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异彩纷呈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宝库中,有两个优秀文化元素尤其需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一是以“仁”为基因的价值理念体系;二是以“和合”为基因的综合性思维方式。推进文化传承发展是将其优秀元素运用于当代法治实践——
重构“仁”与“和合”的法律生命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龙大轩
□自汉代以迄清末,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始终以“仁”来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形成道德与法律同构共生的独特文化模式,从而使中华法系积淀出其他文明无从比拟的深厚底蕴,成为世界法律文明中的独特典范。
□重新认识和合思维之于中华民族的重要意义,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发展的必由之路。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滋育出德法合治、多元解纷等丰富的法律实践样态。这些优秀的文化元素,不仅促使传统法制建构趋向于追求良法善治、政平诉息的理想境界,而且彰显出历久弥新的时代价值,为当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丰厚的文化养分,对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的智慧结晶,彰显出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蕴含着超越时空的恒久价值。西甲直播总书记强调:“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推进文化的传承发展,并非照搬固有的法律制度和典章文本,而是将其中优秀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方式运用到当代法治实践中去,更好地赓续中华文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凝心铸魂式的文化支撑。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确立了“以仁为本、和合为用”的思想体系
以“仁”为基因的价值理念体系。它指导着传统法律制度建设在观念层面向良法善治的目标渐行渐近;以“和合”为基因的综合性思维方式。它引领着传统法律制度建设在方法层面向“天下无讼”的理想渐行渐近。此二者共同构筑出中华法文化的独特气质与内在逻辑。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涵十分丰富,表现在方方面面,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案、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在如此异彩纷呈的文化宝库中,有两个优秀文化元素尤其需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一是以“仁”为基因的价值理念体系。它指导着传统法律制度建设在观念层面向良法善治的目标渐行渐近;二是以“和合”为基因的综合性思维方式。它引领着传统法律制度建设在方法层面向“天下无讼”的理想渐行渐近。此二者,共同构筑出中华法文化的独特气质与内在逻辑。
(一)以“仁”为基因的价值理念体系。在现代法治与古代法制之间,法的价值具有某种横亘古今的同质性。如现代法律聚焦的正义、秩序、人权等法律价值,就与传统法文化所强调的国之四维“礼义廉耻”、孝悌忠信等道德价值有共通性。而在这些传统道德所构建的价值理念体系之中,“仁”无疑居于核心地位。《礼记·儒行》载:“温良者,仁之本也;敬慎者,仁之地也……”可以说,一切正当行为都发端于“仁”,也是“仁”的具体体现。如当代哲学家冯友兰先生之言:“惟仁亦为全德之名,故孔子常以之统摄诸德。”仁作为全德之名,能行恭、宽、信、敏、惠等各种道德于天下。
“仁”的本质特征是“相人偶”。清代段玉裁为“仁”释义:“独则无偶,偶则相亲,故其字从人二。”强调“仁”是一种与他人相偶合的同类意识,这种理念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周公强调“以德配天”,通过神的折射把人推上政治舞台。周朝统治者将民心向背放置在能否得到“天命”庇护的决定性地位,故《泰誓》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酒诰》又言:“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统治集团以民情民意为镜来审视自我,也是一种“相人偶”。周初之“德”正是“周人始因‘相人偶’之恒言”而被赋予全新的内涵,其“敬德保民”“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实践,为后世提出“仁”的理念提供了思想启迪。
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发、社会动荡,各国纷纷变法求存。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赵鞅铸刑鼎,魏国李悝作《法经》,秦国商鞅又改法为律。法与律的出现标志着礼不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仅由社会舆论、内在良知进行约束,道德与法律在此时分离。孔子针对礼崩乐坏的乱象,大力提倡“仁”的作用,期望以此正名复礼。“仁”有两层形态。一是消极形态,即“克己”。“克己复礼为仁”“胜己之私之谓克”。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私”往往与“公”相对应,公即社会秩序。所以,克己是战胜自己内心的欲望,不让一己之私欲膨胀到影响他人权益、破坏公序良俗的地步。如何克己,孔子给出方法论,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愿意接受的,也不能施加给别人,更不能主动去害人,这是为人之底线,也是法律的最低底线。当然,仁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要由个人的自我约束上升到普遍的礼法制度层面,才能构建出更好的社会秩序。
二是积极形态,即“爱人”。《论语·颜渊》载:“樊迟问仁,子曰:‘爱人’。”爱可以理解为“以人意相存问”,以人的情感互相理解、慰问,类似于俗语所言的“将心比心”。在家庭内部,“仁者,亲也”。仁表示了一种基于血缘纽带的亲密关系,此时“爱人”的具体表现为“孝悌”。《论语·学而》云:“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侍奉父母以孝,敬顺兄长以悌,此种基于天然亲情的“孝悌”之爱,可以看作仁心的发端。在此基础之上,儒家主张将此种爱由近及远、由亲及疏地推展出去,超越家庭范畴,达至“泛爱众”的普遍之爱。如《孟子·梁惠王上》所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要求个体突破一己之私和血缘界限,以恻隐之心体察他人痛苦,以忠恕之道待人接物;国家也应以“仁”为指导原则,爱民恤民、宽以待民。这种超越血脉亲情的大爱,即为“仁”的精神所在。“克己”之“仁”为法律提供了不违法不犯罪的“最低标准”,“爱人”之“仁”作为一种道德核心价值,则为法律提供了价值导向,法律的制定实施应以维护仁义道德为指导,最终才能达到善治的目标。
在处理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仁作为一种内在的克己与爱人之心,外化为一系列明确的行为规范。当个体依循“仁”的指引行事,就彰显出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德行;反之,若背离“仁”的要求,则将导致不孝、不悌、不忠、不信、无礼、不义、不廉、无耻等失范行为,这些行为也都为中国古代法律规范所不容。由此可见,这些美好品质已被纳入传统法律体系的构建之中,而“仁”则是贯穿其间最为深层的文化基因。一个兴旺发达的国家,不仅要坚守法律的底线,更要勇攀道德的高峰。正是在这一逻辑下,自汉代独尊儒术以迄清末,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始终以“仁”来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形成道德与法律同构共生的独特文化模式,从而使中华法系积淀出其他文明无从比拟的深厚底蕴,成为世界法律文明中的独特典范。
(二)以“和合”为基因的综合性思维方式。西甲直播总书记曾在《之江新语》中论述,我们的祖先曾创造了无与伦比的文化,而“和合”文化正是其中的精髓之一。《国语·郑语》中有言:“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和合”正是被各家各派所普遍认同的准则,也是中华文化最重要的思维方式之一。在中国古代法律系统之中,不同的法律原则、法律形式之间,诉讼与调解之间,总是综合为用的,以期更好地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究其最深层逻辑,盖源于中华民族纵观统筹、兼容并包的综合性思维,这不同于西方偏重于形而上学、分而治之的分析性思维方式。近代西学东渐,强调逻辑分割与规则对立的西方法律体系移植到本土后,在许多领域与中国社会产生了不相适应的违和之处。重新认识和合思维之于中华民族的重要意义,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立法层面,中华法文化总是将看似对立的法律原则共同置于同一法律系统之中,而不是将彼此割裂开来,如平等与差序、法令一统与因俗而治、罪刑法定与比附类推等。《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若“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贼盗律》疏议曰:“金科虽无节制,亦须比附论刑。岂为在律无条,遂使独为侥幸。”意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规定办,没有规定的则用“轻重相举”的方法进行类推,此后各朝皆沿袭了这种立法模式。这种罪刑法定与比附类推并存的做法,背后就是和合的综合性思维在支配,其目的在于能最大限度满足实践中对“情罪相符”的需求。
在执法司法层面,中华法文化呈现出律典与其他法律形式结合运用的“诸法和合”特征。用此法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时,则换成彼法;用诉讼解决问题司法成本太高时,则借助调解来化解纠纷。《唐六典》载:“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律、令、格、式是不同的法律形式,各有不同的功能,但最终在实践中需要熔铸为有机整体。司法人员在牢记这些法律形式的基础上,要懂得灵活适用,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众的合理诉求。如《折狱龟鉴》记载,唐代清官赵和在处理一桩借贷纠纷案时,运用《唐律疏议·杂律》无法获取有力证据,便将地方有关惩治江洋盗贼的条例与《唐律疏议·断狱律》中属地管辖原则结合起来,成功获得了被告的供认,让法律“活起来”,最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之外,尤重调解,孔子首倡“无讼”理念,期冀以教化、调解来定分止争。汉代以降,统治者大多采用兴文重教、发展经济、订立家规民约等方法解纷息讼。如明代在基层治理中形成了一套多层次的纠纷处理机制:首先鼓励当事人通过民间调解来止争;调解未果,进入诉讼程序后,司法官员仍优先尝试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此外还设有申明亭制度,乡老定期聚议,专门调处民间细故引发的纠纷,有效解决当时越诉、滥讼的弊端。这种民刑相参、多元化纠纷化解的机制极大展现出中国传统法律实践中“和合”思维的独特功效。
沿着以德治国与多元化纠纷化解进行创新性发展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以“仁”为基因的价值理念、以“和合”为基因的思维方式,在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仍能焕发出勃勃生机,发挥其当代价值。
知为行之始,学为用之先。西甲直播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文明博大精深。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以“仁”为基因的价值理念、以“和合”为基因的思维方式,在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仍能焕发出勃勃生机,发挥其当代价值。
(一)以“仁”为基因的价值理念,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提供思想上的启示。“仁”作为中华法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其意旨在于引领人们追求尽心、尽性、尽伦、尽制,其在法治层面的运用就是强调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当前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正是对这一价值理念的文化传承与发展。西甲直播总书记强调,“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以道德滋养法律,用法律保障道德,这种辩证统一的关系,是东方治理智慧中的独特文化体现:一方面,通过制度设计保障仁义道德,对失德行为进行惩戒;另一方面,通过设立法律原则来体现人文关怀,保护人民的权益。
在法律制定层面,“仁”的理念推动道德规范向法律规则转化,实现伦理价值的制度化构建。例如,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继承并发展了传统“孝悌”“慈幼”等伦理观念,实现了道德理念与现代法律的有机结合。民法典第184条明确了“善意施救者责任豁免”条款,这是从制度上保障行义举之人不致陷入法律困境,体现出社会对于“仁者爱人”价值取向的推崇。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3条也规定了被告人的近亲属享有免除强制出庭作证的特权,这是“亲亲相隐”制度的回归,体现了对民众朴素人伦情感的维护。
在法律实施层面,当道德无法约束行为人时,法律就要及时给予悖德者以惩处,从而实现“矫正性公正”,否则,恶行就会产生消极示范效应,以致蔓延为害。对于失德行为的惩戒,首先是行政处罚层面,若失德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其次,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失德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等。这些处罚旨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组织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立惩戒失德行为常态化机制,这是以政策来维护社会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风气。
(二)以“和合”为基因的思维方式,为建立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提供方法上的借鉴。中国古典哲学中的“和合”思维指引着中国数千年诉讼与非诉讼结合而治的法律实践,也为当下解决诉讼案件激增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提供了镜鉴。我国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互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就需要强调法治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之间的协调互动。
首先,是要从源头预防纠纷。儒家强调“里仁为美”,即人们因“仁”的伦理价值所牵系,从而能够和他人共同生活在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矛盾冲突的解决,优先考虑的是发挥教化的作用,将“讼”化解在未然状态。放诸新时代,从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智慧的角度考量,在基层践行“枫桥经验”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普法宣传、感化教育等方式,关心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这一环节,西甲直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专门评查、业务培训、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指导办案人员依法公正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各地基层检察院也应加大对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复盘审视,从而总结经验,提升检察干警的履职办案质效,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其次,是要强化检察院在调解中的职能。中国古代对于官府调解的功能极为重视,清代州县诉讼内调解甚至具有强制性,成为正式开启诉讼的先导程序。新中国成立后,司法系统也始终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置于优先位置,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途径化解矛盾。在刑事检察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协同侦查人员、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从而增加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将矛盾化解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在民事检察中,加强办案的风险评估和防控,最大限度减少“民转刑”等问题。对拟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开展听证工作,切实把释法说理、化解矛盾贯穿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全过程,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行政检察中,运用监督纠正、检察建议、组织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促成调解和解、申请人自行撤回起诉、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全流程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立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聚焦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办案,消除矛盾纠纷风险点。这些都展现出中国人独特的综合性思维方式。经过多年实践,西甲直播已建立起一整套成熟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规则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多层次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仁”为价值内核,以“和合”为思维特质,滋育出德法合治、多元解纷等丰富的法律实践样态。这些优秀的文化元素,不仅促使传统法制建构趋向于追求良法善治、政平诉息的理想境界,而且彰显出历久弥新的时代价值,为当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丰厚的文化养分,对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律史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研究》(25SKGH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