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态观: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的新尝试
将刑法解释动态观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是理论研究的当然使命,这需要通过典型的个案来验证这一理论命题的真切性和科学性。
□《刑法解释动态观》正文部分共有六章,六个章节之间,从基础理论进行反思进而引出论题:要改变原有的静态解释的理念和方法,进而转为动态解释的理念和方法。其后的章节,从场域理论的视角,沿袭着刑法解释从个人到司法再到社会的路径进行过程性的展开,在每一章节都论证了刑法解释动态观的理论原理和具体样态,勾画出一幅展现了现实的刑法解释过程的路线及图景。
王东海是我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时指导的刑法学博士。其博士论文修订出版在即,邀我作序,当然欣允。近十年来,机缘促使,我个人的学术兴趣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即少年法学、美国刑事法学和刑法解释学。这三个领域在我国的研究现状大体有一个共通的缺憾,即缺乏从原点逻辑出发的系统严整的基本原理研究,从而虽不乏“入木三分”的片段精彩,但缺少“任督二脉”的周天贯通。
刑法解释学,可谓“动态的”“行动中的”刑法学,相对于传统的“静态的”“纸面上的”刑法学而言。基于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深入、教学经验积累和理论研究思索,我的一个初步判断或理论推测为:刑法解释学的研究和教学以及刑法解释相应立法的严重匮乏,很可能是造成我国刑法实践中出现违情背理、章法紊乱的案例的主要技术性原因。由此,2017年我以《刑法解释基本原理之系统归正研究》为题,申请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决定对刑法解释这一论题从基本原理的角度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研究。彼时,王东海正面临博士毕业论文的选题,他对此题颇感兴趣,于是以刑法解释问题为大方向,结合自己的经验及认知,选择了《刑法解释动态观》的命题。
《刑法解释动态观》的选题是颇具难度的。刑法解释这个大方向,很多学者都有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如何将现有的众多文献进行消化吸收和整合提升,在当下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以体现博士论文的创新性,是首先需要关照的问题。同时,多数观点认为的刑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诠释和释义,存在着基本观念上将刑法注释和立法性解释等同于刑法解释、将解释对象限定为刑法文本、将解释主体基本限定为有权机关、将解释过程视为对刑法条文的静态释义、机械遵循文本而忽视文本背后的情理价值等诸多的误区,这些传统的观点从静态角度来看待和研究刑法解释,如何突破现有的藩篱去论证清楚刑法解释的动态过程,如何让读者理解和认同刑法解释的动态性,着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然而,不得不说的是,不管是从理论推演的角度看,还是从具体的司法实践看,刑法解释都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一直认为,刑法解释的主体应当具有广泛性——刑法解释并不是一项专属的权力,而是一项权利,刑法是众人之事,人人都享有刑法解释的权利;刑法解释的对象具有二元性——刑法解释的对象除刑法文本外,还包括案件事实;刑法解释的路径具有双重制约性——解释者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必须坚守以语言学为基础的规范逻辑和以社会学为基础的情理价值两条路向,思维逻辑和判断标准必须受语言逻辑和社会情理的双轨制约;刑法解释的范式具有动态递进性——解释者(尤其是司法人员)应当不断对刑法规范文本和案件事实进行双向对合的审视和推敲,并对得出的初步解释结论进行反复的斟酌及评判,充分听取其他解释主体的意见,并站在社会公众(真正的立法者)的立场审视自己的解释结论,经过反复推敲、商谈、博弈后,最终形成解释共同体和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解释结论。刑法解释(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之“interpretation”中的“inter-”,即有往返于二者之间,在二者之间达成沟通或建立法律逻辑内在关联的意思。刑法解释的基本要义在于:在刑法适用过程当中,应当本着“依理循法”的法律推理(或法律思维)方法,本着法律逻辑三段论的基本章法,联系往返于个案法律事实(小前提)与关联刑法规范条文(大前提)之间,探寻并确证二者之间法律逻辑一致性和社会价值契合性与否及其恰当尺度的问题。
作为博士毕业论文,《刑法解释动态观》正文部分共有六章:“问题反思:刑法解释动态观之提倡”“个人场域:刑法解释动态观之主体研判”“司法场域:刑法解释动态观之诉讼博弈”“社会场域:刑法解释动态观之官民互动”“机制保障:刑法解释动态观之保障制约”“个案研讨:刑法解释动态观之实践检验”。六个章节之间,从基础理论进行反思进而引出整篇论文的论题:要改变原有的静态解释的理念和方法,进而转为动态解释的理念和方法。其后的章节,从场域理论的视角,沿袭着刑法解释从个人到司法再到社会的路径进行过程性的展开,在每一章节都论证了刑法解释动态观的理论原理和具体样态,勾画出一幅展现了现实的刑法解释过程的路线及图景。然而,刑法解释动态观不是从来就有的,虽然人们不自觉地在运用这一方法和原理,但是将其从自发经验上升到自觉理论,需要通过制度的设计让刑法解释者(尤其是司法人员)秉持这一理念和方法,以使得刑法解释结论达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效果,保障机制这一章便应运而生。理论的目的在于系统指导实践,将刑法解释动态观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是理论研究的当然使命,这无疑就需要通过典型的个案来验证这一理论命题的真切性和科学性。如此,六个章节环环相扣、层层推进,便形成了最终的博士毕业论文。整篇论文既有理论的系统与高度,又有实践的细节与深度,在外审和答辩时均获得了优良的评价。
博士毕业后,王东海一直没有放松学术追求,在繁忙的司法实践岗位工作之余,他还在不断思考和研究。四年多以来,他对该博士毕业论文的许多内容进行了更新完善,最终形成了这本书稿付梓出版。虽然因故删去了博士论文的最后一章,但并不影响其理论脉络的完整性。因为,几乎在每一部分的论述中,都有诸多典型案例得以有机融入,作为支撑论证的一个重要维度。
对于《刑法解释动态观》这一命题,该书的研究恐怕还只是一个开始,一次探索,将刑法解释动态性的事实初步展现在世人面前,也许会引起人们对传统的刑法解释理念和方法的重新审视。其论理系统的广度和深度可能都还有进一步完善和挖掘的空间。比如,刑法解释基本规则的缺失,作为我国刑法解释问题的关键要害问题,如何进行系统化的理论证成、立法明确和司法贯彻?这一问题的相关研究有待进一步拓展、强化和深挖。再如,刑法解释动态观的这些理念和方法,可能还需要运用更多的典型案例来进行更为完善的全过程的检验?但无论如何,该种尝试和创新都是非常值得赞许和鼓励的。期望东海博士能够在不断丰富完善现有理论的基础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同时,学以致用,学用相长,将理论应用于具体的司法个案实践中,实现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双向奔赴和深度融合。
是为序。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司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