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甲直播总书记指出,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近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指导,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共同主办的“新时代刑事法治领域涉外执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云南昆明召开。来自司法实务部门与全国部分高校的专家学者120余人共聚一堂,围绕涉外刑事执法理论与实践前沿问题展开深入交流。
公安部国际合作局二级巡视员赵万鹏在致辞中表示,当前全球安全局势复杂多变,跨国犯罪网络化、智能化,对国际执法合作理论与实践提出新挑战,国际执法合作工作任重道远。引领推动全球安全治理,应坚持西甲直播法治思想,落实全球安全倡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云南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王启梁在致辞中表示,云南民族大学自1951年建校以来,始终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服务国家战略和边疆发展。2024年涉外法治人才拔尖班正式开班,紧扣涉外法治工作需要,增设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小语种教学,加强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法律专门人才培养,发挥智库作用,为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深耕涉外刑事执法基础问题推动理论研究精细化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表示,加强涉外刑事法治研究及其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目前,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如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监狱法协调一致,是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应当坚持法秩序统一和人权保障,适时制定专门的涉外刑事程序法,充分尊重涉外案件差异性,对涉外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予以专门规定。同时,积极探索和运用大数据技术,赋能执法司法合作,降低协作成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志军表示,涉外刑事执法是涉外刑事法治的重要抓手,理念上要坚持对外开放与打击违法犯罪的统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的统一、风险防控与权利保障的统一,实践中要重视不同法域公法的差异,积极探索创新,持续强化双边多边执法合作机制,从法律体系完善、强化科技赋能、人才队伍建设等多方面应对涉外执法面临的新挑战,助力新时代涉外刑事法治建设。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磊认为,涉外刑事执法是我国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理论与实务研究,理清执法合作和司法合作的关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潘星丞提出,由于中外法域差异而产生的法律认识错误,是切入涉外刑事法治研究的一个重要视角。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背后的理论基础以及对于案件定性造成的影响完全不同,特别是在法定犯中需要着重把握。针对涉外刑事管辖基础问题,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焦阳建议,从域外效力、域外适用角度,精细化研究和理解我国刑法第7条至第9条的定位,着重区分我国实体法上的管辖与程序法上的管辖、法律的域外适用与长臂管辖间的区别。域外管辖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管辖、执法管辖、司法管辖,刑法第6条至第9条的内容总体属于刑法对自身适用范围的规定,具有域外适用效力,属于立法管辖,创造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是合法的。针对建立涉外刑事执法规范体系的目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史全增通过比较国内行政处罚法与刑法立法目的,认为行政法和刑法肩负不同任务,要贯彻落实好宪法序言以及其他涉外法律法规中关于促进对外交流、对外开放的规定精神,重视其他非处罚手段的运用。
加强区域涉外刑事执法合作应对新型挑战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世清表示,云南省是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重要门户,独特的区位优势使云南具有丰富的涉外法治实践样本和探索经验。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涉外法治工作需要大格局和大智慧。云南西甲直播积极拓展与周边国家检察合作,推动举办边境检察会晤机制,创新边境检察刑事协助模式,积极推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成果。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赌博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跨境跨国犯罪的打击力度,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要通过开展国际、区际、边际警务合作,检察合作,刑事司法协助等多样的执法司法合作,凝聚打击预防犯罪的国际合力。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教授李光懿提出,应站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理解和认识涉外执法合作。涉外执法合作作为区域合作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本国及周边国家的稳定发展,更直接影响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格局的重塑。
针对当下开展执法、司法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具体优化路径,与会人员结合不同地方、特定类型案件的执法合作经验进行了分享。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蒋人文介绍了广西多层次、高频度、宽领域执法机制的工作机制和建立过程,从广西地方公安司法机关与越南四省政府部门的定期座谈,到警务联络官设置,再到犯罪情报信息交流、联合巡逻检查、联合执法行动,在密切合作中增进执法互信,形成了执法合作的广西模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周岸岽认为,警务合作和刑事司法协助在内容上的交叉,以及警务合作从国家间到政府部门间再到地区间更宽的适用面,使得警务合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对刑事司法协助的有效补充。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张恺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西甲直播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独特优势,认为西甲直播参与其中既有利于破解信息黑箱,实时了解取证进度、程序争议等关键信息,同时又可以减少制度差异带来的摩擦,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针对如何应对跨国犯罪智能化、网络化趋势给涉外执法带来的新挑战,与会人员提出各自观点。关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规范与治理,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杰认为,人工智能技术本身蕴含风险同时又是人类迈向未来的科技前沿,人工智能涉外法治的本质是为技术发展树立规则,要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基本立场上,共同推动人工智能涉外法治风险的国际共治,确立人工智能发展的全球伦理和法律底线。在共治过程中,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全球规则制定,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维护国际利益。关于虚拟货币技术治理与法治应对,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帅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陈苏豪分别从前端通过国际合作加强跨境资金监管,增强对资金流向的追踪和监控能力,有效打击预防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犯罪与后端如何对查扣虚拟货币通过国际合作进行处置实现其经济价值转化进行了分享。
关于电信网络诈骗跨国犯罪的治罪与治理,云南财经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简琨益提出,将有组织化、数字化、国际化、产业化的电诈犯罪集团,纳入有组织犯罪的治理框架和治理思路。一方面,用活反有组织犯罪法第55条的规定,由边境地区公安机关与缅北地区建立特殊的警务合作;另一方面,从组织体的角度理清上下游犯罪的关联性、犯罪分子所处的不同层级架构,重构证据链体系,进行犯罪的有效治理。
推动境外取证、境外证据转换程序规范化、法治化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刑事案件,确保境外证据的获取和质量是关键。加强境外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适用,是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基础工作。结合我国追逃追赃实践,陈苏豪副主任认为,证据是共同应对犯罪问题的基石,证据规则的应用具有共通性。追逃中证据应用包括用证据说话,做好外逃人员思想工作;用证据取信,证明犯罪事实并说明司法程序公正性,争取外国执法机关的支持与配合;用证据协助,根据外国法律规范提供证据材料,争取实现追逃效果。
当前,境外证据主要来源于司法协助取证和警务合作取证,云南财经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佴澎认为,警务合作是西南地区打击跨境电诈获取证据的主要方式,但实践中,针对如何确保警务合作获取的证据完成合法性转化这一问题,尚未形成完善机制。同时,证据来源相对单一,难以形成有效证据链支撑刑事指控,建议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针对性完善和修改。
针对跨境取证和电子数据调取问题,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安琪建议,坚守数据主权基本立场,在国际法框架下以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管辖交叉问题。参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境外公开数据简化取证程序,对属人相关数据探索远程勘验等例外方式,对核心数据采用审慎程序;同时,借鉴“提供令”思路,结合个案需求快速调取数据,通过法律保留尊重被请求国数据出境审查规范,平衡效率与主权。构建境外证据转换使用规则体系,明确侦查机关固定证据来源、移交链条等基础性转换义务,西甲直播履行监督职能;建立多层次审查机制,优先依据国际条约审查。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汪鹏从金砖国家间惩治跨国犯罪入手,提倡在传统研究欧美电子证据取证规则之外,立足区域安全,强化对金砖国家电子证据规则的国别研究,从而与国内电子证据法律制度相衔接,推动签署多边电子证据取证与认证公约,依托金砖平台发挥电子证据规则效能,服务涉外执法司法合作。
强化涉外执法司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涉外刑事案件办理是我国展现法治环境、法治水平的窗口,关系着我国国际形象与法治建设成果的对外传播。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做好涉外刑事执法工作,应当加强人权保障,体现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的成果。具体而言,既包括外籍人员接受我国刑事执法、刑事司法调查过程中获得律师辩护、使用本国语言、获得翻译等程序性权利,也包括主动认罪悔罪获得宽大处理和获得与罪行相称的处罚等实体性权利。
以涉外经济犯罪案件为例,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陈羽枫认为,应当强化对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中犯罪数额的实质认定,解决好当前鉴定部门鉴定价值与涉案物品市场价值差距过高导致量刑偏重的情况,从而推动动物制品价值评估细化标准出台、个案中司法予以综合判断多角度入手,保证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涉案财物处置方面,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杨金玲提出,要在坚持国家主权、安全、法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人权、财产权,既要在办案过程中管控涉案资金防止外流转移,又要实现涉案资产的公平处置,有效追赃挽损。
对于反腐败追逃追赃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张晓鸣认为,应当强化追逃追赃中的律师参与,发挥律师落实程序法治、保障人权的作用。一方面,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律师的身份会更为便利,建议我国实务部门可以考虑聘请律师,辅助相应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在具体涉外案件执法、司法过程中,也需要探索形成保障律师有效参与的机制,保证执法过程中外逃人员或跨国案件被告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中国区主任郭志浩认为,应当进一步发挥好律师辩护人作用,协助加强外逃人员与国家机关进行沟通,帮助外逃人员正确理解国内政策法规,主动争取宽大处理。对于劝返追逃措施的适用,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吴璇认为,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规范和人权保障,规范劝返承诺的内容,加强对承诺效力的法律确认,从制度层面保障接受劝返者的稳定预期和获得宽大处理的权利。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