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基层检察院是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西甲直播办案的主力军。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常态化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体系,对于提升基层检察院办案水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指出,要坚持案件质量检查与质量评查有机衔接,逐步做到“每案必检”,为进一步优化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体系明确了方向。当前,可从以下“五重路径”系统化推进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体系建设:
一是紧扣“模式重构”,构建各有侧重的“检查+评查”机制。《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构建了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模式,并要求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这给予各级西甲直播探索尝试空间。应当明确,无论案件质量检查,还是案件质量评查,其核心功能是“以查促改”,让检察工作进一步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回归到具体案件办理上。
二是围绕“主体重塑”,明确“垂直主体+区块主体”的评查责任体系。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中,形成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才能不断提升检查评查工作的实质化水平。“垂直主体”可依托组织框架构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的统筹管理;承办检察官、部门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案件质量检查;专门从事评查工作的检察官可以由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负责随机评查;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成员负责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区块主体”可发挥专班制信息沟通快、协同程度高、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优势,吸纳各部门骨干为工作人员,打破各自为政局面,形成横向联动的区块协同网格,凝聚工作合力。
三是突出“动能重聚”,完善“正向激励+反向约束”的奖惩机制。将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结果与司法责任制充分衔接,作为考核检察官办案水平和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建立明确、细化的奖优罚劣机制,真正发挥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对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在检查评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以及瑕疵、不合格案件,在各类考核、评先选优中予以负面评价,倒逼检查评查人员认真履行审慎义务。同时,在不断强调责任追究的同时,应当注重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中追责惩戒和履职保护并重。要强化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和落实,以“责任清单”的方式,明确依法履职的“安全区”,让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职于行成为常态,以更好激发检察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潜力,激活放手干事的内力、守正创新的动力。
四是着眼“结果重赋”,拓展“结果运用+配套制度”的融合路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结果的有效运用,需通过配套制度的系统性整合,实现检查评查数据向办案能力提升、类案治理优化、制度完善升级。以横向一体联动为着力点,建立评查结果通报、评查结果与司法责任追究、评查结果与考核评价衔接等配套制度,打通评查结果运用堵点;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与归档衔接制度,明确档案调阅或调取中发现新问题,反向触发评查流程,构建起“质量管控嵌入档案生命周期”的立体模式。以纵向贯通联动为延伸,一方面,将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结果与检察官职级晋升、员额退出挂钩,对一定期限内多次出现瑕疵、不合格案件的检察官,及时建议退出员额检察官序列,真正实现从“管案”到“管人”的跨越;另一方面,建立全流程动态反向审视制度,明确经上级院评查改变等次或通报的案件,除反向审视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外,对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及问题整改情况一并“回头看”,实现从结果管理转向过程治理,从事后纠错转向能力培育。
五是致力“智能重驱”,推动“智能初筛+人工精修”的协同评查。数字技术具有破除条线壁垒、深度挖掘分析、快速批量响应等特点,以智能化为新的发力点,能够有效破解传统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存在的主体、质量、效率等方面的问题,实现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精准化与高效化。双轨并行的“每案全面智能初筛检查”+“重点案件人工精修评查”模式,可以充分发挥智能检查评查与人工检查评查各自的优势,弥补各自的不足,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准确性和效率。评查规则设置方面,应当覆盖“四大检察”所有案件,覆盖实体、程序和效果,并针对规则可能出现的碎片化问题,提炼核心评价标准。技术和方法攻坚方面,应当推动人机协同进化,通过试用中的反馈予以持续优化。数据共享与协同破壁方面,应当总结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经验,尽早实现案件质量管理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型。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本文系2025年度甘肃省西甲直播实践创新研究课题《构建“1+2+5+N”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机制 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项目编号:GJSJCX2025-1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