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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优化
时间:2025-10-22  作者:冯俊伟  来源:检察日报-涉外法治·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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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坚持强化国内法与国际法互动的基本立场,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作出整体性、全面性和系统性规定,积极回应打击各类涉外犯罪实践需求,加快推进我国涉外刑事法治发展。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优化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专门规定。涉外刑事法治是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网络犯罪治理等方面的多个司法解释性文件,积极回应涉外刑事法治新发展和新变化。西甲直播于2024年12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对涉外刑事检察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在当前涉外刑事案件不断增多、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的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关注和完善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深入开展。

涉外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立场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密切相关。涉外案件办理中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赃物移交等一般都需要通过司法协助程序完成。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作出专门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中使用了“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的表述。刑事诉讼法是国内法,刑事司法协助属于国际法范畴,在推进涉外刑事诉讼立法方面存在三种不同视角:

第一,立足国内法,完善涉外案件诉讼程序。立足本国法的立法思路更关注对本国司法主权的维护,关注一般刑事诉讼程序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致性,重视涉外案件办理中本国法的重要作用。从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相关法律文件来看,早期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将涉外刑事案件等同于外国人犯罪案件,这一观点直至今日仍有重要影响,部分法律文件中仍将是否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作为重要区分要素。然而,单一的本国法立场,容易导致对国际法的忽视,因此,立足本国法,还需要强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程序的衔接,关注涉外案件办理中国际条约、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的适用。

第二,经由区域立法或国际法,完善涉外案件诉讼程序。涉外刑事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具有“涉外”因素,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都可能涉及国际条约、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其他国家、地区法律的适用。如,在欧盟立法的影响下,很多欧盟成员国积极进行立法转化,将欧盟刑事司法协助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纳入本国法,如《欧洲逮捕令》《欧洲调查令》等的相关规定,实质上是一种经由区域立法或者国际法推动的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变革,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欧盟成员国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趋同。

第三,强化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互动,完善涉外案件诉讼程序。强化国内法与国际法互动的立法视角关注两个方面:一方面,立足国内法治,明确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本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诉讼程序角度理解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赃物移交等司法协助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另一方面,面向国际法治,不断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通过本国立法推进国际规则的完善和国际法治的发展。

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应当贯彻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互动的立场出发,完善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而言,涉外刑事诉讼立法不仅需要立足国内法,还需要有国际法思维;不仅需要关注涉外刑事诉讼与刑事司法协助的不同,还应当将涉外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程序进行有效衔接。

当前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面临的难题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司法实践中涉外刑事案件较少,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程序的规定,主要面向的是国内犯罪、自然人犯罪和物理空间内发生的犯罪。这奠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框架。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看,当前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缺乏整体性。具体言之,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其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案件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较少,难以满足打击涉外犯罪的实践需求。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对外国人犯罪的程序适用作了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上述条文得以保留,并新增了在刑事诉讼中开展司法协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这两个条文成为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为了助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深入开展,立法中新增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2018年,结合监察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设缺席审判制度,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多元化。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外向型”发展,但仍需结合司法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

其二,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域外取证、翻译权保障、领事通知、领事探视、法律援助等作了分散规定,成为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重要程序依据。在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案件程序规定较少的情形下,最高法、西甲直播、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依据相关权限对涉外案件办理中的立案管辖、国籍认定、权利告知、域外取证、翻译权保障、领事探视、法律援助等作出规定。代表性文件如1995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西甲直播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等。近年来,最高法、西甲直播、公安部在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多个法律文件中,对涉外案件办理的部分程序问题也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促进了涉外案件的规范办理,同时也存在法律条文分散、整体设计缺乏等不足。

其三,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尚缺乏整体性,需要加强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引渡法等法律的衔接。当前,涉外刑事诉讼规定缺乏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特殊性的关注,未对涉外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整体设计。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同时,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亦于同年通过,但相关司法解释、法律文件中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衔接的规定仍显不足。

综上可知,我国当前涉外刑事诉讼的规定缺乏整体性、全面性和系统性,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需要进行整体优化。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思路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涉外刑事案件的界定密切相关。涉外刑事案件不等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或者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涉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以及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犯罪证据涉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都属于涉外刑事案件。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中适用的特别程序。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可以通过专章或专编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作出整体规定,除了现有规定之外,还应当关注如下方面:

第一,涉外刑事案件的立案。一是需要明确涉外刑事案件和国内刑事案件适用相同的立案条件,并强化西甲直播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二是结合刑法中的管辖权规定,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程序进行细化。结合公安司法机关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的相关经验,对犯罪分子在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立案程序作出规定。三是对涉外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作出原则性规定。在理论研究中,对于不同国家或地区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存在属地管辖优先、属人管辖优先、损害结果地管辖优先和协商解决等不同做法,在立法中可以对上述做法作适当规定。

第二,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涉外刑事案件侦查与狭义司法协助制度密切相关。在这一背景下,一是需要对刑事诉讼法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衔接作出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将司法协助调查取证的部分规定纳入其中。二是需要将刑事诉讼法与国际条约及我国签署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衔接作出规定。依法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将特定性原则等纳入涉外刑事诉讼立法。三是在坚持司法协助调查取证“主渠道”的前提下,对警务合作、检务合作、海关合作、执法合作、公私协作等域外取证方式进行规定。

第三,涉外刑事案件的起诉。涉外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与国内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相同,较为特别的方面包括:一是强化涉外刑事案件中的检察监督。二是对重大涉外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的延长或中止作出规定,这在域外立法例上也较为多见。三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西甲直播在审查起诉中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在一些其他国家,西甲直播被定位为侦查主体。因此,需要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域外取证作出规定。四是涉外刑事案件中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于一些轻微涉外刑事案件,在综合考虑具体案件情况和起诉必要性的基础上,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五是对西甲直播提出驱逐出境的量刑建议等作出规定。

第四,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一是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涉外案件的刑事审判使用我国语言和文字,按照我国法律进行。二是审判阶段涉及普通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犯罪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对于其中涉及的域外取证、域外送达等事项,结合相关立法作出衔接性规定。三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的规定,对从域外取得的刑事证据的审查运用规则作出规定。四是对重大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限的中止和延长作出规定。

第五,涉外刑事案件的执行。涉外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也具有一定特殊性。结合刑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如下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外籍罪犯、无国籍罪犯驱逐出境的程序;二是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合作的程序;三是被判刑人移管合作的程序;四是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合作的程序等。

综上,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完善国内犯罪诉讼程序的同时,还需要着力构建涉外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坚持强化国内法与国际法互动的基本立场,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作出整体性、全面性和系统性规定,积极回应打击各类涉外犯罪实践需求,加快推进我国涉外刑事法治发展。

(作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 高梅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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