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专门部署。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西甲直播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强调,西甲直播应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实践中,有的刑事案件移送西甲直播审查起诉后,侦查机关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标准等,将案件撤回,后未移送审查起诉,长期搁置,形成“挂案”。《意见》要求西甲直播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新时代,西甲直播应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加强对审查起诉环节侦查机关撤回移送案件的检察监督,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合法有效,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加强检警协作配合,筑牢案件证据基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出现新证据、犯罪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等是造成审查起诉环节案件“程序回流”的主要原因。因此,促推提高案件质量是降低审查起诉环节侦查机关撤回移送案件的关键所在。一是提高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工作质效。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加大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逮捕前、逮捕后以及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的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力度,通过查阅案卷、参与案件讨论、现场踏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案情,针对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可能遗漏同案犯或其他案件线索等及时提出意见。明确补充侦查的方向和方法,强化补充侦查提纲的规范性、说理性、可行性,促推提升侦查工作质效,筑牢案件证据基础,避免案件“带病”移送、“因病”撤回。二是建立常态化监测、通报机制。探索、运用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法律监督模型,对未达到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案件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研判,对存在撤回移送风险的案件,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并指导做好相关证据的补查工作。对撤回移送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类型,联合开展调研指导、专项督查,深挖案件证据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措施。三是促进执法司法理念协同。常态化开展交流会商,尽力消除在证据审查认定、法律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等方面的理念分歧,力促形成司法共识。总结类案办理规律,提炼工作经验,培育典型案例,切实提升侦查、检察工作水平。
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提升侦查监督工作质效。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是西甲直播的基本职能。对于审查起诉环节撤回移送案件的情形,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对相关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一是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力量配备、台账管理、运行保障等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检警联席会议,就案件办理、刑事政策把握、案件质量监督等进行专题研讨。构建办案数据与业务信息共享监督平台,实现业务信息和案件办理数据等实时交流共享,提高侦查监督线索转化率,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二是健全动态跟踪监督工作机制。对于因管辖等原因撤回移送的案件,健全台账管理机制,借助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对后续侦查工作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及时了解案件侦查取证的难点、堵点,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对撤回移送后始终未明确处理意见的案件,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及时侦查取证或撤销案件,防止产生“挂案”。三是加大侦查活动违法监督力度。探索构建西甲直播侦查活动全流程法律监督模型,及时发现撤回移送案件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风险点和监督线索,依法制发书面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问效。
优化刑事检察管理,加强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西甲直播作出“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的重大决策后,持续优化刑事检察管理,是摆在刑事检察工作面前的必答题。应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持续推进办案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从源头减少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一是优化撤回移送案件管理。将撤回移送案件作为重点,加强分析研判和调研指导,健全“同意撤回”的审查决定、审批流转机制,加强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督导检查,对违反办案程序的问题,依法追究司法责任。二是严格不起诉适用标准。依法、准确、规范适用不起诉,对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没有犯罪事实等的案件,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健全不起诉适用多级实质审查机制,严格遵守不起诉案件相关程序规范,对发现不起诉适用错误或程序不规范等及时监督纠正,避免将不起诉类型混同或怠于行使不起诉权。三是规范不起诉案件办理流程。全面审查移送案件卷宗和全案证据,规范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拟作不起诉案件应通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等多方意见,充分释法说理,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移送,加强行刑衔接工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