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刑部官员需具备研读律例、研习审案、推阐义例、撰写说帖等职业素养,这些素养又以相应的司法理念为根基——
推鞫得情,处断平允
刑部是清朝最高司法机关之一,号称“天下刑名之总汇”。刑部设十七个清吏司,与当时十七个行省对应,负责各省上报的刑名疑难案件及死刑案件。此外,刑部还设律例馆和秋审处等重要机构,由堂官从刑部司员中选拔精通律例并且断案经验丰富的法律人才充任。律例馆由尚书或侍郎充任总裁,设提调满汉各四人,负责掌修稽核条例之事。秋审处则审录各省死囚,谓之秋审;录本部死囚,谓之朝审。秋审处郎中、员外郎及主事若干名,有坐办、兼行,大都是刑部出类拔萃的司法官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清代刑部官员需具备研读律例、研习审案、推阐义例、撰写说帖等职业素养,这些素养以“推鞫得情,处断平允”的司法理念为根基。
研读律例
清朝律例明确要求官吏必须熟读并通晓律意。刑部为专掌法律和司法事务的部门,其任职官员更应如此。新进入刑部的官员通常有三年见习期,“入署看稿,回寓读律”,实质是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深化实践,实现研读律例与参与审判实务的结合,使所学与所用互相促进。日常读律时,若遇疑难,可以向前辈请教。
例如,晚清著名律学家薛允升自咸丰六年入刑部任职后,便开始了读律生涯。至咸丰九年,三年见习期将满之际,恰逢母丧,遂丁忧守制三年,其间仍潜心研读律例。待服满起复时,先后研读律例已六年之久,较一般官员研读律例的时间多了一倍。因此,近现代著名教育家姚永朴称其对律例“触类贯通,有询者,应口诵,无疑”。同为晚清律学大家的吉同钧,曾在晚清京师法律学堂、法政学堂、法部律学馆、大理院讲习所等重要的法律教育机构任职,其律学成就被誉为“继乡先正薛、赵二司寇而起,为当代法家巨擘”。吉同钧自述:“通籍后,果分刑部,适值乡先辈薛赵二司寇先后迭长西曹,因得日诣门墙,质疑问难,从此律学稍有门径,然于办案之法尚茫然也。”可见,刑部官员除勤读苦修以外,同僚间的律学切磋、律例精研亦是提升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
研习审案
法律一成而不变,而案情则千变万化,如何在审案中正确适用法律,以一驭万,是一门高超的司法技艺,需要有丰富的经验。如果缺乏经验,则容易出现“优柔者寡断,瞢昧者轻断,甚至株连无辜,滥用刑讯,经久而不能决一狱,即决矣,或不免畸轻畸重之病”。因此,审断平允是对司法者的最高要求。但要做到这一点,往往需要长期的历练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累积。
吉同钧在刑部任职二十多年,为当时的刑部名宿,他“采集前人成说,附以生平阅历”,著有《审判要略》一书。他说:“读律而不能办案,犹之诵诗而不能专对,虽记诵无遗而食古不化,亦书簏而已。盖办案之法,举平日所读之律,一一见诸实事。始而取供,继则叙案,继则引例,继则勘断。古人云:坐而言者起而行。读律则平日坐言之事,而办案则临时起行之事也。其根柢虽在于读律,而又非讲习有素,指授有人,断不能曲当其情罪而折服两造之心。”
刑部官员需在参与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一般司官到部学习,必先从看秋审入手,而堂官用人,亦以看秋审之成绩为升迁的根据。刑部办理秋审案件的核心程序是:每年正月,书吏摘录直隶死罪原案节略,先列“案身”(案件事实),次列“后尾”(即直隶督抚拟定的审判意见及定罪量刑建议),订为一册,分送学习司员先用蓝笔勾点,酌拟实缓可矜,加以批语,谓之“初看”。次由堂派资深司员复用紫笔批阅,谓之“覆看”。复由秋审处坐办、提调各员取初看、覆看之批,折中酌议,又用墨笔加批,谓之“总看”。总看后呈堂公阅,各加批词,注明实缓。
外省秋审始于每年二三月,先由按察使司(臬司)对本省死罪监候案件拟定实缓可矜的详细理由,督抚覆勘,会同布政使司(藩司)、按察使司(臬司)及各巡道官员,择日同至臬署亲提人犯,当堂唱名,然后商定看语(处理意见),于五月以前具题咨部,谓之外尾(外省的审判意见)。刑部接到各省外尾,仍依看朝审的办法,历经司堂阅后,与部定朝审合为一处,刷印成帙,谓之招册,亦谓之蓝面册,其有内外意见不同、实缓互异者提出,另为一册,谓之不符册。七月间择日公同商议,先由秋审处各司员公议决定,谓之司议。司议后定期齐集白云亭,按班列座,堂司合议,谓之堂议。议定标明实缓可矜,再由秋审司员拟定简明理由,谓之方笺。
薛允升在刑部任职时,“所定案牍明慎周详,不能增易一字”。当时的刑部尚书桑春荣谓部中不可一日无此人,凡疑难大案及各司不能讯结者,都委托薛允升一手核定。可见,读律是基础,律例娴熟是前提,而能审办案件,审断能折服两造之心才是关键。吉同钧在《审判要略》中总结审判的要诀:“总之,罪因情科,案凭证定。未审之先固不可先存成见;已审之后,又不可漫无定见。”只有这样,才可以做到情法两尽,不致有漏网之罪,也不致有覆盆之冤。
推阐义例
清人研究律例,重视对义例的总结归纳。义乃所纪之事,即内容及体现的主旨;例乃纪事法度,即规则和条例。如“徒流人又犯罪”律,律文只言流又犯流,徒又犯徒,及流徒又犯笞杖,不言流又犯徒及徒又犯流者,因为已经概括于“再科后犯”一句之内,如徒人又犯流者,自应定地决遣,流人又犯徒者,仍于配所拘役,因为律之义例重可概括轻,轻不可概括重。
研究律例,不仅要明白“律与律之同异,例与例之同异,律与例之同异”,也应明白“律轻例重之故,律重例轻之故,古律与今律重轻之故,此律与彼律重轻之故”。知其然,也应知其所以然。读律如果不明义例,审判“必至断一案而情法失当。不明同异,必至援引不衷,于是甲罪用乙例,乙罪用甲例。不明轻重,必至权衡不得其平,重者失之轻,轻者失之重”。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特别推崇吉同钧《大清律例讲义》一书,称其“考订乎沿革,推阐于义例,其同异轻重之繁而难纪者,又尝参稽而明辨之,博综而审定之,余心折之久”,并指出这本讲义“于沿革之源流,义例之本末,同异之比较,重轻之等差,悉本其所学,引伸而发明之,辞无弗达,义无弗宣,洵足启法家之秘钥而为初学者之津梁矣”。
沈家本自身也非常重视对“义例”的研究,其《论故杀》一文便集中体现了这一倾向:“今试究其义例。凡斗杀者,必两相扑打,此往彼来,确有互殴之状。即同谋共殴而有互殴之状者,亦得谓之斗杀。《唐律疏议》‘无事而杀之’文,实从律文‘因斗绝时’中推勘而出,此《唐律》之义例也。《明律》不用《唐律》,解释家才有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之说,与独谋诸心者界限较为分明,科断可无疑惑。此为《明律》之义例也。”沈家本主张“义例完全而始可谓之为法”,而《明律》在“义例”上存在缺陷,沈家本在《论故杀》一文指出《明律》“义例”方面存在的缺陷达六处之多,窒碍不通,难以为训。
撰写说帖
刑部说帖,始于乾隆四十九年。当刑部遇有疑似难决之案,如遇有例无专条,情节疑似者,案件所属清吏司如要议驳,先详具说帖呈堂,即将审判意见以书面形式拟稿呈堂阅画。如堂官以司议为是,由司再拟稿尾(覆外省之语曰稿尾)分别奏咨施行。若堂官对于司议犹有所疑,批交律例馆详核,馆员于核定时也应缮具说帖,呈堂酌夺。堂官有所疑而交馆者,或准或驳,多经再三商榷而后定。这样一来,“同一罪而出入异,同一案而准驳异,同一罪案而加减赦留异”,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堂官最后定夺。“其精核足以宣律例之奥,其明辨足以晰成案之拘。”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审判机制。
可惜,道光时期渐有馆员随时核覆不具说帖之事,去繁就简,说帖遂少。光绪以后,说帖更是寥寥罕观。凡各司疑难之案,一概交律例馆详核。各司官员怕麻烦,就不复缮具说帖。律例馆也不另具说帖,径代各司拟定稿尾,交司施行。从此以后,馆事日繁,而各司多不讲求,因有人才牢落之叹。虽经堂上官谆谆告诫,而积习相沿,未之能改。
对此,沈家本在《刑案汇览三编》中指出,今日法理之学,日有新发明,穷变通久,气运将至,此编虽详备,陈迹耳,故纸耳。余谓:理固有日新之机,然新理者,学士之论说也。若人之情伪,五洲攸殊,有非学士之所能尽发其覆者。故就前人之成说而推阐之,就旧日之案情而比附之,大可与新学说互相发明,正不必为新学说家左袒也。
践行理念
刑部官员要做到“推鞫得情,处断平允”,除了具备精深的律例之学,丰富的审判经验,还应有“勿枉勿纵”的司法理念。在刑部任职的官员,意识到“法令为民命攸关,一或偏倚,即大有出入,且有生死互易者”。正是司法审判应公平公正,不枉不纵的司法理念,才成为刑部官员精通律例的源动力。如薛允升“念刑名关人生命,非他曹比,精研律例,剖析毫芒,有心得及疑义,辄笔记之”。
司法理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更要见诸行事,落实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践行公正平允的司法理念,无非有二:一是矜恤弱小,平反冤狱;二是诘奸禁暴,不畏强权。在这方面,薛允升堪称楷模,《清史稿》说他“鞫囚如与家人语,务使隐情毕达,枉则为之平反”。同治年间,以审理王宏罄狱显名。民人吕二堕河身死,团勇王凤与王宏罄挟嫌,陷以谋害,刑逼诬服。薛允升为之平反。光绪末年,太监李苌材等在戏院寻衅持械杀人,薛允升主持刑部议定太监斗殴,刃伤人致毙,拟以斩决。太监李莲英泣求皇太后,言刑部定罪太重,力请缓颊。薛允升连折上奏,不惮再三力争,必欲明正典刑,其“直节敢言,不畏权要”的精神气节足为刑部官员楷模。
刑部官员张叙认为“刑名生死所关,任己情者妄,挟成见者拘,即救生不救死之说,仍未平允”,因此,他在总办秋审时,“每以情律争于上官,虽激其怒不顾也”。
司法理念与刑部官员的人品也有莫大的关系,古人讲“非侫折狱,惟良折狱”,正是基于这一道理。古代官员多为儒学出身,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以民为本,重视生命,秉持着司法“勿枉勿纵”的理念。官员清廉,是做到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如果好货纳贿,则司法公平就很难实现。赵舒翘执掌刑部时,“曾以狱货非宝之经训”,谕劝僚属,即打击这种不良风气。赵舒翘出堂谕曰:“盖案无论大小,事事皆理法中是非得失所在,即事事为小民之身家性命所关也。”
总之,清朝刑部官员的律学知识和素养,得之于平时司法审判实践,也得之于群体之间的相互切磋。而其执法不挠的气节则更与其修养密不可分。在秋审处、律例馆任职者必须是富于办案经验、律例融通的法官。从职业本质上看,他们必须具有丰富断狱经验,同时他们也是律学家,经义与律义兼修贯通,律学与审判相提并论,相辅而成。这些律学家往往都有进士的功名,早年饱读儒家经典,入仕后因从事司法审判的职业需要,转而研读律令,听讼断狱。但由于缺乏系统法学教育,过度依赖经验主义,且受皇权干预明显(如“钦定”案件可超越法律程序),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辩证看待。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