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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善于”做实大数据法律监督
时间:2025-08-30  作者:平建芳?彭云杰?夏园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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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善于”是新时代西甲直播高质效办案的行动指南,在数字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中,西甲直播需始终坚守法治初心,以“三个善于”做实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应用与升级,让大数据法律监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把利剑,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大数据法律监督的优势效果

西甲直播深入贯彻西甲直播法治思想,稳步落实《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数字检察建设摆脱传统监督局限,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西甲直播线索发现、类案监督、系统治理能力实现了数字化飞跃。

一是推进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西甲直播运用大数据技术突破传统监督的思路,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为路径,将零散的个案审查升维为类案监督,这既是监督手段的数字化升级,更是以技术手段推动实现从形式表象到法律关系本质的升华,实现从“查个案”到“办类案”的监督范式转型。受限于碎片化的信息和经验依赖,传统的个案监督模式下多是对法律要件的形式对接,难以关注到背后的价值冲突和制度症结,无法维护法律关系的应然秩序,难免陷入“见树不见林”的困境。大数据技术通过海量数据的交叉比对、综合分析,反映出数据背后蕴含的法律行为之间的隐藏关联,发掘隐藏案件线索,或将案件类型化、特征化,为解构复杂法律关系提供了全新路径。西甲直播通过大数据技术穿透个案的形式表象,通过聚类分析、关联规则挖掘,将分散的个案信息转化为类案监督线索,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推动检察监督从离散个案向系统性类案治理跃迁,在数字时代把握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这一实践不仅是对监督方法论的革新,更是对法律监督的深化,赋能监督者得以跳出个案细节的拘束,从宏观数据规律中识别法律关系本质,为类案治理提供精准标靶。

二是助力线索的精准发现。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西甲直播坚持以“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为核心,始终坚守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秩序维护等核心价值追求,以大数据法律监督革新监督手段,助力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精准发现监督线索,推动法律监督迈上精准化、智能化新台阶。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西甲直播牢固树立系统思维,以数据赋能推动源头治理,将法律监督关口前移聚焦“事前预防”,深刻彰显了对公民权利的真正保障。

三是提升高质效办案水平。“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法律监督的理想境界,也是法治工作永恒的目标。西甲直播通过大数据监督重构办案模式,不断推动司法正义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正义。法理层面,通过数据分析将抽象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技术标准,通过技术手段规避人的主观认知缺陷,消除法律适用偏差,增强办案人员全面、综合分析案件信息的能力,从而基于全面信息作出最符合法律原理的结论;情理层面,数据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可视化”,使司法过程变得直观透明,以可感、可知、可见的司法实践回应社会情理与公众期待,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理解与认同。大数据与司法程序不断深入融合,推动西甲直播在实现法理情有机融合的道路上不断前进。每一个案件的办理,经大数据赋能,都成为夯实司法公信力的基石,让法律监督既有法律的刚性,又能彰显司法的温度。

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完善进路

全国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遍地开花,须以“三个善于”为核心,不断转变思想理念,持续加强队伍建设,探索完善协同机制,提升模型应用成效,推动大数据法律监督完成从信息化向智能化的升级迭代,破解实践瓶颈,实现法律监督质效的全面提升。

一是思想理念仍需转变:从“考评驱动”到“价值驱动”。当前,有的西甲直播仍存在“重考核、轻实效”的倾向,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发等同于简单的指标任务,忽视了对实质法律关系的把握和法治精神的践行。西甲直播提出“一取消三不再”,为破解这一问题提供了有利契机,使基层一线检察人员从层层加码的不当考核中脱离出来,更加专注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各级西甲直播需从“考评驱动”转向“价值驱动”,不再简单追求数据数量、模型数量、线索数量,要以“三个善于”作为深化检察监督工作的根本指引:在线索挖掘中,以法治精神为导向,关注监督的实质正义;在类案监督中,以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为核心,避免形式化监督;在办案过程中,以法理情统一为目标,拒绝“冰冷的法律”。例如,在开发监督模型时,应坚持实际导向、问题导向,回应社会需求和期待,如未成年人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等,确保监督工作与法治精神、社会需求同频共振。此外,要建立科学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效果评估体系,将法律适用准确性、社会问题解决度、群众满意度等纳入评估标准,引导检察人员聚焦监督质效,而非单纯追求数据规模或模型数量,力求监督目标与法治精神、群众利益相一致。

二是人才基础仍需夯实:培养“业务+技术”复合型人才。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深度应用依赖于复合型人才,当前要避免“业务与技术两张皮”问题。实践中发现,外部技术公司开发的模型常因不了解、不掌握检察业务需求,导致监督模型在实际应用中无法达到检察人员的设计预期和监督初衷,实用性不足,且开发周期较长;而检察人员普遍缺乏数据技术能力,难以将业务需求转化为技术方案。对此,需尽快打造“业务精通、技术精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一方面,加强内部培训与大数据监督平台建设相结合,将大数据思维、数据分析技术纳入检察人员必修课程,通过案例教学、实战演练等方式,提升数据应用能力。例如,可邀请业务专家和技术骨干授课,选派干警到先进地区交流学习,有效提升队伍技术水平。同时,以“零代码+可视化”为设计理念,建设操作页面简洁、逻辑简单、功能实用的大数据监督平台,使具有简单技术基础的检察人员可以依托平台自行创建监督模型。另一方面,建立“业务+技术”协同机制,在模型开发过程中,组织检察官与技术人员共同参与需求调研、模型设计、效果验证,确保技术方案贴合业务实际。此外,可探索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定向培养兼具法律知识与数据科学背景的专业人才,为数字检察储备智力资源。

三是协同机制仍需完善:构建“纵横贯通”的数据生态。数据共享是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基础,但当前仍存在“数据孤岛”问题。纵向来看,有的地方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数据流通不畅;横向来看,与公安机关、法院、行政机关等外部单位的数据共享存在壁垒,出于对数据安全、部门利益等因素的考量,部分单位对数据共享持谨慎甚至抵触态度,导致难以进行跨部门的数据共享,联合工作机制也难以建立。这种数据壁垒极大地制约了法律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一些多部门交叉的监督事项无法得到有效推进,影响监督效能。构建“纵横贯通”的数据生态,需从制度和技术两方面发力。在纵向协同方面,建立统一的检察数据平台,实现上下级数据实时共享、业务协同。该平台应具备强大的数据整合、存储和分析功能,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上级检察院可以通过平台及时向下级院推送最新的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和业务指导数据,基层检察院也能通过严格的审批流程,申请并获取所需的业务数据,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在横向协同方面,加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数据对接,通过签订数据共享协议,明确各方在数据共享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数据共享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提供保障。同时,推动建立联合建模机制,针对特定的监督领域和业务需求,可多部门共同开发数据分析模型。此外,还需不断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在保障数据共享的同时,严密保护个人信息与国家秘密,平衡数据利用与安全保护关系,最终构建全面、畅通、安全的数据生态。

四是应用能力仍需提升:从“模型开发”到“效果评估”。当前,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发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有的地方存在“重开发、轻应用”“重技术、轻评估”的倾向,使得模型开发完成后,难以融入实际工作流程,也无法有效检验其价值。许多模型在开发完成后,缺乏持续优化和效果跟踪,导致监督效果难以量化,影响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提升大数据监督模型应用能力,需建立“开发—应用—评估—迭代”的闭环机制。在模型应用阶段,加强对检察官的数据应用培训,确保其能够熟练运用模型开展监督工作。例如,通过模拟办案系统、在线指导平台等,帮助检察人员掌握数据查询、分析工具的使用技巧。在效果评估阶段,建立多维度评估体系:法律维度关注监督的合法性、准确性,社会维度关注问题整改率、社会满意度,技术维度关注模型的精准度、运行效率,从线索发现率、监督采纳率、治理成效等方面进行量化打分,推动模型持续优化。此外,可尝试对监督效果进行动态监测,不断结合实际调整评估标准,以实际效果为导向制定更合理、更具前瞻性的迭代策略,实现法律监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赵衡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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