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特殊性使其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备受关注。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主要依赖监护人替代履行,以财产责任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诉讼请求多样性的特点,当未成年人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人时,如何实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救济被侵害公益的兼顾,亟须探讨。
一、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规定在公益诉讼中的局限
未成年人权益与其他公共利益的权益位阶是一个复杂问题。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完全的行为能力和判断力,需要特别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公共利益则关系社会整体的福祉,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尽管我国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针对侵权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尚未作出专门规定。例如,若未成年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损害自然资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需要进行公益补偿和公益修复,此时未成年人权益虽特殊但不必然优先,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应在优先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落实未成年人的特殊诉讼权利及对施害未成年人的帮教。
当前,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具有绝对性,忽视了案情差异和动态变化。其一,以侵权人年龄作为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的依据,缺乏对侵权人智力水平及行为特性等多维因素的综合考量。例如,16岁以上、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在民法典中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侵权行为仍由监护人替代承担责任。这种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未成年人社会化成长过程中独立性和责任感的培养。其二,绝对的监护人替代责任原则对监护责任的来源和性质考虑不足。“父母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责任人。”然而,现实中,担任监护人的主体既有父母这样典型的法定监护人,也有其他近亲属、非近亲属的自然人以及民政部门等组织。其他近亲属、非近亲属的自然人或组织,仅是在父母不能履职的情况下,基于亲情、友情或社会责任而承担起本应由父母来承担的监护责任。其三,未成年人有责任承担能力后责任引入机制缺失。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侵权人有责任承担能力后如何承担责任缺乏系统性设计。以民事侵权中财产责任的承担为例,当责任人是未成年人时,其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可能存在动态变化。比如,实施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在诉讼时没有财产,但判决后、执行到位前可能具有了财产赔偿能力。当前,监护人责任与侵权人责任的动态调整未形成稳定规则,不仅限制了受害人权益的实现,也对侵权责任分配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规则主要体现在“两高”关于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的个别条款中,未尽之处只能参照私益诉讼规则,而私益诉讼规则往往未能体现公益诉讼中受损法益、起诉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如私益诉讼中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体系片面强调财产责任,而公益诉讼中,在财产责任之外,还有仅能由侵权人本人承担的行为责任,以及跟侵权人人格相关联的“赔礼道歉”的责任,这些责任无法通过监护人的承担使被侵害公共利益得到修复。比如,在未成年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侵权人能力范围内的删除数据、消除危险或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行为,如要求监护人替代完成,缺乏强制手段,可能导致受损公共利益得不到及时维护,且无法发挥侵权责任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功能和威慑作用。此外,民事公益诉讼中某些具体诉讼程序规则,如公告程序,可能存在对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护的忽视。
二、未成年人侵害公益案件相关问题的完善路径
一是探索确认动态责任能力。对责任能力进行类型化划分,是解决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分配问题的重要路径。建议明确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动态调整规则,对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予以具体化。在责任分配上,可采用“双层次分配”机制,即在监护人替代责任的基本原则下,财产责任方面优先执行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行为责任方面依据未成年人的实际能力,由法官裁量是否由其独立承担部分责任,必要时可引入专家或专业人士的意见。这种分配方式能够在充分保障受损公益修复的同时,避免对未成年人施加过重责任。例如,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王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中,通过调解,最终确定由侵权人和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实现了行为责任与财产责任的合理分配,是侵权责任在监护人替代责任制度下的初步探索。此外,对于16周岁以上、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在实体法中已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建议明确其可以独立承担其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全部财产与行为责任,体现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统一。
二是探索完善责任追溯机制。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中,可以针对未成年人侵害公益案件探索责任追溯机制,确保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实现有效救济。比如,明确未成年侵权人具有责任承担能力后对侵权行为的补充责任,并细化相关操作程序;允许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有责任承担能力的侵权人为被执行人;明确成年后侵权人在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的责任主体地位。
三是建立“诉讼必要性审查”规则。未成年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西甲直播是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与其他公共利益的保护平衡问题。对于此类案件,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开展“诉讼必要性审查”。审查内容包含:违法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实际认知能力、主观故意,公益受损后果,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经济能力以及已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情况等。实际办案中需要找到平衡点,在进行公益诉讼的同时兼顾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原则,确保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提起不必要的公益诉讼。
四是明确特别规范保障未成年人特殊权益。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前公告、证据交换、诉请公开赔礼道歉等,都存在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要求冲突的争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而民事诉讼法把公告作为西甲直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程序,由此,建议设置未成年人特殊诉讼规则,规定对未成年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需提起诉讼的,在西甲直播进行“诉讼必要性审查”后,可不需公告径直提起诉讼。若案件证据是在刑事办案中取得并已经刑事审判确认,则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由合议庭直接认可,不需进行证据交换。西甲直播起诉时简化证据,若有不详之处,由承办法官当庭核实。对未成年人系社会公共利益侵权人的,西甲直播在起诉时不应提出让未成年人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