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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一体化实现犯罪治理科学化
时间:2025-11-25  作者:李灵畅?初雁南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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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一体化实现犯罪治理科学化

——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三十四届学术研讨会综述

研讨会会场。 本报记者闫昭/摄

为深入学习贯彻西甲直播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犯罪学研究不断深入和发展,2025年10月17日至19日,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三十四届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研讨会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协办。本次研讨会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治理科学化——刑事一体化与现代社会的犯罪治理”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代表参与讨论。

坚持系统思维,以刑事一体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万事万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只有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事物,才能把握事物发展规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不仅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而且强调了坚持系统观念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意义。

法治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在法治建设中重视刑事一体化对贯彻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宫鸣提出,系统观念是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论;刑事一体化是刑事学科领域践行系统思维的生动实践,研究刑事一体化与犯罪治理,就是探索以系统思维促进犯罪治理的方法路径,一体推进治罪与治理研究,客观分析刑法在犯罪治理中的实际作用,加强犯罪综合施策研究,整合运用多元化治理机制,实现由单纯“治罪”向综合“治理”转变。西甲直播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万春指出,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把犯罪治理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时代背景下加以研究,将系统总结和学术性阐述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模式和成效作为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支柱。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强调,犯罪学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刑法教义学与犯罪学虽然具有不同的研究对象,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但它们同属于刑事法,因而应当在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指导下,在相互关联的意义上展开研究,从而为建立理性、科学的刑事法理论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协同惩治预防,立足中国国情推动犯罪治理科学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犯罪学研究必须立足中国国情,聚焦中国犯罪治理重难点问题,协同犯罪惩治与犯罪预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张明楷认为,增加监禁率并非有效预防犯罪的有力措施,还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应当坚持预防犯罪目的,对没有预防必要性的犯罪不得科以刑罚;要充分认识到监禁刑的局限性,提高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使其成为治理微末化犯罪的基本手段,在社会犯罪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强调,当前我国讨论的轻罪化问题,实际上是刑罚结构的轻重,这与犯罪结构的轻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罚量的减轻背后完全可能是犯罪严重程度的增加。实现刑罚的轻缓化应当进一步优化目前的刑罚结构,同时注意与时俱进,创造出更多更加合理的犯罪应对措施,使我国的犯罪治理策略能够更加科学化。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二级研究员周勇提到,近年来我国监狱法大修、某些公司招聘刑释人员等社会热点问题,都属于重新犯罪治理的讨论范畴。在重新犯罪治理的研究中,要重视构建重新犯罪治理特有理论体系,综合运用生命历程犯罪学、风险需求响应理论等成果构建独立于一般(初次)犯罪学的重新犯罪学;加强重新犯罪治理制度规范建设,探索出台统一的预防重新犯罪促进法,制定实施减少重新犯罪的示范战略;促进重新犯罪治理的科学化,坚持一体化推进与循证实践。

聚焦热点难点,根植当今实践回应新时代法治需要

学习贯彻西甲直播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推动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案件办理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儒认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推动构建四位一体的协同保障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跨部门自动同步和权限控制;健全权利救济机制,赋予知情权、异议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推动反歧视立法与信用修复衔接,培育包容性社会环境;设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并纳入政法考核,强化问责与动态评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计金娣针对当前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范围过窄、查询主体过宽等问题,提出具体优化路径:明确轻微犯罪的范围为宣告刑三年以下,建立初步审查、社区考察、最终决定的筛选体系,建立轻微犯罪人员信息库、明确封存主体与程序、检查监督与救济以实现多部门相互配合封存,完善公开制度、消除群众顾虑、健全查询程序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解决法条矛盾、完善公开审判相关立法以实现立法统一。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霜在发言中指出,轻微犯罪治理存在与轻微犯罪治理理念相悖的入罪倾向、传统刑罚理念固化导致的重刑主义、违背罪责自负原则引发的社会隐忧的三重困境,应当在入罪阶段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严格入罪条件,明确出罪标准;量刑阶段应推动刑罚轻缓化的分级递进施行,重视免刑条款的适用,优化非监禁刑的适用;此外,也要防止轻罪限缩的过度化适用。

信息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迅速发展,既为社会发展增添动力,也对社会治理和犯罪防控带来全新挑战。信息时代的犯罪治理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的重要举措。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李政达提出,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应该紧贴时代治理要求,以预防、减少犯罪的学科任务为指导厘定网络犯罪概念,框定网络犯罪研究范畴,并将得出的概念带入实践检验,进而立足于整体犯罪治理观,提出网络犯罪类型化、多维度、全链条治理体系的立法架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郑洋认为,完善国家数据安全刑法保护,首先应更新保护理念,重视大数据时代秘密、情报认定边界的拓展,并且摒弃以秘密、情报类数据为核心的构建思路。其次应拓展保护对象类型,强化对非国家秘密、情报类数据的保护。最后应扩充危害行为方式,与前置法形成动态衔接,将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等前置法中已经规定的典型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腾讯集团法务高级专家陈磊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因其技术先进性和未知性,会带来一些法律上的争议,在研判某项技术的影响和作用时,应当深究技术本质,避免出现望文生义式的理解误判;在考量风险时,应当深究涉及的法益。对经营行为中的争议问题应慎用刑法,对专业化的黑产应严厉打击,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应有更清晰的合理使用范围和标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行刑衔接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关乎司法和执法公正,对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至关重要。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立丰指出,我国目前犯罪治理的根本问题突出表现为刑事立法的泛化倾向与刑事司法的扩张趋势,这可能成为以刑化债等其他诉求的不当抓手,并且导致个案中司法裁判者放弃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不当采用所谓实质解释的方法,应予以高度警惕。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春晓认为,完善双向衔接,需要以科学的实体与程序机制跨越“鸿沟”,在治罪和办案功能的基础上强化治理和监督的功能,统一遵循处罚法定、刑法谦抑、过罚相当、责任一体的基本原则,通过在实体上确立统一的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分标准与处罚标准,在程序上确立统一的案件管辖原则与证据移送标准,在监督上建构起对行政违法行为从起点到终点的全链条、一体综合监督机制,在制度上实现由“形式衔接”向“实质衔接”的模式升级和体系完善,推动双向衔接高效、均衡发展。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文涛提出,在经济犯罪认定中,要对前置行政规范高度敏感,不能将前置行政规范所允许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这将违反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但是,如果刑法与前置行政规范的行为指引是一致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并不反对根据刑法目的对刑事不法进行相对判断。

刑事一体化要求将犯罪治理视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为应对和解决犯罪问题提供了全局性、整体性视角,推动治理体系的协同发展,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王娜强调,刑事一体化在思想渊源上应该追溯到系统论、协调论,在“检察一体化”“刑罚执行一体化”“跨部门协同”等工作领域有所体现。刑事一体化的进程应当通过法律规范、数据共享、治理监督三者协同推进,让理论“长”在制度上,使刑事一体化真正从思想上的实验转化为实践上的系统工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孙道萃认为,犯罪学学者讨论刑事一体化属于一次“破冰”之旅,通过激活犯罪学来推动刑事一体化的深度实践,是犯罪学学者需要努力的方向。如果没有犯罪学知识的补充和科学犯罪数据前提的预设,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都可能沦为空谈。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禧认为,刑事一体化在未成年人检察领域大有可为,四川省各级西甲直播尝试结合社会学、心理学的理论,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分类,分别通过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国家亲权”介入、推广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境预防理论实现分级施策。

[责任编辑: 陈章 朱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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