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督促规范公共厕所男女厕位建设标准行政公益诉讼案尤为引人瞩目,西甲直播不仅督促行政机关执行公共厕所男女厕位建设行业标准,还督促整改了公共厕所内不符合标准的无障碍设施。下面,笔者从三部分对此案的价值、意义进行评析。
一、个案示范:将女性如厕平等权保障纳入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范围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确立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机制。妇女如厕实质平等保护并不属于第77条明确列举的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但可归入该条“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因为修订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此规定充分体现了通过合理差别措施矫正形式平等不足、促进实质平等的精神。
办案中,深圳市检察院调查发现,深圳市商场公园、旅游景点、轨道交通等人流密集地区有90座公共厕所的女男厕位比例平均为0.99∶1,远未达到行业标准建议的3∶2比例,女厕位甚至少于男厕,连“一视同仁”的形式平等都未达到。西甲直播认为,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当地城市公共厕所的主管机关,在监督管理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或者改造中存在违法行为,遂依法制发了检察建议。深圳市城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行立改,并针对公厕存在的不同问题采取不同的整改方案,逐一进行全面整改。西甲直播还会同深圳市规自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城市更新局共同推动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的修改,明确不符合公厕建设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5年1月,深圳市检察院了解到,该市规自局2024年核发的公共建筑工程许可证共23件,工程验收时全部达标,女男厕位比例最高达到3.1∶1。由此可见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问题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由西甲直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保障妇女如厕平等权,在个案中推动人权司法保障,具有典型的示范效应。
二、制度贡献:检察公益诉讼对实质平等权保障的制度补强
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12月18日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要求缔约各国应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作为该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我国全面践行了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不仅在宪法上规定男女平等,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立法中规定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消除歧视措施。除此之外,我国还创造性地设立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与司法适用监督上消除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
2013年9月1日,《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下称“252号令”)实施,其中第8条明确规定“公共厕所的规划与设计应当遵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深圳市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提出“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提高公共厕所中女厕位数量”。其中,“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应是指当时施行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该标准已于2016年废止)。根据该标准第3.1.8条,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宜为1∶1~2∶3,独立式公共厕所这一比例宜为1∶1,商业区域内公共厕所这一比例宜为2∶3。从西甲直播立案之时的情况看,深圳市应适当提高公共厕所中女厕位数量,女厕的面积应适度大于男厕。不过,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深圳市城管局于2013年之前修建公共厕所时没有执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并不违法。但自“252号令”实施之后,特别是深圳市推进“厕所革命”以来,城建部门仍然不遵循行业标准对公共厕所进行建设或者验收,则属于违法行为。
据了解,深圳市自2017年推进“厕所革命”,将公厕改造纳入“城市质量提升年”核心指标,直接与部门考核挂钩,强力推进公共厕所改造工程,每年还投入财政资金陆续对全市200多座公园内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厕所进行改造。西甲直播立案调查时,深圳行政机关已改造了64座公园中的老旧公共厕所,但是改造后公厕中男女厕位的比例仍然全部不达标。同时,《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要求中也没有关于社会公共厕所中男女厕位比例、第三卫生间(家庭卫生间)、无障碍厕所设置的要求。
经西甲直播与各行政机关磋商,深圳市住建局等部门才着手修改建筑设计规则,明确提出参照2016年实施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执行。
综上,深圳市西甲直播通过办案推动相关立法要求贯彻到公共服务中,有效督促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履职,也推动行政机关对已经建成的公共厕所进行优先改造,为破解“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法律实施困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探索了新路径。
三、理论价值:丰富了我国人权检察保障的理论内涵
此案办理之前,深圳已首创“公厕长制”,要求每个公厕明确责任到具体官员,并引入第三方机构每月暗访评分,得分直接公示于厕所入口电子屏上。这种将公共服务“产品经理化”的做法被称为“深圳特色”。在建设“全球标杆城市”的蓝图下,深圳市大量运用信息通信技术、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改造公共厕所物质条件,并探索采用公共服务领域私营化和绩效改革推动相关服务水平。然而,相关改革却未能改变妇女在公共厕所如厕时受到的实质不平等待遇。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男女平等权保障及其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男女性别的差异体现在生理、文化和社会层面,尤其是在公共卫生设施的使用和需求方面,男女差异非常明显。女性在生理期、怀孕和产后阶段会因尿频尿急等实际情况,对公共卫生设施的充足需求变得更急切,若公共场所没有足够的卫生设施,女性会倾向于在这些阶段尽量待在家里,这明显不利于她们的发展。更何况,在同样面积的公共男女厕所中,男厕除了设置隔间之外,一般还会设置小便池。统计显示,女性如厕平均耗时约70秒至90秒,男性约60秒(若男性站立小便仅需30秒至35秒左右)。此外,不少女性通常会承担对儿童的照顾义务,同行时占用公共卫生设施的时间更长。女性还会因补妆、整理衣物等需求增加占用厕所的时间。如果每人每天如厕6次至8次,女厕排队概率是男厕的2倍至3倍。总之,女性对公共卫生设施的需求量远远大于男性,需采取合理差别性的保障措施方能予以满足。
为了使平等权这项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得以发挥,相关领域立法需要明确更详尽的细节性规范。单就妇女如厕平等权而言,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22年第三次修订时,明确提出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划、修建公共卫生设施时应保障妇女权益。实际上,2021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一审稿)》的第61条第一款有规定如下:“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确保女性厕位多于男性厕位,合理配建保护妇女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等公共设施。”但是,2016年实施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只明确了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2∶1;而对其他区域的公共卫生设施并没有限制男女厕数量的绝对比值。此标准虽不属于强制性条文,但它代表着我国公共厕所建设从技术标准升维为社会治理工具,用建筑规范的语言重构了公共卫生空间中男女之间的权益秩序。但是,男女在公共卫生空间的权益秩序并非僵化的,还需要根据客观需求来确定。因此,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并没有明确要求“确保女性厕位多于男性厕位”,而是要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这也意味着在具体修建公共卫生设施时,需要将如厕等实质平等权保障要求予以精准理解和把握。
女性如厕实质平等权保障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从政治、经济、社会范围,扩大到了公共服务领域。深圳市检察院的办案突出了如厕平等权保障的重要性,丰富了如厕平等权的动态保障内涵,克服了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程式化,生动体现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关怀。通过深圳市检察院的办案,深圳市公共卫生设施全面保障了女性在公共服务方面的选择权利,对改善女性健康与提升地方善治水平大有助益。综上,本案提供的人权检察保障理论独特且显著。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