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25年度研讨会在杭州举办,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科研机构、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围绕“刑事司法与保护处分”主题,聚焦“刑事司法与保护处分的基本问题”“保护处分的适用程序、机制与社会支持”“保护处分具体措施的适用与完善”三个议题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研讨。
刑事司法与保护处分的基本问题
与会代表聚焦保护处分措施的核心要义,展开了富有系统性与建设性的深入研讨。在当前未成年人司法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保护处分已不再是零散的配套措施,而是承载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决定整个体系效能的关键枢纽。会议研讨旨在从概念界定、功能厘清与属性认定三个维度,为保护处分制度的完善夯实理论基础。
关于保护处分措施的概念、使用功能及属性。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当前立法尚未对“保护处分”作出明确定义,导致理论认知与司法实践存在分歧。因此,需在立法层面明确其独立于刑罚与治安处罚的法律属性。就规范保护处分措施的概念,有专家认为,需在立法层面明确保护处分措施独立的法律属性,与保安处分加以区分,可考虑将其界定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分级干预的一系列非刑事措施及其适用程序的总称。关于保护处分适用功能问题,有专家提出,保护处分适用的核心功能在于矫治教育与再社会化,通过系统性干预消除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其次是社会防卫功能,通过必要的监督与管束,预防再犯,维护社会秩序;最后是权利替代保障功能,在国家介入的同时,必须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避免因干预措施造成二次伤害。此外,保护处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功能也应当进一步拓展,如替代羁押措施、整合司法帮教资源,并为低龄触刑者提供核准追诉前的专门矫治或社会观护,以填补管束空白并评估需罚性。就保护处分在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的属性问题,有专家提议,保护处分具有非刑事性、强制干预性、保护性与教育矫治性和社会化属性,应基于这四个方面的基本属性来发展我国的保护处分体系。
关于优化保护处分的理念。理念的优化与共识的凝聚,是保护处分制度朝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引导。与会代表围绕保护处分的理念展开讨论并提出:无论个案情况如何复杂,要坚持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这一基本方针不能动摇。有专家指出,少年司法工作要平衡好三重核心关系,即特殊保护与防卫社会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衔接关系、专业话语与大众话语的关系,以此引领少年司法健康和更好地发展。有专家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理念角度分析认为,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理念的规范目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国家、人民团体以及社会组织等主体,需在各自职责内,综合运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多种手段,保护一般未成年人与少数弱势未成年人的权利。值得一提的是,有专家提到,“非羁押为原则”亦应作为适用保护处分措施的基本理念,以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落实分级处遇,实现措施合理转处与差异化响应。
关于完善刑事司法、治安处罚和保护处分的衔接和转化。推动刑事司法、治安处罚和保护处分的衔接与转化,是积极适应犯罪治理现代化要求、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重要突破口。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相关规则呈现分散立法的特点,由此带来了一系列衔接上的现实困境。从加强法律衔接角度,有专家提出,应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以及未来可能的“未成年人司法法”之间,就刑事司法、治安管理与保护处分三套体系之间的衔接作出协调一致的规定。但有专家认为,对法律衔接问题的相关讨论应当跳出部门法思维,不宜简单套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应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统领下,确立未成年人司法整体思维方式,将刑事司法、治安处罚与保护处分纳入同一制度框架内加以统筹,协调适用各部门法中的未成年人特别规定,实现多元处遇方式之间的有序承接与协调运行。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重大调整,其中“保护处分”与“治安处罚”的关系也成为专家关注的核心问题。就保护处分与治安处罚的关系问题,有专家主张,由于保护处分更契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罪错未成年人处遇工作的需要,应当将其置于治安管理处罚之前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则应更多居于补充适用的地位,仅在保护处分不足以达到教育约束目的,或行为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时适用,并应严格限制人身自由罚的适用。基于保护处分的优先适用原则,有专家建议构建“教育矫治优先、惩戒补充”的适用规则,对竞合行为原则上优先适用保护处分;针对涉罪行为建立阶梯式分流机制,通过西甲直播需罚性审查实现保护处分与刑事程序的有效衔接。
保护处分的适用程序、机制与社会支持
当前,保护处分适用在实践中面临一些难题,比如制度执行困难、适用场所及流程有待规范等。对此,与会代表在肯定保护处分制度价值的同时,更为关注这些现实困难,经过热烈而广泛的讨论,并提出以下针对性措施:
一是完善保护处分的适用程序。有专家认为,刑事司法审前分流至保护处分的程序,可最大程度地避免刑事程序的启动,是实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和保护其未来发展潜能的最优路径。就如何构建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适用程序问题,有专家提出,保护处分制度的程序设置要遵循相应的原则和前提,在框架构建上,首先应明确排除适用的情形,再根据不同类型保护处分设置不同的程序。适用过程中,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陈述、辩解和救济等权利。还有专家提议,在刑事诉讼法迎来第四次修改的关键时间节点,可考虑借鉴刑事诉讼法以刑法第18条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规定为基础设立强制医疗程序的先例做法,在刑法第17条的基础上,增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的程序。
二是健全保护处分的运行机制。健全保护处分的运行机制需从监督执行、协作机制、法治保障等多维度构建,确保处分措施的有效落实与权益保障的平衡。有专家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单位应当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做好不同干预矫治和帮教措施之间的转化和衔接。针对目前未成年人警务专门机构相对欠缺,难以满足当前预防和矫治的专业性需求,建议加强未成年人警务的专门化与专业化建设。在明确专门学校功能的基础上,有专家建议,进一步构建将罪错未成年人送入和转出专门学校的整套程序。就如何完善相应配套运行机制的问题,有专家提议,要明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设置,推动其组织、议事规则及评估程序、标准的优化统一;制定专门学校建设规范,明确接收标准、课程方案、效果检验与评估回访等,缩小地区性差异,形成相对统一的标准;同时,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设专门教育专业,提升教育专业性与针对性。
三是构建保护处分的社会支持体系。针对目前对罪错未成年人缺乏一个系统、实证的评估的现实,有专家提出,应提高社会调查质量,避免形式化。调查结论应作为决定、适用及调整保护处分措施的核心依据。社会调查需设计个性化方案,引入标准化评估工具,以提升报告的专业性、客观性与规范性。优化社会调查的证明模式,形成以“人”为中心确定社会调查的对象范围和以“事”为中心进行印证证明为逻辑的社会调查。有专家从强化社会支持的专业力量角度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专门的司法社会服务中心等措施,聘请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来承担保护处分的社会支持服务供给。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补充性、比例性三重原则为依据,有专家呼吁,将强制家庭教育指导设计为一项严谨的程序,厘清公权力介入的边界,作为对未成年人适用保护处分时,同步适用于家长以改进家庭教育环境的措施。
保护处分具体措施的适用与完善
当前,我国保护处分措施在整体构建与具体适用中仍面临系统性挑战,与会代表共同对“保护处分具体措施的适用与完善”建言献策、凝聚共识。
一是保护处分措施整体性适用与完善。当前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这几类保护处分措施整体都面临着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分级化、拓展化的问题。有专家认为,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在适用对象与管理措施等方面存在混同,社会性保护处分措施尚待进一步引入。西甲直播在推进保护处分措施法律监督工作方面,需要明晰西甲直播的监督路径,推进西甲直播与专门学校的有效衔接,以提升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效果。
二是专门教育的适用与完善。由于法律属性界分不清,分级衔接机制缺失,导致单一专门教育制度被动承载原收容教养、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及工读教育等多重功能,超出其合理定位。实践中,专门教育制度还存在资源配置失衡、入学标准模糊、跨部门协作不畅等问题。对此,有专家提出,应当明确专门教育的性质、对象、程序、执行机关等核心要素;也有专家呼吁,要建立分流决定程序,根据学生类型匹配差异化的教育矫治措施,在专门学校内亦开展分班分级。还有专家建议,要完善入学程序,强化部门协同,健全评估细则,提升专门教育矫治实效。
三是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与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比专门教育在日常监管上更为严格,但依然是一种保护处分措施,需要承载教育矫治的功能,并非单纯的监管或惩罚措施。专门矫治教育在实践中呈现“重惩罚轻教育”倾向和扩张趋势,其对人身自由限制较大,但缺乏有效程序制约。对此,有专家建议,构建“保护-矫治-回归”的司法适用路径,推动其回归教育矫治本位,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防卫的平衡。可以考虑借鉴强制医疗程序,构建司法化的专门矫治教育决定程序,明确申请条件、参考材料及运行规则,确保专门矫治教育在法治轨道内有序实施。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