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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时代的隋唐方丘
时间:2025-05-15  作者:陈玺?童嘉木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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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玺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在我国古代,祭祀天地是国家礼仪体系中极为重要且规格最高的祭祀典礼之一。方丘作为唐代祭祀大地之神的重要场所,体现了古代“天圆地方”的宇宙观和对天地自然的敬畏之情。这种祭祀仪式是中国古代礼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方丘遗址承载着丰富的礼制文化内涵,反映了唐代在宗教信仰、礼仪制度等方面的特点和传承。

礼法合治的历史遗产

方丘是隋唐帝王进行郊祀活动的礼仪建筑,通常为方形,又称“地坛”。唐长安城的方丘遗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环岛东南,现存一座夯土台,高约9米,东西长约35米,南北宽约30米,呈不规则长方形。台分上下两层,下层高约3米,南、北、东侧有部分台面露出,东侧台壁可见清晰的夯层结构。关于方丘的外形,《隋书·礼仪志》称“其丘再成,成高五尺,下成方十丈,上成方五丈”,《旧唐书·礼仪志》载“坛制再成,下成方十丈,上成五丈”,与实际勘测结果可相互印证。

郊祀,“祀于郊也”,指在郊外祭祀天地。作为天人感应的重要途径,郊祀活动受到古代统治者的重视,“夫郊祀者,明王之盛事,国家之大礼。”依《大唐郊祀录》,郊祀内容有郊天、祭地、迎气、朝日夕月、大蜡等,其中的祭地之仪即在方丘举行。在现代楼宇环抱中的方丘遗址,既是我国古代“礼序乾坤”国策的重要见证,亦是“地载万物”哲思的突出载体,堪称彰显传统礼法合治理念的重要历史遗产。

方丘建制的依据

唐代政治家、史学家杜佑倾所撰写的《通典》引武德《祠令》,对方丘方位、祭祀对象、典仪程式等有详细记载。

方丘方位。周制,“夏日至,礼地祇于泽中之方丘,其丘在国之北”(《周礼》),可见北郊祭地之仪古已有之。“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乡于北墉下,答阴之义也”,“祭天于南郊,就阳之义也;瘗地于北郊,即阴之象也”,又知丘坛方位之设置受到阴阳调和思想的深刻影响。“古者祭天于圜丘,在国之南,祭地于泽中之方丘,在国之北,所以顺阴阳,因高下,而事天地以其类也。”由是观之,对于宫城北郊为方丘之规定,既因袭古制,又契合“天地交泰”的哲学思想,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国古代“法先王”的政治传统。

祭祀对象。方丘祭地之对象分为主祀、配帝和从祀三等。皇地祇为主祀,是方丘祭地仪式中最为核心的祭祀对象,被视为大地之母,主宰着大地的山川、河流、土地以及万物的生长繁衍,在整个祭地仪式中具有最高的神格地位。配帝指古代有功德于大地的帝王,他们会与皇地祇一同享受祭祀。在某些朝代的祭地仪式中,会以先帝或有突出功绩的帝王作为配帝。神州以下为从祀,系与地皇祇相关的其他神灵,包括山川、河流、土地等各种自然神灵以及与土地相关的神灵。

典仪程式。因神格高低有别,祭祀对象所处之神位、享受之牺牲也分尊卑。按令,皇地祇与配帝神位在坛上;神州在坛之二等;五岳以下三十七座设于坛下外壝之内;丘陵等三十座设于外壝之外。“壝,坛与堳埒也”,是指祭坛外的土堤。祭祀皇地祇以及配帝,牺牲用二黄犊;祭祀神州用一黑犊;五岳、四镇以下加羊豕各五。据《新唐书》,“夏至祭方丘,皇地祇及配帝,籩豆皆十二、簋一、簠一、?一、俎一。神州,籩四、豆四、簋一、簠一、?一、俎一。其五岳、四镇、四海、四渎及五方山川林泽,籩二、豆二、簋、簠、俎各一”,可知使用之器皿亦有不同,此乃儒家“礼有等差”思想的体现。

唐律对方丘实施保护的具体规定

所谓“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令对方丘建制问题有所规定,律对毁坏方丘之犯罪行为便有所惩治。据《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七“毁大祀丘坛”:“诸大祀丘坛将行事,有守卫而毁者,流二千里;非行事日,徒一年。壝门,各减二等。疏议曰:‘大祀丘坛’,谓祀天于圆丘,祭地于方丘,五时迎气祀五方上帝,并各有坛。此等将行祭祀,各有守卫。此时有损坏丘坛者,流二千里。‘非行事日’,谓非祭祀之日而毁者,徒一年。‘壝门,各减二等’,壝门,谓丘坛之外,拥土为门。毁壝门者,将行事之日,徒二年半;非行事日,杖九十。故云‘各减二等’。毁中、小祀,各递减二等。”

该律文有如下特点。其一,“有守卫而毁者”方入罪,可见本条要求是故意犯。过失毁坏丘坛者,不予处罚,体现了我国古代“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的法律思想。其二,本条以破坏的时间及设施的不同而区分罪名轻重:犯于将行祭祀之时者,流二千里,犯于其他非祭礼之日者,徒一年;破坏祭坛外之壝门者,分别依犯于不同时间之处罚,相应减二等。此等安排,颇具现代刑法学原理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精神,彰显了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的风格。其三,“毁中、小祀,各递减二等”之规定,使得本条具有准用性规范性质,适用范围大为扩张。“凡国有大祀、中祀、小祀……日月星辰、社稷、先代帝王、岳镇海渎、帝社、先蠶、孔宣父、齐太公、诸太子庙,并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灵星、山林、川泽、五龙祠等,并为小祀。州县社稷、释奠及诸神祀,并同为小祀。”故破坏上述中祀、小祀祭祀场所之行为,均可比照本条,区分犯罪时间和犯罪对象予以处罚。

此外,唐律对祭祀准备失职、盗窃祭祀物品等犯罪行为设立专条予以防范:“诸大祀不预申期及不颁所司者,杖六十;以故废事者,徒二年。……牲牢、玉帛之属不如法,杖七十;阙数者,杖一百;全阙者,徒一年。……即入散斋,不宿正寝者,一宿笞五十;致斋,不宿本司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各加一等。中、小祀递减二等”“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诸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若御宝、乘舆服御物及非服而御者,各以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准盗论减二等”。以上诸条与“毁大祀丘坛”条一道,构成了唐代维护方丘祭地之仪正常进行的完整规范体系。

唐代方丘祭地之仪被明确纳入律令体系,礼仪规范与律令典制水乳交融、相辅相成,这是中华法系“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特点的生动写照。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本文系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唐宋时期官僚叙复法转型研究》(项目编号:23BFX1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张宁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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