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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功能确立分装改装类商标侵权与犯罪界分标准
时间:2025-11-15  作者:李南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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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对原商品进行改装、分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犯罪,是民刑交叉领域中的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实践中,商标案件民刑评价结果的梯度差异,反映了商标法与刑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侧重。这种差异是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下基于部门法分工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在此,遵循此逻辑,以司法判例为依托,深入辨析对原商品改装与分装行为的本质差异,系统剖析差异背后的法理逻辑,以期为司法实务中清晰界定该类商标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提供参考。

商标侵权与犯罪界分依据:商标功能民刑保护范围有别。商标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符号传递商品信息,其中“来源识别”是商标的基础功能,而“品质保障”“信誉承载”等则是在市场演进中形成的衍生功能体系。刑法第213条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范围严格限定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体现刑法对商标权保护的谦抑立场——其保护重心聚焦于商标最本质的来源识别功能,仅当侵权行为达到严重混淆商品来源、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程度时才适用刑事制裁。这种“核心功能保护模式”凸显了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的定位,避免刑罚过度介入民事纠纷领域。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商标法第57条第七项设置的兜底条款——“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建了更为开放的民事侵权认定体系。该条款通过司法实践已总结出“商标功能损害”认定标准:只要行为对商标的任一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品质保障、信誉承载等功能造成损害,即可构成民事侵权。这种“功能体系保护模式”彰显了民法对商标权进行全面、立体保护的价值取向。民刑保护体系的差异根植于不同的法律目标:刑法着眼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故聚焦于来源识别这一功能;民法则侧重于平衡权利人利益与市场竞争自由,故需全面保护商标的多维功能。二者共同构建出层次分明、互补协同的商标保护体系——民法通过功能损害标准为商标权提供“广度保护”,刑法通过实质混淆标准进行“深度保障”。这种体系化安排既避免了刑事打击面的过度扩张,又确保了商标权在民事领域获得充分救济,体现了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民刑协同、轻重有序”的治理智慧。

改装、分装类商标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标准。改装,即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对正品商品进行物理或功能改变,并继续使用原注册商标进行销售的行为。实践中,并非所有改装均构成侵权或犯罪,只有当改装行为导致商品发生实质性变化,人为破坏了商标与商品之间由长期经营建立起来的稳定联系,形成一种“功能毁坏”效应,才构成民事侵权。这一标准也在诸多司法实践中得以验证,如某洗衣机改装案,A公司将某品牌家用洗衣机改装为商用扫码支付洗衣机并进行销售,该行为改变了商品的既定用途、使用环境和性能标准,且仍使用某品牌的商标,损害了该品牌商标的质量保障和信誉承载功能,构成商标侵权。

刑事制裁遵循谦抑原则,其入罪门槛更为严格。改装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除需满足商品发生“实质性变化”这一前提外,根本性要件在于该变化将彻底割裂商品与权利人之间的品质控制联系,同时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即对商标的核心识别功能造成严重侵害,且情节严重。实践中,典型的入罪情形是“伪翻新”行为。在多地被查处的二手手机翻新案中,行为人回收旧手机后,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零部件进行“再加工”,再封装冒充新手机销售。即使行为人使用的全是源于权利人的商品、零部件,该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商标犯罪。原因在于被改装的手机之前已进入流通领域,其性能、功用、价值等随着流通、使用而降低,行为人的翻新行为彻底阻断了注册商标与该商品特定来源之间独一无二的联系,但其仍使用该注册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手机仍是由权利人提供的、符合其品质标准的商品。因此,改装行为已严重损害商标“来源识别”功能。

与改装行为可能触及商品本身不同,分装主要作用于商品的包装形式与流通状态。在民事层面,分装行为因破坏商标的品质保障与信誉承载功能而构成侵权,已为司法实践所确认。例如,在某品牌润滑油分装案中,法院认为分装过程无法保证原厂的洁净环境与密封标准,可能导致产品变质,损害商标所承载的品质保障功能;在某品牌糖果分装案中,法院认为分装行为会降低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誉,从而损害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

然而,在刑事责任认定上,分装行为与改装行为存在显著差异。分装通常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核心原因在于,商品的物理实体未发生改变,其来源于商标权人的关联也未被分装行为彻底阻断,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未受到根本性破坏,分装商品仍为正品,仅是包装规格发生变化,不符合“假冒”的行为本质。但是,分装行为仍可能触犯其他刑事罪名。实践中,分装者往往需要自行仿制注册商标标识,用于重新包装。此“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独立于分装销售行为,符合刑法第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在某品牌巧克力分装案中,行为人将低价规格的产品分装后贴附自行委托制造的某品牌商标标识,冒充高价规格销售。法院并未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是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综上,对于改装、分装行为,民事侵权的认定标准相同——以是否造成商品“实质性变化”及引发商标功能毁损为基准。刑事入罪标准,二者则存在区分——改装要求彻底割裂商品与权利人的来源联系;分装原则上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擅自制造、使用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论处。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责任编辑: 陈章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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