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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透过柳浑执奏看古代守法持正司法理念
时间:2025-07-28  作者:刘基祥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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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些流传至今的经典判词与案例故事,不仅是古代司法官明察秋毫、定分止争的生动写照,更是情法相协、德法共彰的智慧结晶。在海纳百川、律典煌煌的唐代,就有诸多如柳浑秉公执奏、依法谏言的案例,生动诠释了“原情定罪”“罪疑惟轻”“慎刑恤狱”“崇法尚德”等传统与实践。

柳浑(714年-789年),原名柳载,襄州(今湖北襄阳市)人。唐天宝元年(742年)进士及第,贞元三年(787年),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正式拜相。《旧唐书·柳浑传》记载,柳浑为相时,有玉工为唐德宗制作玉带,不慎损坏玉带上的一个玉饰。玉工不敢奏报,遂自购玉石雕刻替代。后德宗发觉此玉饰异于他处,严词责问。玉工不敢隐瞒,据实陈情,俯首认罪。德宗怒其欺罔,下诏中书省将玉工处死。面对德宗盛怒下的处死之令,柳浑进谏道:“陛下盛怒之下立杀之即可,现既交付法司议罪,则须依法审判。且值春季,恳请允臣详奏再定其罪。按律,误损御用器物,当处杖刑。”德宗最终纳谏,玉工乃得免死。柳浑在玉工误损玉带案中秉公执奏,依法谏言,不仅是唐代法律实践的缩影,更是中华法系“依法断罪”“罪刑法定”传统的生动诠释。

透过案件看历史,把握唐代律法的内容特点。唐代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高峰时期,形成了《唐律疏议》这一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不仅为宋元明清立法所本,也深刻影响同时期其他国家的法制进程。

唐代立法体系中“律令格式”的系统性。唐代立法体系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形式。《唐六典》中定义:“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即“律”用以惩罚违法行为,“令”规范制度建设,“格”将诏令汇编为法式,“式”明确具体办事章程。四者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在配合补充中形成唐代立法的立体架构。同时,唐代立法创新设立“疏议”制度,用以阐释立法思想或者解释补充律文。比如,《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疏议中就有“刑罚不可弛于国”等原则性阐释,这种立法模式与当代“总则+分则”“法条+司法解释”有异曲同工之妙。

唐代司法程序中“三司推事”的审慎性。唐代司法机关包括地方司法机关和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权力集中于地方行政长官;中央司法机关设最高审判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依据唐律规定,重大特殊案件由三大司法机关会审,称为“三司推事”。死刑案件行刑前,根据层级不同还需经过“三复奏”“五复奏”,待批复后三日才可行刑。这一制度设置有效提升了相关案件办理的客观性、公正性。

唐代法律文化中“礼法并用”的传承性。从西周以来,中华法系经历了重礼轻法、重法轻礼、礼法结合等阶段。唐代在总结完善前代礼法结合思想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礼法并用的国家治理体系,并为后世所沿袭。《唐律疏议》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将礼法分述为德礼与刑罚,与政治、教化挂钩,以“昏晓”与“阳秋”相喻,一者为本、一者为用,互相依存。柳浑能够成功谏言,除了得益于其政治智慧外,也要归功于唐代礼法并用的法治理念和明德慎罚的治世思维。

透过细节看实体,领会柳浑执奏蕴含的法治精神。柳浑执奏的案情虽然简单,但察其细节,仍能感受到蕴含其中的法治精神。

从“诏令”到“详谳”,领会唐律的权力制约。中国古代,君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凌驾于法律,但唐代大臣以法之名制约君权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贞观元年的“戴胄犯颜执法”,时任大理寺卿的戴胄在维护李世民威信和法律权威之间,以“敕者出于一时之喜怒,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力谏,获李世民“卿能执法,朕复何忧”之嘉许。在“柳浑执奏”中,柳浑先以“陛下若便杀则已”表明对皇权的遵从,又强调“若委有司,须详谳乃可”。此举的核心在于区分君主个人意志与法定程序:诏令直接处决属特权;移交司法机构,则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体现了对司法独立性的早期维护,避免皇权过度干预具体案件。

从“上命决死”到“杖刑八十”,透析唐律的罪刑法定。唐代“律令格式”体系中,“律”为刑法核心,强调“一断于律”。《旧唐书·刑法志》记载,“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与现代的罪刑法定原则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一脉同源。柳浑援引《唐律疏议·职制》“乘舆服御物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的规定,认为玉工行为属于“误伤乘舆器服”,依法应处以杖刑,而非死刑,最终帮助玉工免遭冤杀。

从“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感受唐律的天人感应、人文关怀。周代就有“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之规,《左传》也记载了“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秦代四时行刑,无停刑之制。汉代规定“季秋、三冬之利日行刑”。到了唐代,则以律法形式对前代的“慎刑期”详加规定。《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从立春后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对违反者要加以处罚,“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秋冬行刑制度是中华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因为秋分后“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柳浑以此为由主张减刑,体现了统治者对自然的敬畏和对天理的尊重,展示了唐代司法明德慎罚、礼法合治、宽严相济的特点和人文关怀。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张宁 朱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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