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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沟通式公诉推动庭审实质化
时间:2025-10-28  作者:郭晶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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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化庭审,不仅仅是一个作出判决的过程,更是一个通过权威程序进行法理阐释、价值宣示和矛盾化解的沟通场域——

以沟通式公诉推动庭审实质化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要义。然而,其实践效能的充分释放,不仅依赖于程序结构的优化,更亟待司法理念的深层变革。发轫于英美法系的沟通刑罚理论,将刑罚视为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一种庄严的沟通与谴责表达,并强调犯罪人在此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为我们重新审视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角色与功能提供了崭新的理论视角。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是提升庭审实质化的核心能动因素。公诉人在庭审中通过与被告人、辩护人、法庭及社会公众的有效、实质沟通,能够促进庭审实质化,使庭审真正成为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环节,最终实现刑罚的谴责、教育与复归功能。

理论赋能:沟通刑罚视域下的庭审实质化

传统的刑罚理论,无论是报应主义还是功利主义,多聚焦于刑罚的静态正当性,即“国家为何有权惩罚”以及“惩罚应达到何种目的”。然而,沟通刑罚理论实现了视角的转换,它将关注点延伸至刑罚的动态实践过程,即“惩罚如何正当”以及“惩罚如何被理解与接受”。该理论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国家代表社会对犯罪行为进行的一种权威性、规范性谴责表达。这种表达若要具备充分的正当性,就不能是单向的、强制的“独白”,而必须是双向的、互动的“对话”。

在此理论框架下,被告人不再仅仅是被动承受惩罚的客体,而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主体。其主体性体现在,他有权知晓被指控的内容与理由,有权参与对指控的质疑与辩护,并最终应当有机会理解其行为为何是错误的、为何应受谴责,以及刑罚的意义何在。如果庭审只是对案卷材料的简单确认和文书宣读,那么刑罚的表达与沟通功能便无从实现,其教育感化和促进复归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庭审实质化,其内涵正是要求庭审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辩对抗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这一要求与沟通刑罚理论的主张高度同构。实质化的庭审,不仅仅是一个作出判决的过程,更是一个通过权威程序进行法理阐释、价值宣示和矛盾化解的沟通场域。检察官的有效工作,直接关系到刑罚的正当性能否被被告人内心接受、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同,最终关乎司法公信力与法治权威的树立。而在这场沟通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无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践落地:公诉沟通艺术中的庭审实质化

将沟通刑罚理论具象化于庭审实践,要求检察官的出庭行为从“表达者”向“沟通者”进行深刻转型。这种沟通是全方位的,并主要通过两种基本方式展开:仪式化宣读与动态化对话。

(一)仪式化宣读:作为庄严沟通的文书呈现。宣读起诉书,是检察官出庭的基础性工作,但绝非机械的“照本宣科”。在沟通视角下,每一次宣读都是一次庄严的沟通仪式。

宣读时的语音、语调与节奏是语言表达实现沟通化处理的关键。通过精准的逻辑重音、恰当的断句方式和富有意味的停顿时间,检察官可以突出文书的核心逻辑与关键事实,引导听者包括合议庭人员、被告人及旁听人员的理解与思考,从而减轻文书的“机械感”与“疏离感”。

身体语言与眼神的巧妙运用,是实现对象化与情境化交流的精髓。经验丰富的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会微侧身体面向被告人,当念及被告人姓名及指控事实时,适时与被告人进行眼神接触,传递法律的严肃关注;当提及“本院认为”或面向法庭陈述时,则将目光投向审判席,以示对法庭的尊重;在涉及辩护权时,亦可看向辩护人。这种细微的调整,能将一份冰冷的文书转化为有特定对象、有情感温度的现场沟通,极大地增强了表达的感染力与严肃性。

(二)动态化对话:在实质对抗中实现有效沟通。庭审中的对话环节,是检验沟通成效与庭审是否实质化的“试金石”。它要求公诉人具备高超的临场应变与逻辑交锋能力。

1.讯问阶段的引导式沟通:讯问被告人绝非简单的“是”或“否”的问答。公诉人应设计环环相扣、逻辑严密的问题组合,引导被告人如实供述,通过其陈述辨明案件真相,并使其在这一过程中实质性地参与诉讼。当被告人进行无理辩解或回答偏离预判时,公诉人必须立即依据在案证据和法理进行有效驳斥与追问。这种即时的、有针对性的互动,能够让庭审参与者真切感受到程序的“鲜活”,这正是庭审实质化的生动体现。

2.举证质证阶段的说服式沟通:举证质证是构建事实认定的基础。公诉人在此阶段的沟通对象不仅是法庭,也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每一份证据的证明目的、证据链条的完整性,都需要进行清晰、有力的说明。当辩护方提出质疑时,公诉人应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与辩论。这个过程,就是通过沟通来检验证据资格与证明力,夯实裁判基础的过程。

3.法庭辩论与法庭教育的升华式沟通:法庭辩论是公诉人与辩护人的法律博弈,其深层目的在于,通过对抗向法庭清晰地表达立场、说清法理,实现所有主体间的相互理解、换位思考与理性协调。法庭教育词,更是沟通刑罚理论的集中体现。它不应是空洞的说教,而应是在前述庭审活动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向被告人乃至社会公众阐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触犯的法律规范以及应受的谴责,并为被告人指明改过自新的方向。一个成功的法庭教育,能让被告人不仅知其“罪”,更明其“所以罪”,从而内心受到触动,真诚悔罪,为未来的复归社会奠定心理基础。

值得强调的是,充分的庭前准备是有效沟通的前提。沟通不是无准备的即兴发挥。检察官必须对案件事实、证据体系、法律适用及可能的争议焦点了如指掌。唯有如此,才能在动态的庭审对话中保持主动,无论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何种观点,都能迅速、精准地调动证据、知识储备予以应对,确保沟通的深度与质量。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绝非一场“单方独白”,而应是一场控、辩、审三方协同,并与社会公众共鸣的“法治交响乐”。沟通刑罚理论,为这幅图景描绘了深厚的法理底色。它告诉我们,刑罚的正当性不仅在于其结果的公正,更在于其实现过程的沟通性与可接受性。以该理论为指引,着力提升检察官的沟通艺术,推动庭审从“文书化”走向“实质化”,方能真正激活“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效能,让每一场庭审都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听得懂、入得心的方式实现。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挂职)]

[责任编辑: 陈章 朱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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