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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优化食药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检察监督
时间:2025-09-12  作者:刘和海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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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微犯罪占比大幅上升,这在食品药品领域刑事案件中也有充分体现。在对食品药品领域轻罪案件进行出罪并反向移送行政处罚实现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一体化处置过程中,如何实现“罚当其过”,成为涉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办理中亟待破解的现实课题。

在食品药品领域案件行刑衔接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一是财产罚失衡。如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依食品安全法所处罚款,可能远超同类案件刑事罚金幅度。二是资格罚失衡。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惩戒,有时对市场主体的影响远重于轻微案件的刑事责任。三是信用惩戒失衡。比如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不起诉移送行政机关后,依据违法行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行为人会被纳入重大失信行为名单,导致企业在融资、项目申报等方面受限,其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影响巨大。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立法目标与规范目的不同。比如,罚金刑在刑事责任中只是附加刑的一种,是作为主刑适用的一种补充刑罚方法,而罚款则是行政制裁手段中主要的制裁方式之一,所以,就可能出现数额差异较大的情况。当轻微刑事犯罪“出罪入罚”时,两种责任的评价逻辑差异便凸显出来。破解这一现象,需在反向衔接中构建科学的裁量体系。

要准确评价量刑量罚情节,夯实过罚相当基础。笔者认为,一是充分运用从宽处罚情节。比如,药品管理法对于违法行为设置了罚款数额和裁量幅度,该法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至20倍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在涉药违法处罚时,优先适用药品管理法,但在部分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时,仍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作从轻或减轻处理。因为只有全面评价违法行为的所有相关情节,才能作出罚当其过的行政处罚决定,实现个案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对于从宽量刑情节的审查,首先要审查主体是否具备法定情节,比如,是否成年、是否为精神病人等。其次是审查行为,如行为的动机与主观过错,行为人使用的工具与手段,违法行为后果,违法行为针对的对象,违法行为涉及的范围与次数等方面。最后,审查是否具备其他情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5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也应考虑。如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轻罚情节也是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审查的依据。二是严格把握非法定从宽处理情节。非法定情节同行为持续状态、是否采取预备行为等非本质的违法构成情节一样,需要结合其他案涉情节综合考虑、共同评价,某个单一情节均不能单独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从而确保过罚相当。三是合理评价不起诉时已经评价过的裁量情节。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刑事、行政责任的负面评价,一种责任的承担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当然抵消其他法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的裁量情节应该分别在刑事、行政法律关系中予以评价。审查决定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实质上是对被不起诉人行为的重新评价过程。被不起诉时已经考虑过的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从宽、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在判断是否移送处罚和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时,可以再次考虑,而不构成重复评价。同时,对于不起诉书中遗漏和没有评价的情节在考虑是否移送处罚时更应重点关注。

要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动态评价处罚必要性。一是考量公共利益。在判断是否反向移送及裁量行政处罚强度时,公共利益是必须考量的因素。二是考量法益恢复程度。在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将违反法定秩序的结果要件还原为实质的法益损失,并与案发后的法益恢复情况进行比对分析,据此评判是否反向移送。如果先前被损害的秩序法益能恢复至原初状态,不起诉后一般来说无需反向移送处罚。三是考量公益服务价值。在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中,自愿接受食品药品安全法治教育、从事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公益服务对纠正行为违法、减轻违法犯罪社会危害后果有直接作用,基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理念,通过公益服务使行为人强化守法意识,处罚时可以作为酌定因素进行考虑。

要关注社会影响,严格把握处罚边界。要注意衔接公共政策考量、尊重合理行政惯例、兼顾舆情与社会影响。

要完善食品药品领域反向衔接“必要性”审查机制。一是构建协同平台,强化部门协作。西甲直播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部门间常态化协作机制,完善联席会议、会商研究、案件沟通制度。二是强化专业支撑,提升办案质效。西甲直播可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监管部门、研究机构或鉴定机构,充分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的专业作用,健全食品药品案件专业咨询与技术辅助机制,确保案件定性准确、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精准。三是推进数字化转型,提高衔接效能。充分利用现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和政法信息共享平台,细化食品药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流程及网上移送程序,开发相关数字模型,逐步实现案件自动识别、网上移送、智能办理,提升衔接工作的规范化与智能化水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赵衡 朱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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