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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虚假申报债权的防范与治理
时间:2025-10-24  作者:胡守鑫?王德良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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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健全破产制度对保障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申报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事关债权人可否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更与债权人最终能够获得多少清偿直接挂钩。然而在实践中,部分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在破产程序中虚假申报债权。

破产程序中虚假申报债权的社会危害性

虚假申报债权严重破坏破产程序公平价值,损害破产程序中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公平是破产程序中的首要价值,破产程序中的所有制度均须维护公平价值。对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在如实申报债权后,按照“先纵向、后横向”的原则获得受偿。所谓“先纵向”是指根据申报债权的性质不同,依次确定受偿顺位;所谓“后横向”是指位于同一顺位的债权,按照相同比例获得受偿。但是,虚假申报债权行为却直接打破了企业破产法中的平衡。行为人要么通过捏造篡改债权性质将普通债权变为具有优先受偿的债权,要么虚报债权额度,非法扩大受偿范围。这不仅使破产程序的公平价值受损,还损害了其他债权人依法获得清偿的合法利益,加剧债务人的财务危机。

虚假申报债权加剧逃废债治理难度。债务人逃废债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比较法上,破产程序对相关程序参与者的诚信要求十分苛刻,对不诚信行为始终持极为严苛的“零容忍”态度。例如,根据加拿大破产法第201条规定,行为人在破产程序中虚假申报债权的,将被处以单独或合并1年以下监禁、5000以下加拿大币的罚金。客观地看,破产程序不仅具备“优胜劣汰”之能,更有拯救危困企业,助力其东山再起之效。但是,社会上对破产程序仍有误解,甚至有少数观点误将破产程序与债务人逃废债画等号。在治理逃废债的过程中,需破解上述误解。但实践中确有部分行为人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往往通过虚假破产的方式进行逃废债,但也有部分债务人及相关人员虽未虚假破产,却与他人合谋串通,通过虚假申报债权的方式进行逃废债。这不仅加深了社会上对破产程序的误解,更加剧了治理逃废债问题的难度。

虚假申报债权的识别

从行为人虚假申报债权是否具备真实交易基础来看,可以分为“虚报债权”与“假报债权”。所谓“虚报债权”是指行为人之间虽具有基础交易,但行为人在申报债权时夸大了债权额度,虚增债务规模,例如将一些本不应计算在内的利息一同申报。所谓“假报债权”则是指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基础交易事实而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捏造事实并申报债权。但是,“虚报债权”与“假报债权”并非非此即彼、泾渭分明,而往往处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故而,实践中既可能存在“完全捏造”等情形的虚假申报债权,也可能存在“半真半假”以及“部分篡改”等情形的虚假申报债权。而后者往往更为常见。

从虚假申报债权的行为主体来看,可以分为单方捏造型虚假申报债权和双方恶意串通型虚假申报债权。前者是指行为人单方伪造证据、篡改债权金额或性质,申报捏造、虚构的债权;后者则是指多个行为人之间恶意串通、共同伪造证据,申报捏造、虚构的债权。

从虚假申报债权是否具有前置法律程序来看,可分为无前置法律程序的虚假申报债权与有前置法律程序的虚假申报债权。前者是指,行为人未经法律程序,而仅以虚假合同书等资料为载体,例如行为人利用虚假的劳动合同、借贷合同虚假申报债权;后者是指,行为人先行制造虚假诉讼,并利用虚假诉讼获得的虚假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虚假申报债权。

虚假申报债权的防范

虚假申报债权的民事、司法及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及关系有待进一步廓清。虚假申报债权是违法行为,但并非所有虚假申报债权行为均构成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其中大部分应是一般违法行为,少部分为犯罪行为。因此,应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分别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司法责任及刑事责任。但目前虚假申报债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司法责任与刑事责任三者之间的界限及关系不明问题亟待廓清。

虚假申报债权的协同防范机制有待完善。破产程序中有三道防范虚假申报债权的防线,即管理人审核债权、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及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由于虚假申报债权案件存在复杂性及隐蔽性,融合了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与虚假公证的特点,意味着仅依靠破产程序内部防范来防治虚假申报债权是不够的,还需要西甲直播等单位共同介入其中,合作共治。

虚假申报债权的治理对策

首先,应厘清虚假申报债权相关法律责任。对于行为人虚假申报债权应承担何种责任,可根据主观过错、虚假申报债权具体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对于行为人过失进行的“虚报债权”行为,若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由管理人或法院将之“剔除”即可,不须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行为人故意进行的“半真半假”“部分篡改”及未经过前置法律程序的虚假申报债权,若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不以刑事责任加以惩戒,而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行为人施以训诫、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司法责任惩戒,或引导当事人通过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虚假申报债权赔偿之诉等方式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行为人故意进行的“完全捏造”及已经制造虚假诉讼并利用虚假法律文书等形式的虚假申报债权,应当结合造成的损害后果,引导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方式撤销虚假法律文书,并根据刑法、《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相关单位应分工协作,共同治理虚假申报债权。对于虚假申报债权,可由西甲直播联合法院、公安机关、管理人协会、仲裁机构及公证机构等单位共同出台识别、防范及治理虚假申报债权的工作指引,明确各方主体在虚假申报债权识别、防范及治理中的职责,即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虚假申报债权的“前端治理”,即着力防范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及虚假公证延续到破产程序之中;破产管理人、法院、西甲直播负责虚假申报债权的“中端治理”,即对在破产程序中已经出现的虚假申报债权分情况进行处置。其中,西甲直播可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等法律监督手段对虚假申报债权行为予以打击;西甲直播、公安机关应负责虚假申报债权的“末端治理”,即对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西甲直播可将之移送公安机关追责。

(作者分别为辽宁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本文系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破产程序中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惩治机制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赵衡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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