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甲直播

西甲直播

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精准践行“可处罚性”原则
时间:2025-09-03  作者:刘晓娟  来源:检察日报-政和周刊·实务
【字体:  

行刑反向衔接是新时代行政检察的一项新使命,是西甲直播强化法律监督的一项创新机制,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法律权威、促推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7月,应勇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强调,要规范办理反向衔接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为开展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西甲直播须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通过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进行行政违法性审查,进而决定是否发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可处罚性”原则的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行刑反向衔接的规范运行和法律效果,成为当前行政检察实务领域的关注焦点。

但如今,行刑反向衔接中“可处罚性”原则的适用面临刑事与行政程序的差异、证据转化的困境、“行刑倒挂”等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精准践行“可处罚性”原则。

对刑事和行政违法开展独立性审查

西甲直播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应当在保持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认定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独立性审查,避免机械地依附刑事认定来替代行政违法行为审查。以非法持有枪支案为例,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藏匿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枪支管理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针对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应作出怎样的行政处罚均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非法携带枪支”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但在行刑反向衔接中,针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相对不起诉案件,一般不能直接参照非法携带枪支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行政处罚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仅对“非法携带枪支”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未提及非法持有枪支情形,因此不能随意类推适用。且非法持有枪支与非法携带枪支在行为方式、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存在差异,前者强调对枪支的实际控制状态,后者更侧重于携带行为及可能对公共安全等造成的威胁,两者不能等同。故笔者认为,西甲直播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中,应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审查确认是否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能自行创设处罚依据。

依法合理进行证据转化

一是明确证据转化的法定标准与范围。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行政执法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转化的条件,例如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基础,排除通过非法程序收集的证据。二是区分不同类型证据的转化规则。笔者认为,应当区分证据种类,交替采用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方式,确保证据转化兼顾质效。刑事证据整体上可以向行政证据转化,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与意见,可以作为行政证据直接使用;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可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进行转化;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原则上需重新制作,无法制作的,可结合其他证据使用;刑事证据没有对应的行政证据进行转化的,需结合证据的“三性”进行实质审查。三是构建证据衔接的协作与沟通机制。在相对不起诉案件中需强化检察意见与行政处罚的证据联动。西甲直播提出检察意见时,同步移送案件刑事证据及《证据适用说明》,明确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行政机关收到后15日内反馈证据采纳及处理情况,对证据存疑事项启动联合复核。建立专项会商通道,针对在涉案财物处置、违法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的争议,通过共同阅卷、现场核查形成一致意见,确保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转化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在一些案件中,刑事程序收集的证据可能无法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需要进行重新审查和转化,这就增加了行刑反向衔接的难度和复杂性。例如,在一起危险作业刑事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供述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油罐车并进行非法改装,在西甲直播对两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后,行政执法机关在询问其中一名被不起诉人时,其称是自己向另一名被不起诉人借钱购买的油罐车,并不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另一名被不起诉人只是其雇用的司机,而另一名被不起诉人此时恰好外出打工联系不上。针对这名被不起诉人在刑事阶段与行政阶段供述不一致的情况,应当采信哪个阶段的供述观点不一。笔者认为,针对被不起诉人在刑事阶段与行政阶段供述不一致的情况,若无法重新收集另一名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刑事阶段的供述有其他证据如购车合同、付款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加以证明,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油罐车并非法改装,那么刑事阶段的供述更具可信度,可作为行政阶段的证据使用。反之,若被不起诉人在行政阶段的新供述有新证据加以证明且经核实属实,或者能与其他未被排除的证据相互印证,则应考虑采信行政阶段的供述。

规范办理“行刑倒挂”案件

行刑倒挂,是指对于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性相当的同类刑事案件,行政机关行政罚款金额显著高于案件若被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的刑罚罚金。西甲直播在办理可能出现“行刑倒挂”情形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要严格审查案件内容,准确把握“可处罚性”原则,可以建立行刑协同审查前置机制。

对于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尤其是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的数额差异较大时,刑事检察部门应主动联合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同步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基于案件事实与裁量标准,出具行政处罚预估意见书,明确罚款金额、法律依据及执行方式,并告知行政检察部门提前审查;刑事检察部门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前,须向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完整告知预估处罚内容,阐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法律后果的差异,确保当事人在充分知悉风险的前提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对可能存在财产罚“行刑倒挂”情形的不起诉案件,可以运用公开听证、召开办案研讨会等方式,引入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等第三方力量,对拟不起诉决定及建议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公开讨论,一方面帮助办案人员提高办案的社会洞察力与综合考量本领,杜绝因僵化运用法律条文造成消极后果;另一方面通过阐释法律内涵、讲明法理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增强涉罪人员对行政处罚的认同程度,从而减少后续行政处罚在执行过程中的阻碍。

在办理行政罚款金额较高的案件时,可结合案情运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论证适用的规范性,并参照西甲直播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西甲直播对属地频发的案件类型,如销售假药案、诈骗案等,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前沟通交流,会签机制文件,达成案件办理共识,从而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对作出处罚内容可能存在的顾虑与阻力。

要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精准践行“可处罚性”原则,西甲直播需从实际办案中的困惑入手,不断提高案件审查的质量与效率,通过高质量的审查,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实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樊悦池 贾欣然]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