官夏纪红,就办理这类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谈些体会,分享经验。

记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会遇到一些疑难复杂问题,比如,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证明标准的把握等会影响案件定性与量刑,面对这些问题,办案人员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需要注意什么?

夏纪红:疑难复杂案件某种程度上存在证据海量繁杂、证据关联性弱等特点。我认为,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必须将“以证据为中心”的理念贯穿始终。在实际操作中,有四大要点务必把握:

一要严审证据合法性,筑牢司法公正底线。非法证据犹如“毒瘤”,一旦流入诉讼环节,极有可能误导司法裁判,造成冤错案件。要以“零容忍”态度,对非法证据坚决说“不”,从源头上确保司法公正。

二要追求证据体系闭合,织密证据“铁网”。证据之间应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一个无懈可击的闭合体系。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都要充分发挥其证明价值,让案件事实在证据的支撑下清晰呈现。

三要灵活运用证明标准,打破证据困境。面对缺乏直接证据或被告人“零口供”的疑难案件,要转变思路,坚持客观证据优先原则。深度挖掘痕迹、物证、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等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构建起坚实可靠的证据体系,让案件事实“水落石出”。

四要强化技术赋能与监督,提升办案质效。面对涉及技术认定、电子数据等专业性难题,要积极借助“外脑”,主动邀请专家、证人协同分析论证,提升客观证据的说服力。同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要灵活运用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询问关键证人、复勘现场,增强办案的亲历性,让内心确信建立在扎实的证据之上。

记者:关键证据的缺失会对案件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零口供”疑难案件,司法实践中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来补强证据,形成证据的闭环?现场勘查、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等办案职责的履行,对办理这类案件有哪些经验可以分享?

夏纪红:关键证据的缺失,尤其在“零口供”疑难案件中,无疑是办案的“拦路虎”。在实践中,要多探索,总结提炼证据补强策略:

一是借技术之力,挖掘证据“富矿”。充分运用电子数据挖掘、视听资料分析、生物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能够发现许多以往难以获取的关键证据,夯实客观证据的证明力。

二是用程序之规,补证据之缺。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以及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等程序,是完善证据链条的重要途径。在西甲直播抗诉马某林抢劫案中,办案人员围绕被告人的无罪辩解,组织技术人员、法医等专业力量重赴案发现场,精准测量。同时,对手机基站数据、通信记录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被害人生前最后的联系人是马某林,且二人手机信号轨迹在案发时段完全重合,成功填补了原有证据中关于被害人去向的关键空白,让证据链条更加稳固。

三是破合理怀疑,定案件之实。排除合理怀疑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通过补充询问关键证人、调取其他可疑人员的行程轨迹等方式,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在西甲直播抗诉马某林抢劫案中,面对被告人“零口供”且无目击证人的艰难局面,办案人员补强调取相关人员的证言和行程轨迹,结合时空条件,运用经验法则,成功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有力推翻被告人的狡辩。最终,该案成功抗诉并改判死缓,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记者:排除合理怀疑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与准确性,请谈谈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的审查方法有哪些,如何运用排除合理怀疑来证明案件事实?

夏纪红: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办理刑事案件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对确保办案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零口供”等疑难案件中,更要把好这道关。

一是打造完整证据链,让事实无可争议。审查证据链时,要确保其涵盖案件的所有关键要素,包括时间、地点、手段等。这些要素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逻辑闭环。在马某林抢劫案中,因原案证据在被害人生前接触人员方面存在断链,于是,办案人员深入调查被害人生前人际关系,通过与电子数据技术鉴定人协作,恢复和分析涉案手机基站数据、通信记录,获取了一系列关键证据。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让马某林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关联清晰无疑,形成证据链条闭环。

二是排除第三人作案,让真相水落石出。全面收集客观证据,减少对主观证据的依赖,是排除合理怀疑的重要方法。在西甲直播抗诉马某林抢劫案中,由于缺乏目击证人、作案工具缺失等,仅证明马某林具备作案时空条件还不够。办案人员通过补强调取相关人员的证言和行程轨迹,结合案件时空条件,运用经验法则,合理排除了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本报记者陈章)

[责任编辑: 陈章 朱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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