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悔罪历经刑事诉讼全过程,其表现及变化形式多样,直接关系到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司法资源的充分运用以及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真诚认罪悔罪的准确认定,既能让人民群众从中直接感知司法的公平正义,又能消弭同案不同判、判决合法但不合理等不同感受带来的影响。而要准确认定真诚认罪悔罪,需要从事实证据、表现形式、变化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使其评价功能得到全面准确落实。
严格把握真诚认罪悔罪的认定基础。在刑事诉讼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的过程中,准确认定认罪悔罪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一是犯罪事实基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需要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或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抑或犯罪事实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承认,也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认罪悔罪。对其中明知犯罪事实系他人所为而顶替认罪的,不仅不能认定其认罪悔罪,而且要根据其对司法执法造成的影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证据基础。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处以何种刑罚,均需遵循证据裁判原则,认罪悔罪案件也要遵循这个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认所悔的犯罪事实需以证据为支撑,达到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而降低定罪处理的证据标准和要求。三是责任基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定认罪悔罪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积极评价,追究刑事责任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消极评价,若没有后者,前者失去了存在的实践价值。
精准识别真诚认罪悔罪的表现形式。对认罪悔罪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行举止等具体客观表现,特别是关键节点、关键事项的外在表现予以准确判定。一是到案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以后认罪悔罪的,首先体现在其如何到案上。到案的形式多样,包括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接电话通知到案、现场等待到案或被扭送到案等等,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待自身行为的态度,再综合其供述、辩解等情况作出准确判断。二是供述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其最直白的认罪悔罪表现形式,特别是其到案后的第一次供述与辩解以及认罪认罚时供述与辩解的情况,既反映其到案过程中体现的认罪悔罪情况,也反映其认罪悔罪的程度。对供述情况进行全面剖析,弄清是积极供述还是被动交代,是真心稳定供述还是假意功利性供述,以便准确界定其真实的心理活动和认罪悔罪心态。三是赔礼赔偿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是为被害人直接感知的认罪悔罪表现,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承担责任的态度。对此,要弄清其是否赔礼赔偿、为何赔礼赔偿、何时赔礼赔偿以及未赔礼赔偿的原因等情况。四是辩解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属于变量因素,往往会随着刑事诉讼的进行而以辩解的形式显现或掩饰。对此,需要对辩解进行“穿透式”研判,准确把握辩解的性质及影响,即是对事实构成的辩解还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认罪不认罚的诉求式辩解还是认罚不认罪的申辩式辩解,特别是要对翻供的内容、原因、时间等要素予以核实并合理处置辩解。
准确运用真诚认罪悔罪的认定结果。司法实践中的认罪悔罪,不仅是定罪事实,影响入罪出罪;也可能是量刑情节,影响罚与不罚、轻罚与重罚、缓刑与实刑。一是出罪的运用。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再以帮信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要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二是量刑的从宽。认罪悔罪会涉及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赔礼道歉、当庭认罪等酌定量刑情节。对真诚认罪悔罪的,可结合犯罪事实以及认罪悔罪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处理以及从宽的幅度,其中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群众反映不大的轻微犯罪可以给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如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对犯罪性质极为恶劣、影响极为严重而不宜从宽处理的,即使真诚认罪悔罪也不能予以量刑从宽。对虽有辩解但不影响认罪悔罪认定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并协同侦、诉、审、执、辩等多方力量做好法律宣传教育疏导工作。三是缓刑的适用。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有悔罪表现是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悔罪表现则可排除缓刑适用。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不上诉、不辩解为由请求取保候审、适用缓刑而认罪悔罪的,要在规范办案收集证据以及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审慎建议或决定适用缓刑。对已经适用缓刑,但发现再犯、漏犯等违背认罪悔罪的,依法撤销缓刑或给予其他相应处理。
(作者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