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海雁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后,若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作为新时代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确认程序凭借其效率高、便于执行等优势,成为当前民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手段;但同时,其存在的审查形式化、救济路径闭合、违法成本较低等倾向和特点,使其逐渐成为虚假诉讼滋生的新场域。此类利用司法确认程序实施的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更会侵蚀司法公信力。近年来,贵州省黔南州西甲直播积极探索数字化监督新方式,通过数字技术赋能虚假司法确认检察监督,突破传统单纯依赖经验审查的局限,实现对虚假司法确认从碎片化监督向系统治理范式转型,为规范司法确认程序运行、防范化解虚假诉讼风险提供有力支撑。
虚假司法确认检察监督的数字化实践
黔南州西甲直播创新构建司法确认领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将“高频次、短周期、低对抗”等异常特征转化为可量化的技术参数,为虚假司法确认类案监督提供了可复制的技术解决方案。
一是大数据智能筛查破解“发现难”。针对司法确认案件文书不公开等特点,通过法律监督模型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等文档转化为结构化数据,建立三层递进式筛选机制。首次筛选以“高频申请”特征为切入点,提取辖区近五年司法确认申请执行案件卷宗6446份,运用数字分析发现2家调解组织办理案件量占总量68%的异常分布。二次筛选将申请司法确认案件号与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案件号匹配,提取可能存在异常的数据标签,完成原始数据向监督线索的初步转化。终极筛选采用“主体关联分析”,对于负有给付义务的申请人同时为多个民事审判案件被告或涉及多个未执行完毕案件的,列入虚假诉讼重点线索。该模型运行以来,累计推送高风险案件线索120条,成案转化率达28%。
二是多维数据协同破解“查证难”。面对虚假司法确认存在的“刑民交织、书证闭环”难点,积极构建三维查证体系:其一,数据共享转化。整合民事裁判文书、人民调解数据、执行案件信息等多源数据,建立结构化数据库,为后续证据转化、数据研判、线索移送打好基础。其二,数据比对分析。针对虚构劳动报酬案件,筛查“姓名重复、劳动关系存疑”等要素(如同一施工人员在同一时段出现在不同工组领取劳动报酬),挖掘数据中的异常模块。其三,矛盾异常提示。将纸质卷宗数字化并进行智能分析,自动提取关联案件矛盾点、当事人行为异常点,如数名农民工与某建筑公司追讨劳动报酬司法确认系列案与该公司就同一项目所涉债权确认纠纷中劳务工资金额差异较大,有悖常理。通过异常提示明确重点调查核实内容,提升调查效率和精准度。模型应用以来,监督成案33件,涉案标的达3000万余元。
三是联动惩治防范破解“治理难”。针对虚假司法确认“病灶根源深、治理周期长”的症结,积极构建联动惩治预防体系,实现从单一执法监督向综合社会治理的跨越式转型。其一,深化刑民衔接。对涉案金额较大、涉及特定行业领域或存在职务犯罪嫌疑的重点线索,启动刑民协同审查程序,完成民事违法性与刑事可罚性双重论证。如针对某建筑公司虚构41名农民工工资案件,通过穿透式分析电子数据,锁定3名策划者,同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二,立体化制发检察建议。根据模型筛查的异常指标线索,精准定位调解组织监管缺位、法院审查流于形式等治理盲区,分级分类制发检察建议14件。
虚假司法确认检察监督数字化转型面临的挑战
一是相关法律授权监督范围有待完善。现行法律对检察监督范围的限定性表述,导致难以实现对部分虚假司法确认行为的有效规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5条之规定,西甲直播仅能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监督范围不包括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实践中,西甲直播通过对“违法审判”或“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间接发现虚假调解后进行监督,这一监督方式具有偶然性和非直接性,从而限制了对虚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行为的有效规制。
二是模型适配的技术性困境有待消解。当前,虚假司法确认法律监督模型的训练高度依赖人工标注的“样本池”,而标注标准的模糊性与样本更新的滞后性限制了模型进化空间。以司法确认场景为例,“虚假合意”的判定往往需要结合民事行为异常点、当事人关联度及利益损益等复合要素,而虚假调解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行为特征,人工标注的高投入使部分基层院因人力资源短缺,被迫降低模型更新频次,导致筛查盲区持续扩大。此外,相关法律监督模型通用性不足,各地自行开发的区域化模型因数据维度、参数权重设置的差异,难以跨区域移植应用。上述问题深层次制约了虚假司法确认监督数字化转型的规模化推广与虚假司法确认的精确化治理。
三是数据壁垒的治理矛盾有待化解。其一,数据标准不统一。司法机关、调解组织及行政机关间的数据标准差异显著,导致跨系统数据难以互认互通。如调解组织使用的矛盾纠纷调处平台与西甲直播业务系统之间,因数据格式、字段定义等技术规范不一致,存在大量非结构化数据无法自动抓取,需人工二次录入的情况,既增加基层负担又易产生误差。其二,数据共享壁垒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呈现“选择性开放”特征,部分调解组织以涉密或隐私保护为由,仅允许西甲直播通过线下个案协查方式获取数据;部分调解组织关键数据仍采用纸质归档,导致无法实现批量数据接口调用。其三,数据安全风险与权责边界模糊。数据使用权限管理粗放,政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享数据时,普遍没有建立差异化的访问控制策略,存在超范围调取数据的隐患。敏感信息脱敏处理标准也尚未健全,如调解协议中当事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等核心字段若未作脱敏处理即随意上传平台,容易引发泄密事件。
四是权力运行的边界冲突有待解决。技术赋能使西甲直播调查核实权突破传统物理边界,但技术介入的合法性边界尚未形成共识,法律层面尚未建立技术取证的程序规范体系。以区块链存证为例,西甲直播虽可通过技术手段固定电子证据,以确保调查核实过程的不可篡改性,但算法黑箱使得证据形成过程缺乏透明度,作为输出结果被动接受者的监督对象,未被告知信息获取途径,也无法实质参与数据校验过程,导致权益保障缺失。进一步讲,数字赋能在帮助西甲直播提升司法确认监督效能的同时,亦可能模糊法律监督的权力边界。
虚假司法确认检察监督的数字化转型方向
一是完善数字监督的法治框架。从检察监督范围、调查核实权边界及数字技术运用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为数字赋能检察监督提供法治支撑。其一,拓展检察监督范围,明确监督对象。强化虚假调解行为监督,增设西甲直播对调解组织的监督条款,并明确对调解员参与虚假调解行为的惩治举措,填补制度空白,从源头上压缩虚假调解滋生的空间。其二,厘清数字化调查核实权边界。明确西甲直播运用大数据筛查、区块链存证等数字技术开展调查核实的权限范围,确立“技术中立”与“程序法定”原则,禁止使用超越民事调查核实权范围的技术手段。其三,规范数字技术在司法确认领域的运用标准。在技术应用中明确法律监督模型开发需遵循透明性、可解释性要求;在进行证据转化时规定筛查结果需经数据溯源、人工复核、当事人申辩等多方校验后,方可作为监督依据;在作出监督决策前,将技术线索与传统审查方式相结合,避免过度依赖数据结论,确保监督精准性。
二是构建可解释的智能监督体系。其一,构建全国性虚假诉讼样本库。整合各地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数据,提炼跨区域共性特征,如高频申请、执行周期异常等,建立覆盖民间借贷、劳务纠纷、建设工程等高频领域的标准化样本库,通过迁移学习技术提升模型能力,使跨区域识别准确率稳步提升。其二,搭建省级法律监督模型共享平台。按案件类型封装特征提取模块,如劳务关系异常、资金闭环分析等,各地可根据区域特点加载专项模块,基层院通过参数微调实现本地化适配,减少重复开发成本。其三,嵌入可解释性规则与可视化分析。通过规则引擎预置逻辑规则,如“同一当事人短期内多次申请司法确认即触发预警”,结合可视化工具动态展示数据关联性,以透明化技术逻辑避免算法黑箱引发争议,增强监督结论的接受度与公信力。
三是打造合规高效的信息共同体。其一,推进数据标准化建设。制定调解数据标准化建设指南,统一法院、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的核心数据字段,如案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事人身份标识等,建立跨系统数据映射规则,破解非结构化数据转化难题。其二,打通跨部门数据共享通道。推动调解组织接入政法协同平台,实现调解协议电子化归档与实时传输,减少人工录入误差。同时,协同推进执法司法数据共享,探索运用分级分层分类获取数据模式,对不同区域、层级、部门的政法数据资源进行分类采集、有效集成、及时交换并实时共享。其三,强化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规避数据本身被篡改、盗用与滥用风险,将原始数据留存本地,仅传输脱敏特征值,避免敏感信息泄露。
四是确立技术赋能的伦理准则。其一,明确技术取证的程序法定原则。制定数字技术取证规则,细化区块链存证、大数据筛查等技术手段的取证流程,要求西甲直播在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各环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例如,规定区块链存证需同步记录数据来源、算法逻辑及校验节点信息,确保证据链完整可溯。同时建立技术介入“负面清单”,防止技术手段突破法律授权边界。其二,强化当事人权利保障。完善当事人参与机制,在技术筛查结果转化为监督依据前,赋予当事人申辩权与异议权,确保技术结论经得起实质性质证。其三,构建内外协同的技术治理框架。联合制定数字监督协作指引,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明确技术应用规则,如数据接口开放范围、算法验证标准及争议解决机制,避免因技术介入产生权力冲突。
(作者分别为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贵州省女检察官协会理事会会长;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第五检察部三级检察官助理。本文系2024年贵州省法学会立项课题“大数据背景下虚假司法确认检察监督的实践困境与突破”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