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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趋利性执法司法检察监督
时间:2025-10-19  作者:苏云姝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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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对趋利性执法问题一直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彰显了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坚定立场。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要求聚焦11个方面重点任务,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依法监督纠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专项监督开展以来取得多项成效,但同时,也不同程度地面临监督线索偏少、异地监督成效不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判断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的考量维度,并从守住案件入口、把紧监督关口、打通监督壁垒、拓展线索来源等方面完善工作举措,进一步推动趋利性执法司法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判断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的五个考量维度

对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进行判断,主要可从以下五个维度进行考量:

一是管辖权是否异常。重点核查案件侦破流程是否符合办案规律。应当高度重视对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的审查,若报案人员身份存疑、报案过程过于异常、报案事由与管辖依据断裂、存在人为创造管辖权等情况,可判定异常。

二是财产处置是否异常。重点核查涉企案件中“查扣冻”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及合理性。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数额违规“查扣冻”、应发还而不发还等情形,从而判断是否属于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

三是强制措施适用是否异常。重点核查人身强制措施变更与退赃退赔的关联性。如是否存在办案人员利用可以自行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违规要求当事人进行退赃退赔,不当承诺若退赃退赔可取保候审或不退赃退赔则予以监视居住的情形。

四是罪名适用是否异常。重点关注罪名选择倾向性。审查侦查机关在认定罪名、确定侦查方向时,是否存在倾向于认定为“没收财产、上缴国库”等相关罪名,而非“发还被害人”的相关罪名的情形。

五是程序处置是否异常。重点审查侦查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是否存在立案后下行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或长期挂案的情形。例如,有些案件在当事人退赃退赔后,公安机关没有继续推动进入审查起诉程序,而是转为行政处罚或者挂案处理,对此要注意重点审查。

提升趋利性执法司法监督质效的路径

一是加强管辖权审查,守住案件入口关。针对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可以通过加强对管辖权的审查,有效发现监督线索。其一,开展管辖权实质性审查,强化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以有关管辖和发破案经过的证据为切入点,实质性判断发破案过程是否自然、是否符合刑事案件侦办的特征和规律,重点查明是否存在“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等情形,依法及时开展监督。对于弱管辖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即书面要求侦查机关移送更适宜管辖的机关办理。其二,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作,争取设立地区统一的管辖标准,形成管辖处置合力。同时,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定期通报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推动建立本地域“案件管辖负面清单”,明确何种情形不得跨区域立案。

二是从严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把紧监督关口。对于可能涉及趋利性执法司法的案件,在案件办理中可以加大对案件证据、事实的审查力度,将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与趋利性执法司法监督工作相结合,深挖监督线索,以更高标准的证据要求和更大的监督力度办理此类案件。聚焦对涉企人员违规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等情形,加强跟进监督。

三是精准适用法律,强化侦查引导。西甲直播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可能涉嫌趋利性执法司法时,可以通过加强对法律适用的论证、改变移送罪名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回归正确侦查方向,从根本上遏制趋利性执法司法情况。

四是深化纵横联动,打通监督壁垒。为提升趋利性执法司法监督质效,可横向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纵向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打通监督壁垒,具体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涉企案件信息共享,及时了解侦查机关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情况。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将西甲直播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对西甲直播的监督意见能够及时落实并反馈结果,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监督质效下降。其二,设区的市级西甲直播可以就涉案财物处置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异地评查、交叉评查。通过专项评查工作,有效发现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违规“查扣冻”财物、以改变强制措施为由要求当事人退赃退赔等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破解属地监督效果欠佳的困局。

五是多措并举,拓展线索范围。针对实务中监督线索来源窄的问题:其一,办案部门应加强与控申部门的沟通协作,拓宽信息渠道,加强宣传引导,从当事人的反映中发现监督线索。其二,加强“涉企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监督模型”等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强化对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的分析研判。其三,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主动扩大监督范围,主要涉及本地企业被外地侦查机关抓捕的案件线索以及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后,没有移送西甲直播进行审查起诉导致长期挂案或转为行政处罚的案件。考虑到部分案件的处理,行政罚款要远高于刑事罚金,可能存在趋利性执法司法嫌疑,可通过监督立案等方式进行监督。

(作者为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第七届全国优秀公诉人)

[责任编辑: 高梅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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